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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年公寓 谁应为老人的安全埋单

时间:2008-11-19 00:00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入住老年公寓   谁应为老人的安全埋单?
陈继才
 
  不久前,在万州北山的一个老年公寓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年过八旬的老太太任某的子女为了让老人安度晚年,方便生活、工作,与某老年公寓签订特级护理合同,每月缴纳特护费950元,由公寓负责全面照管老人的日常生活。入住四个月后的一天,因老人在房间大便失禁,工作人员将她拉去洗涮的过程中致老人摔倒致残。
  围绕着谁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老人的亲属和公寓之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老人的子女认为,既然是特护合同,公寓就应该为老人的安全负责,出了问题就是公寓违约,应该承担责任;公寓一方则称,合同只约定为老人提供住宿、护理义务,其他不负责,而且老人本患有老年痴呆症,其摔伤是因为工作人员在拉老人去洗涮的过程中,老人不肯,突然挣脱工作人员的牵引而摔倒,属不遵守公寓的管理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公寓不承担责任。由于协商无果,老人的子女将公寓告上法庭,要求公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老人的子女同某公寓签订的住寓协议,老人在住寓时应接受公寓提供的住宿、膳食及相应级别的护理服务,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寓的管理。老人在公寓工作人员实施护理的过程中,挣脱护理人员的牵引而受伤,违反接受公寓规定的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和服从管理的约定,自己应对受伤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公寓未尽到完全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委托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涛、姚靖代理上诉。两位律师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在二审中提出如下理由:首先,某公寓明知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而与老人的监护人签订护理合同,并将护理定为特级,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就应当为老人提供合理的安全的服务。其工作人员作为专业的护理人员,应当知道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不方便进行与其年龄不适的行动。在老人情绪不稳定时,不应强行拉扯老人,应当采取更为安全合理的措施,因此,对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此案除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寓一方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得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格式合同如包含有这种内容的,应属无效。公寓规定作为消费者的老人必须“自觉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寓的管理”等等应属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有关老人在住寓期间造成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老人的摔伤是由于公寓的服务人员强拉硬扯所致,其摔倒受伤的原因与老人年老体弱、智障、公寓的护理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多种因素有关,因而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因为双方签订的住寓协议中约定为特级护理,公寓在提供服务时应根据老人的具体情况,尽到更充分的注意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由于公寓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护理行为不当,对老人的损伤应承担主要的违约赔偿责任。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上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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