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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作者署名权几个问题浅议 董步光 版权法上的署名权是作者为了表明自己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署名权的客体是作品,作者与作品的联系也。本文以几个实例来讨论作品作者署名权的一些问题。 一 话说1953年人民文学出版社以《红楼梦》程乙本为其底本出版了一百二十回《红楼梦》整理本,该版本作者署名为曹雪芹。195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第二个一百二十回校点、注释本《红楼梦》,作者则署名为“曹雪芹、高鹗著”。该版《红楼梦》正文前,人民文学出版社编辑部的《关于本书作者》一文云:“很长时间内一般读者都以为这后四十回确是曹雪芹的作品,直到近代,经研究者的考证,才知道其实是程伟元的朋友高鹗补完的。”1982年,署名“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的校注本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该版本《红楼梦》是以《脂砚斋重评石头记》(庚辰本)为前八十回的底本,以程甲本《红楼梦》为后四十回的底本整理的一百二十回《红楼梦》版本。 该版本的作者署名仍然是“曹雪芹、高鹗著”。但,该版本前言云:“据近年来的研究,高续之说尚有可疑,而续书作者是谁,则尚待探究”。2008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全本《红楼梦》系该社出版全本《红楼梦》的第三个版本,该版本将《红楼梦》作者署名为:(前八十回)曹雪芹著(后四十回)无名氏续,程伟元、高鹗整理。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红楼梦》作者署名一直在变化中,这是出版者对版权法规范的遵守,对作者署名权的尊重,对社会,对读者负责任的行为,也是红学研究成果的客观反映。从法律本位看,作品作者的确认原则,一是创作原则,谁是作品的创作者谁是作者。二是署名原则,作品上的署名者就是作品的作者。创作原则是第一原则,署名原则是第二原则。创作原则是客观事实原则,署名原则是逻辑事实原则。逻辑事实者,通过推理和证据分析得出的真实情况和结论也。 《红楼梦》是文学作品,其文本便 是其确认作者之证据,《红楼梦》文本体系有抄本和印本(刻本、排本)两大类。如,1927年在上海发现的《脂砚斋重评石头记》(甲戌本)抄本。1911年有正书局石印本戚蓉生序《脂砚斋评本》,1792年程伟元第一次活字排本《红楼梦》的“程甲本”及用“程甲本”来校改修正的“程乙本”。《红楼梦》抄本者零乱、残缺,印本者多有妄改。这些文本涉及作者之处均猜谜难懂,谁是《红楼梦》作者难弄明白。如甲戌本上列有多个作者名字,有空空道人、情僧、吴玉峰题红楼梦、孔梅溪题风月宝鉴、曹雪芹题金陵十二钗、脂砚斋仍用石头记。这里有真名、有假托人名,作者是谁难以考辨。可见,分析《红楼梦》文本,考辨其作者,不能是法律、法律人的活,应当是红学、红学家的营生。可以说,多年来红学家们确确实实干着以文本为依据,去分析、考证《红楼梦》作者的营生。如,王国维《红楼梦评论》,胡适之《红楼梦考证》,俞平伯《红楼梦辨》,蔡孑民《石头记索隐》,林语堂《平心论高鹗》,周汝昌《红楼梦新证》,吴恩裕《有关曹雪芹十种》。这些研究成果是学术判断的依据。基于此,笔者以这些学术判断结合法律逻辑对前述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不同版本《红楼梦》的作者署名略作评判。 笔者认为一百二十回《红楼梦》作者署名曹雪芹一人应为不当。新红学将《红楼梦》前八十回的著作权归属给曹雪芹,但,对后四十回作者是谁没有给以定论。1921年《红楼梦考证》发表后的新红学派以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学术理念考证《红楼梦》作者,得出了几点学术判断:一、《红楼梦》著者是曹雪芹。二、曹雪芹是汉军正白旗人曹寅的孙子,曹頫的儿子。三、《红楼梦》一书是曹雪芹破产倾家之后,在贫困之中写的,写作年代大概为乾隆初年到乾隆三十年。四、《红楼梦》是一部隐去真事的自序。