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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卫餐桌安全?

时间:2005-04-16 00:00 作者: 点击:
 
发布时间: 2005-04-16 09:32:48


消除食品潜在危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为广大市民所关心,前几年,媒体报道的“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都曾引起大众广泛关注,而最近,“苏丹红”事件又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这些事例突出的表明,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影响重大。
    如何让百姓吃得安全放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也成为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不得不重视的问题,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但考验着部门的监管能力,也直接冲击着国人“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传统饮食卫生观念,现在,树立现代食品安全观已经成时代潮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人正在告别“粗茶淡饭时代”,现代的中国人不仅要吃得饱,而且还要吃得精,吃得好。因此传统的以“吃不倒”为标准的食品安全观,已经严重不适应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它要求公众必须树立起新的食品安全观,不仅要关注食品的“现时”危害,而且要关注食品的“潜在”危害。
    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用食品安全法规保卫百姓餐桌,同时还要在严格监管上下大力气,实现监管到位,其实,树立现代食品安全观,也是加强和扩大国际食品贸易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国许多出口食品遭到进口国的禁入,多数原因,都与食品安全有关,无论从国际和国内情况要求出发,树立现代食品安全观念,完善法律法规,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话题背景
    今年2月,英国食品标准公署公布了一份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名单,并勒令相关企业召回这些食品。随后,中国有关部门也开始对国内可能含有苏丹红的食品进行了大规模的专项检查。
    经过近两个月的检查,4月5日,中国有关部门宣布了第一批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名单,于是又对全国一些省、市、自治区可能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展开专项检查。由于苏丹红对人体有致癌危险性,因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
    据万州区卫生监督所介绍,目前他们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324人次,车辆16台次,共检查餐饮单位526户,查出5户餐饮单位使用有问题的辣椒制品,查封产品130瓶。

安全标准制定滞后
    《平湖周刊》:近来的苏丹红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的讨论,这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作为食品方面的执法部门,你们怎样看待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冉伯鸣:就食品而言,应符合安全、卫生、营养等方面的要求,而安全是最起码的要素。目前,社会之所以关注食品安全,一方面是随着社会进步,广大群众追求健康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近几年在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了不少食品安全事故。如不久前的阜阳奶粉事件、现在的苏丹红事件。这次引发话题的苏丹红,它属于工业染料,早在1996年我国出台《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时,就已规定苏丹红绝对禁止使用于食品生产。
    与此同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不能超量超范围。之所以出现类似事件,主要原因是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利益,利用种种手段甚至高科技技术,制售伪劣食品。同时还有监管职能重叠交叉的原因。为了部门利益,有利益的争着管,无利益的都不管,导致监管空白,监管不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制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职责,其基本原则就是一个部门监管一个环节,我们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
    张守贵: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导致消费者死亡或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从政治概念上讲,食品安全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都是企业和政府对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庄严的承诺。同时,从法律概念上讲,食品安全还包括了食品生产安全、经营安全,食品消费结果安全、过程安全,食品消费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现在,世界各国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食品卫生、质量等要素立法。
    以此次苏丹红事件为例,我国明确规定苏丹红不得用于食品生产,但却因为没有检测苏丹红的国家标准而无法实施监管。在此次苏丹红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还不得不引用国外标准,这表明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滞后性。从有关资料得知,我国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有1500余种,仅有250多种制订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很多食品添加剂缺少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

利益驱动掺杂使假
    《平湖周刊》:具体来说,在不少地方,农产品的再加工过程中,是不是也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
    冉伯鸣:确实如此。首先,一些受利益驱动的不法分子以掺杂使假,滥用食品添加剂、生长激素和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生产加工食品来坑蒙损害消费者。最典型的就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突出表现为规模小和设施设备简陋的作坊式食品加工。其次,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就全国来说,食品经营企业不少,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监控措施,使造假者有机可乘。一些经营企业贪图私利,有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现象。甚至还有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时常伪造标签,滥用标签、标识,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张守贵:目前,化肥、农药等有害成分在农产品中大量残留,《粮食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仅要求: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由此致使一些初级农产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在农产品再加工的过程中因为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流通诸多环节上仍有漏洞,特别是对原材料安全性评估规定的空白,使得农产品加工者在采购原材料时只看卫生许可证,而忽视了对原材料自身安全的评估,最终导致农产品的再加工产品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
    例如,吉林省政府发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要求各地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法律保卫餐桌安全
    《平湖周刊》: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老百姓显得无可奈何,要真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知应该着手解决哪些问题?
    冉伯鸣:首先要提高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食品生产、流通方面要培养具有一定规模的集团性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规模化流通,创出品牌。而目前我国大都是作坊式生产,摆摊式销售,这种生产销售方式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但是一定要规范,抓好进货渠道,重视诚信。今后,我们将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卫生许可证制度、食品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市场准入标识制度的建立,提高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责任感,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张守贵:据了解,在今年全国政协、人大会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和提案排在了首位,会上还有不少代表、委员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这是从立法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现有的《食品卫生法》调整的是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运输、储存、供应、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如何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据相关报道,我国有望在2006年出台实施《食品安全法》,这将从立法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企业要意识到责任
    《平湖周刊》:现在大众一谈食品安全,有些食品企业就感觉到在触及他们的经济利益,出于经济的考虑,少数企业似乎对食品安全并不关心,面对现在的情况,这些企业是不是应该更关注食品安全?
    冉伯鸣:一些食品企业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是它们不关心食品安全的重要表现。究其原因是他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食品卫生法制观念淡薄。明智的企业要意识到自己的正确利益,以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塑造知法守法的“企业公民”形象。
    张守贵:食品安全保障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无暇顾及食品添加剂等对人体的潜在危害,优先解决吃饱的问题。这一现实反映在对食品卫生立法和要求上出现了低标准,例如《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基本要求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没有对食品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人体的因素作出规定。加之少数食品生产企业缺乏自律,当食品潜在危害人体的因素与企业效益相冲突时,企业自然选择了经济效益。

建立完善监管体系
    《平湖周刊》: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如何进一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冉伯鸣: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链条,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必须保证对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能实施有效监控,这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一个成熟的社会监管机制,包括企业内部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行业的自我监管机制。企业生存于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不仅面临着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面临着全社会的监督,企业应自觉履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张守贵:应该建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配合,覆盖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全方位的食品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体系。

嘉宾介绍


冉伯鸣:1979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公共卫生专业工作,现任万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总支书记、所长,曾获重庆市人民政府百佳行政执法人员和万州区委防非典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张守贵: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10年律师工作中,承办了多起重大刑事、经济案件,担任多家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国有企业从事过10余年管理工作。
 

                  三峡都市报记者李剑锋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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