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区首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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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1-14 文章作者:蒋淞 |
1999年,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下设的第六分公司承包了万州区牌楼街道办事处搭马桥居委会综合楼工程,包工包料。随后,公司内部将工程承包给公司职工牟维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要求牟维贵将工程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交到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由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缴至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并由公司安排财务人员建帐。但是,万州区牌楼街道办事处和双河口税务所却通过搭马桥居委会找到牟维贵,要求牟维贵将应交纳的税款缴至双河口税务所,并先缴2万元,余下的税款等工程竣工结算后再交。于是牟维贵将工程承包合同拿到双河口税务所申报纳税。经双河口税务所核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税共计是70114.60元。并开具了《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纳税申报表》。牟维贵将2万元现金交给双河口税务所后,双河口税务所开具了一张一万元的保证金收据。另一万元却将纳税人名称开为牌楼街道办事处搭马桥居委会,税种开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填发时期为1999年10月29日,由于牟维贵没有文化,不懂其中的厉害关系,便将双河口税务所开具的几份凭证拿了回来。搭马桥居委会综合楼工程竣工后,居委会陆续支付了工程款634700元,但牟维贵没有将余欠的税款缴至双河口税务所。 2003年2月,万州区地方税务局龙宝分局稽查队以原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涉嫌偷税进行调查;一个月后,万州区公安局经侦处以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涉嫌偷税进行侦查;2003年4月,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仍以原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涉嫌偷税进行调查,并于2003年6月26日作出了《万州地税稽税处字2003第04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万州地税告字2003第09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责令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重点建设建设附加、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61563.72元,并告知将对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处以54729 .80元的罚款。<BR>我作为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本案中税务机关不应对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于是于2003年7月7日,向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书面申请要求听证。<BR>由于这是万州区首例不服税收处罚而要求听证的第一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此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特发出公告,决定于2003年7月22日,在地方税务局十二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作为首次以公告形式决定万州区首例税务听证案,公告引起了地方税务局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听证会由张副局长主持,地税局有关领导和天城、龙宝、五桥税务局领导列席听证会,一些企业领导也赶来参加旁听。 2003年7月22日,听证会在地方税务局十二楼会议室召开,税务局认为:万州区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税务管理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直属所,该企业在承建搭马桥居委会综合楼工程时,没有向直属所申报缴纳,而且没有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处以未计提税款0 .5至5倍的罚款,本案处以未计提税款1倍的罚款并无不当。 针对税务局提出的处罚理由,我提出了以下观点: 一、重庆市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是1985年由万州区乡镇企业局申办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隶属万州区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4年,欧科学被万县市地方建筑总公司任命为第六分公司经理,每年第六分公司给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缴纳管理费20000元,同时以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的名义申办了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营业执照。2001年8月,经过万州区国资局、万州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清产核资,改制为万州地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税务机关处罚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而申请听证的是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 二、本案的纳税人应是牟维贵,不是万州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由于此工程内部承包给了牟维贵,其实际纳税人应是牟维贵,牟维贵作为个人,没有建全的财务制度,税务机关对牟维贵以查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已对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不需要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工程款当天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本案中收取的工程款才634700元,但已经缴纳了三万元税款,所以,其缴税时间还没有到。 四、本案中,工程还没有开工时,双河口税务所要求先交2万元,并说好余欠的等工程竣工后再缴。如果税务机关以没有每月申报为由作出处罚,会让人对行政机关失去起码的信任。 听证会上双方辩论十分激烈,会后,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科长以上的干部都参加了评议,最后认为,本案中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2003年7月25日,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向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送达了《税通字2003第1号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确认地方建筑总公司第六分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我认为,作为万州区第一例税务听证案,引起了执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反映了公民对于公正、公开执法的强烈要求。也反映了执法部门对于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所作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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