五、《红楼梦》最初只有八十回,直到乾隆五十六年以后,始有一百二十回。六、从《红楼梦》的文本内容和文本文字多方面研究,证明《红楼梦》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不是一人所著的作品。新红学以考证为方法论,其考证之客体为文本。这六个结论是其通过文本考辨的逻辑判断。且,这些关于《红楼梦》前八十回作者曹雪芹的确定之结论,为新红学之共识,之通识。因此,新红学的这六个结论应当是确定《红楼梦》前八十回作者为曹雪芹的逻辑事实之依据。注释:红学是研究《红楼梦》的学问。清代学者运用题咏、评点、索隐等传统方法研究《红楼梦》,被称为旧红学。“五四运动”五四运动前后,王国维、胡适、俞平伯等人引入西方现代学术范式研究《红楼梦》被称为新红学。 另,有学者用统计分析方法,从文本语言的角度研究《红楼梦》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的作者是谁。1986年华裔学者陈炳藻将《红楼梦》一百二十回按顺序编成三组,每组四十回,并将《儿女英雄传》作为第四组进行了比较分析。注释:《儿女英雄传》为晚清白话武侠小说,作者为满族文学家文康。每组任取八万字,分别出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虚词五种,通过计算机程序对其进行编排、统计、比较和处理,找出各组相关程度。结果发现《红楼梦》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所用词汇正相关程度达78.5%,而《红楼梦》与《儿女英雄传》所用词的正相关程度是32.1%。由此,推断出《红楼梦》前八十回与后四十回作者为曹雪芹一人的结论。又,1983年我国学者陈大康对《红楼梦》全书的字、词、句作全面的统计分析,得出前八十回为曹雪芹一人所作,后四十回为另一人所写,但后四十回前半部含有曹雪芹的残稿。数学家李贤平用陈大康测试时对每个回目所用的47个虚字作为《红楼梦》各个回目的数字标点,输入计算机,将其使用频率绘成图形,找出不同作者的创作风格,其结论为曹雪芹将佚名作者的《石头记》与自己所作《风月宝鉴》相融合改写成《红楼梦》前八十回,后四十回是他人将曹雪芹草稿整理而成。又,学者赵风、陈钟毅用“了”的“若”在“儿”五个字分别作均值分析,认为前八十回、后四十回该五个字的使用明显不同。统计分析是一种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解释和展示数据来指示数据内在规律和趋势的方法,据此应当认为上述种种统计分析亦为学术判断,逻辑判断。但,以上几个统计分析因其技术、其方法没有标准控制,又没有可采信标准,其证明力不强,不能与前述新红学的几个结论相提并论。然,这些统计分析可以作为某些红学学术判断之佐证。 全本《红楼梦》作者署名为“曹雪芹、高鹗著”也为不当。该 “曹雪芹、高鹗著”之署名为合作作品署名样式。而《红楼梦》不是曹雪芹与高鹗二人的合作作品。版权法上合作作品构成条件有三,一是合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二是合作者之间须有共同的创作行为。三是合作者之间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成果。依据红学家考证曹雪芹、高鹗各自生卒年龄及生平,曹雪芹与高鹗不可能有交集,更不可能共同创作。 笔者对《红楼梦》后四十回为“程伟元、高鹗整理”一说十分认同。理由是:有程伟元、高鹗两位当事人的陈述为证。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程伟元、高鹗在一篇题为《引言》的文章中云:“书中后四十回,系就历年所得,集腋成裘,更无他本可考。惟按其前后关照者,略为修辑,使其应接而无矛盾。至其原文,未敢臆改,俟再得善本,更为厘定。且,不欲尽掩其本来面目也”。又,程伟元在一篇序文中讲:《红楼梦》后四十回原稿由程伟元搜购得来,程伟元与高鹗只不过“细加厘剔,截长补短”而已。又,高鹗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所写的《红楼梦序》中说,在《红楼梦》全书出版前,他协助程伟元进行了一些整理工作。又,高鹗在乾隆壬子年活字版本《红楼梦》的“引言”中,自称“聚集各原本详加校阅,改订无讹“”今广集核勘,准情酌理,补遗订讹”。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为法律上的证据种类之一种,可资为证。关于当事人陈述“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的问题。笔者的判断是程伟元、高鹗陈述之语境,不是红学学术争议之言,也不是出版商的广告语,而是出版者、整理者对读者的说明,其真实性可信也。另外,所谓“无名氏”者,是以“无名氏”一词指代没有姓名或姓名不详人物的用语,在这里无名氏是有名氏的指代,只不过这个有名氏不详而已。 总而言之,全本《红楼梦》署名为:“(前八十回)曹雪芹著(后四十回)无名氏续,程伟元、高鹗整理”。恰当也。 又说,1987年版电视剧《红楼梦》片头署名有“原著曹雪芹”字幕。该剧编剧之一的周龄解释说:“该剧本没有采用程伟元、高鹗整理的后四十回续书,而是根据前八十回的判词,伏线,探佚,推断出曹雪芹佚稿结局而编写的。”可见该电视剧的编剧们采取了探佚和索引之方法编写了电视剧《红楼梦》结局之情节。探佚和索引都是“红学”的分科,探佚学是“红学”的一支新分科。版权法上的改编是以原作品为蓝本进行的再创作。以探佚、索隐方法的编写则是有独创性的创作。因此,电视连续剧《红楼梦》片头字幕上的署名“编剧周雷、刘耕路、周龄 “”原著曹雪芹”恰当。 简言之,署名权者,确认作者身份,表明作者身份,形成权是也。 二 且说,宋政和二年(1112年)上元之次日(正月十六),都城汴梁上空忽然云气飘浮,一群仙鹤在宣德门上盘旋,有两只仙鹤立于宫殿左右两个高大的鸱吻之上。宋徽宗看到此景,认为仙鹤随祥云而来是国运兴盛的好兆头。宋徽宗即兴作画,创作了传世经典《瑞鹤图》。皇上画画自然要在自己的画作上落款、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宋徽宗独有的署名为“天下一人”四个字,落款则以其独创的,由“天”字的上半部和“下”字的下半部组成的象征至高无上地位的“花押”落笔。以“御笔“”御制”字样彰显其身份。印文则为“御书之宝“”宣和殿宝”也。 又说,宋画《清明上河图》以散点透视,兼工带写之笔法描绘北宋都城的社会。画中人物众多,情节丰富。宋画《千里江山图》绢本,青绿山水长卷,该画取景于庐山和鄱阳湖,画面上烟波浩渺的江河,层峦起伏的群山构成了一幅壮美之图景。这两幅宋画均为中国绘画史上的经典之作,传世之作。然,现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的这两幅宋画上却没有作者的署名,没有画者的落款。这两幅画的作者分别是谁?当下的通说为宋人张择端和王希孟。据考,张择端、王希孟均为供职于宋政和宣和年间翰林图画院的专职画师。然,认定《清明上河图》作者之证据仅为金朝人张着写于该画幅上的跋文。该跋文共85个字,跋文提供了张择端及其作品来源的一些信息。张着是负责管理金朝内府书画藏品的官员。但,查两宋文献均不见张择端著录,且,张择端生卒年不详。因此,《清明上河图》作者是谁尚有争议。认定《千里江山图》作者的证据为蔡京在该画作上的题跋。蔡京的跋文揭示此画作者为画师王希孟,并透露自己持有的《千里江山图》为宋徽宗赵佶所赐。查,王希孟无生平史料,且,王希孟18岁创作《千里江山图》后,便信息全无。有学者认为《千里江山图》应为赵佶自己创作的作品,赵佶对蔡京没有说实话,蔡京是以讹传讹。《千里江山图》作者王希孟一说,并非定论。问:《清明上河图》《千里江山图》的作者为何不落款、钤印、题跋?答:没有史料记录宋徽宗宣和画院的规章制度,但,可以肯定的是“画师不得在其作品上落款、钤印、题跋”为其宣和画院铁律。该条铁律的制定为皇权的自私性、榨取性、专制性之必然。若以小说家之想象力,一个生动的细节便跃然纸上。一日阉人童贯朗声宣诏: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凡宣和画院画师,一律不得在画幅上落款、钤印。特颁此诏,以示朕意,钦此。众画师连连谢旨。皇上有言在先,纵张择端、王希孟为画坛大师,又岂能在自己的画上落款、钤印、题跋乎。问:体制内的画师不得在自己的画上落款,那么,体制外的画师能否在自己的画作上落款?答曰:从宋代画家范宽的《溪山行旅图》,北宋画家郭熙《早春图》,南宋画家李唐《万壑松风图》这几件文物看,范宽的落款于画中的树枝上,且,仅范宽二字。郭熙题“早春,壬子郭熙笔”于画面左侧树丛边。李唐题“皇宋宣和甲辰春,河阳李唐笔”于画上方远处的山峰之中。穷款、隐款也。可见,皇权之威力无边矣。注释:范宽,北宋山水画家,无官职记录。郭熙在宋神宗时曾任画院待诏副使。李唐,北宋末年至南宋初年画家,曾任画院待诏。“待诏”意为等待诏命。编制外、体制内画家是也。 又说,苏联电影《列宁在十月》《列宁在一九一八》片头字幕上赫然在目的是该片导演、摄影、美术、音响、剪辑、演员的名字,却不见影片编剧的名字。何以如是?究其原因则是:该两部电影的编剧卡普列尔与斯大林的女儿斯维特兰娜闹了一场恋爱,这短暂恋情以卡普列尔被捕,斯维特兰娜同父亲关系破裂而告终。因此,苏联在相当一段时间电影字幕一律不署编剧的名字,编剧署名权被剥夺。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卡普列尔立即被释放。卡普列尔认为不署电影编剧的名字是对编剧者劳动的蔑视,他在各种场合呼吁社会应对编剧的劳动给予应有的尊重,给予作者著作权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苏联电影片头字幕上打印编剧名字的传统得以恢复。可见,作者的署名权这一人身权利,在专制主义文化语境下,作者个体不可主张,不可请求,甚至不可言说也。 简言之,署名权者,表明作者身份权、人格主张权、请求权是也。 三 却说1997年1月,上海沪剧院和沪剧《芦荡火种》剧本执笔文牧的遗孀筱惠琴一纸诉状将作家汪曾祺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原告诉称《汪曾祺文集·戏曲剧本卷》中京剧剧本《沙家浜》是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之作,而该剧本署名没有注明该剧系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故,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江苏文艺出版社答辩称《汪曾祺文集》中《沙家浜》文本据以发行的版本是1970年《红旗》杂志第6期发表的《沙家浜》京剧剧本全文。该剧本为定型本。该剧本篇首是如下文字:“革命现代京剧《沙家浜》,北京京剧团集体改编。一九七O年五月演出本。”因此,《汪曾祺文集》上的署名并无不当。 从历史资料看,沪剧《芦荡火种》系根据作者崔可夫的纪实文学《血染的性命》以及作者刘飞的回忆录《火种》改编。1960年沪剧《芦荡火种》首演时剧本作者的署名为上海市人民沪剧团改编,文牧执笔。1964年上海文化出版社发行的沪剧《芦荡火种》剧本作者署名与首演剧本作者署名相同。1964年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京剧《芦荡火种》剧本作者署名为“根据文牧改编同名沪剧改编;汪曾祺、杨毓珉、肖甲、薛恩厚改编 ”。1965年《人民日报》刊登《沙家浜》剧本的署名为“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改编,北京京剧团集体改编,执笔汪曾祺、杨毓珉”。而196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沙家浜》京剧剧本时,其作者署名则为“北京京剧团一团集体改编”。可见,京剧《沙家浜》剧本作者署名逐渐由“个体”变为“集体“”小集体”变为“大集体”。作品创作者的“个体”信息被逐渐抹掉。 江苏文艺出版社《汪曾祺文集》中京剧《沙家浜》剧本作者署名为“本京剧系汪曾祺、薛恩厚、肖申、杨毓珉集体创作,由汪曾祺执笔”。这段文字在该剧本文本之末以括号形式注明。另,该《汪曾祺文集》收入的《汪曾祺年谱》,1974年一节中有“汪曾祺根据沪剧《芦荡火种》执笔改编的同名京剧,由北京京剧团演出”字样。据此,笔者认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对《沙家浜》京剧剧本作者署名的安排是对前述出版社、报刊编辑部《沙家浜》京剧剧本作者署名错误予以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善意也。江苏文艺出版社署名安排有所疏忽之处,不当也。淡泊名利顾惜名声,有当今最后一个士大夫之称的汪曾祺见诉状后,即在报刊上郑重向文牧遗孀道歉。1997年6月12日鉴于汪曾祺生前已道歉,该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注释:汪曾祺生于1920年3月5日,卒于1997年5月16日。 又,2005年5月,作曲家陆松龄状告电视剧《沙家浜》出品人和作曲徐沛东。陆松龄诉称:电视剧《沙家浜》主题曲《春来沙家浜》和片尾曲《十八棵青松》的作曲者,抄袭了原告创作的京剧《沙家浜》第二场幕前曲,抄袭了该剧第五场《坚持》中新四军战士合唱唱段“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辩称:电视剧《沙家浜》全部音乐版权是从作曲家李慕良手中买来。所签合同约定徐沛东可以对京剧《沙家浜》音乐作品任意改动任意使用。电视剧片尾已注明“本片京剧音乐由李慕良提供”。该案庭审中,当年执导京剧《沙家浜》的导演迟金声证明,李慕良是该剧唱腔设计。陆松龄是音乐设计师。但,“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这段唱腔设计则是由陆松龄一人完成。而,李慕良的儿子琴师李祖铭则证明,当年京剧《沙家浜》所有唱腔曲子都是李慕良哼唱出来的。陆松龄只是记录成谱。陆松龄对李祖铭的证言予以否认。两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难分辨。据此,人民法院裁定说:“从现有署名状态上,从证人证言上都无法确认涉案作品为陆松龄独立创作。陆松龄单独以权利人身份提起侵权诉讼并不适当。”人民法院驳回了陆松龄的起诉。笔者就该京剧的唱腔、曲子设计者是谁这一问题问询于AI,AI答曰,唱腔设计李慕良,配器设计陆松龄。笔者又问“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唱腔设计者是谁?AI答曰,由于参考文章中并未包含关于“要学那泰山顶上一青松”设计者信息,无法给出确切答案。若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问询京剧专家。实实在在地回答也。 又说,1970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本《赤脚医生手册》。这本中西医全科医学知识大全,不仅是乡村医生的工具书,也是中国老百姓的医学普及读物。该《赤脚医生手册》的作者署名为“天津市《赤脚医生手册》编写组编”。而,1969年上海版《赤脚医生手册》作者署名为“上海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等集体编著”。1971年,山东版《赤脚医生手册》的作者署名是“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赤脚医生手册》编写组编”。可见,这本在那个年代中国老百姓几乎家家都有的医学知识读物的作者不被读者知晓。应当说,作者有权表明自己的身份,读者有权了解作者。笔者就这几个版本《赤脚医生手册》作者是谁之问,问询于AI,AI答曰,《赤脚医生手册》汇集了当时最优秀的医学专家的集体智慧,这些学识渊博的高级专家们从中国实际出发,化高深复杂为精简明了,使该书成为一本实用性极强的教材。《赤脚医生手册》不仅在中国卫生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还被翻译成多种语言,流传世界各地,多次再版,至今仍在出版。这本《赤脚医生手册》承载了历史的记忆,群体的回忆。说得很好,但,答非所问。《赤脚医生手册》各版作者皆无名氏也。注释:1985年我国卫健委停止了赤脚医生这一称呼,改称乡村医生。 综上可见,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一个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创作者不得署个人名字,“集体创作”署名方式 为其主流模式的年代。不言而喻,“集体创作”署名规则是基于那个年代“反对个人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版权公有”知识产权理念,思想领域批判“资产阶级名利思想”文化语境的产物。这个“集体创作”署名制度安排,阻碍了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作品的传播。这个“集体创作”署名规则的弊端、弊病还在于那个尊重个体智力劳动,尊重创作者的人身权、人格权之版权伦理的失范。另外,“集体创作”署名规则的弊端、弊病还有其后遗症,这个“知识产权后遗症”就是一个个作品作者身份的历史糊涂账,一件件作品作者身份争议的无头案。这些“糊涂账“”无头案”成了沉重的知识产权遗产。 又说,《中国科学技术史》作者李约瑟在其“作者的话”一文中云:“《中国科学技术史》全书的撰写,得到了大批学者的协助,其中最主要的协助者是王铃和鲁桂珍,另外,有黄盛忠、何丙郁等华人。当然还有一大批海外华裔和外籍学者”。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中国科学技术史》上。李约瑟对其合作者一一署名于各卷书目。如:第一卷,导论,李约瑟著,王铃协助。第四卷第一分册,李约瑟著,王铃协助,罗宾逊部分特别贡献。第三分册李约瑟著,王铃、鲁桂珍协作。第五卷,第一分册,钱存训著。第六分册,叶山著,石施道、麦克尤恩和王铃协作。第九分册,库恩著。第六卷,第二分册,白馥兰著。第三分册,丹尼尔斯和孟席斯著。第七卷,第三分册,哈布斯迈耶著。等等。注释:李约瑟原名诺埃尔·约瑟夫·特伦斯·蒙哥马利·尼达姆。因其崇拜中国哲人老子改名李约瑟。 可见,李约瑟在其《中国科学技术史》目录上如数署名合作作者之举,是对每一个合作者的承认、认可,是对创作人个体的尊重,也是对版权法的遵守和执行,更是李约瑟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个人支配、个人创造价值观、伦理观的体现。这个“个人主义”不是“利己主义”,不可混为一谈。李约瑟的“个人主义”也不是那种儿子到父亲家吃饭要付费的个人主义,而是一种高度理性的个人主义。从中国文化看,李约瑟的“个人主义”不是先秦儒家、法家的秩序观,而是先秦道家的“自然与纯真”信念。 综上,简言之,署名权者,主张作者身份权,作者身份表示权、支配权是也。 四 再说,乾隆年间,十九岁的曹雪芹开始写作《红楼梦》时,明代第一奇书《金瓶梅》成了曹雪芹创作的参考书。《金瓶梅》这部小说开启了文学作者直接取材于社会现实生活之先河。《红楼梦》描写世俗生活,赋予普通人生命价值之审美是《金瓶梅》审美理念的发展和提升。可以说《红楼梦》是贵族版的《金瓶梅》《金瓶梅》是百姓版的《红楼梦》。笔者认为,《金瓶梅》作者署名之“兰陵笑笑生”,这个“兰陵笑笑生”不是作者的笔名,应当是出版商使用的一个假托之名。阿城从一个小说家的角度分析认为:《金瓶梅》中不可描述的片段是旁人加进去的,不是作者的手笔,如果将小说中不雅内容全部摘除,该小说竟毫发无损。不可描述段落的文笔远逊于小说其他部分的文笔。当时的书商出于销路的考虑,找他人代笔加上了不雅段落。阿城之说道出了《金瓶梅》作者不署名,不透露自己身份之原因。《金瓶梅》创作者不透露自己身份应在情理之中。注释: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的《新刻金瓶梅词话》是现存最早的刻本。该版本具有浓厚的民间说唱色彩。明崇祯年间刊行的《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经文人润色,文字更为规范,文学性更强。万历版《金瓶梅》书前“欣欣子序”中提及“兰陵笑笑生”作。但,未透作者真实姓名。 署名权包括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两个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署名也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但,作者不署名不等于作者不享有署名权或放弃署名权。版权法上的规则是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能放弃。另,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享有专有权利,死后署名权仍然专属于作者。这就是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之后,其署名权的保护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者承担。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者,其署名权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基于此,笔者认为,《金瓶梅》一书作者署名标注“佚名”更为恰当,因为所谓佚名是指身份不明,或者作者姓名杳无下落,无法知道作者是谁的人,也指不愿意透露身份姓名的人。在这里“佚名”指代《金瓶梅》的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作者。 又说,晚年齐白石的许多大写意花鸟作品中,那些工笔蟑螂之类的虫子多数是由画家娄师白、齐子如等人代画的,齐白石补上几笔,题上款以示这是他本人所画。张大千中年时期的仿宋山水画很多是弟子何海霞代笔起稿,张大千补笔、落款。清人金农经常让弟子罗聘代笔作画,金农仅落款或钤章。当下,书画代笔行为并不罕见,而是常有。书画代笔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本文仅就代笔者两方法律关系中署名行为合法性予以讨论。笔者认为,从契约关系角度看,代笔两方当事人两厢情愿形成合意,这个代笔就有其合法性。反之,单方行为则不合法。如1993年,画家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公司所展示的拍品《人物肖像》画假冒吴冠中题款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该假冒题款行为侵犯了吴冠中的署名权。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为案例刊登在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用以指导全国类似案件的审理。 又说,鲁迅者,文学家周树人的笔名也。现代文学史家考证,周树人的笔名已超过150个。这些笔名包括唐俟、巴人、自树、索子、令飞、迅行等。这些笔名的使用往往与他的作品内容、发表语境以及个人情感有关。“巴人”取自“下里巴人”,意为普通人。“自树”寓意自立自强。“索子”有探索,求索之意。这些笔名成为他创作的一部分。历史学家陈寅恪没有笔名,其一生所有的论著、诗作盖署其本名陈寅恪。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不用笔名也。曹禺者,剧作家万家宝的笔名也。万家宝一生的剧作、译作、散文作品均署名曹禺。曹禺二字为繁体字“万”的折字耳。聂耳者,音乐家聂守信的笔名、艺名。聂守信还有笔名黑天使、浣王、王达平,这些笔名多用于聂守信的文学作品。聂守信的音乐作品则一律用笔名聂耳。聂耳这个笔名的由来是:聂守信天生听力敏锐,能分辨极其细微的声音差异,朋友戏称为“耳朵先生”。故,四个耳字就成了聂守信的笔名。画家、作家吴冠中在其画作上的落款为一个“荼”字,色彩艳丽如火如荼之意。吴冠中年轻时崇拜画家凡·高,学其色彩的浓烈,而取别名吴荼荼。然,吴冠中的文学作品则用本名吴冠中。文责自负是也。画家齐白石的本名为齐纯芝,曾用名齐璜,别号白石、寄萍、白石翁、借山翁、木居士、杏子坞老农、江南布衣、齐大、老白等。这些别号均为齐白石的笔名。这些别名盖为齐白石画作之款识。这些别号体现了他丰富的人生经历,表达了他对自己的家乡深深的情感。老农之情,孩童之趣也。京剧演员梅兰芳本名梅澜,又名鹤鸣,字畹华,艺名兰芳,这个艺名也是其笔名,如《梅兰芳文集》《舞台生活四十年》均署名梅兰芳。又如,梅兰芳书画作品上的落款多为“佛弟子梅兰芳沐手敬画”。善哉。音乐人罗林的艺名、笔名刀郎也,其音乐作品之作词、作曲、编曲均署名刀郎。但,刀郎为《金刚经》经文谱曲的音乐专辑《如是我闻》则署“罗林作曲”。这是因为《金刚经》经文作者乃2500年前的佛陀是也。罗林在佛前不打妄语,以此身第一个名字为其虔诚也。小说《活着》《许三观卖血记》作者署名余华。余华乃作者本名,也是作者原名,余华的父亲姓“华”,母亲姓“余”,余华从母姓也。作品作者任意用自己的本名、别号、笔名、艺名,自由也,个性也,多姿多彩也。 综上,简言之,署名权者,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利、人身权益是也。 概言之,表明作者身份是署名权的应有之义。作者行使署名权是个人的,自由的。作品是作者智慧结晶和人格延伸。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类似父子关系之天赋自然之权利。简言之,作品者,作者的儿子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