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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不白挨了一枪 奉节农民告赢公安

时间:2017-03-07 22:23 作者:陈和平 点击:
奉节一农民无辜被一民警用枪打伤右脚。为讨还公道,他几上北京寻求援助。律师也挺身而出伸张正义。几经周折,他终于讨到了一个 说法 ,但右脚成了终生残疾。 1月5日,奉节县安坪乡索塘6组农民成诗万终于领到了县公安局29786.63元的赔偿金。回想起两年多的上

 
奉节一农民无辜被一民警用枪打伤右脚。为讨还公道,他几上北京寻求援助。律师也挺身而出伸张正义。几经周折,他终于讨到了一个说法,但右脚成了终生残疾。
 
1月5日,奉节县安坪乡索塘6组农民成诗万终于领到了县公安局29786.63元的赔偿金。回想起两年多的上访诉讼,这位刚强的汉子百感交集,终于忍不住热泪长流……
村民证实:“砰、砰、砰”三声枪响,在稻田收谷的成诗万右脚被子弹洞穿而过。
1996年8月28日晚,与成诗万同组的任泽新家的水泥预制板被人炸毁。9月22日下午,奉节县公安局甲高派出所民警熊大春与所里另外两名民警及几名治安员等七八人前往索塘6组调查,当时,正值秋收时节,成诗万正在自家的稻田里收割稻谷。熊大春等人走到距成诗万20米左右的一条小溪沟边,叫成诗万过来,要向他调查情况。成诗万此时忙得不可开交,拿着扁担正准备挑谷子,见是几个不明身份(熊大春等人未着警服)的人,便淡淡地说道:“说么子(啥子)?要问啥子就在这里问,我不跟你们去。”
谁知,就是这样一句话,冒犯了熊大春等人,从而引发了一场血案。
据一证人证实:成诗万拒绝过去后,两个人(其中一人为熊大春)就朝沟这边走来,在要爬上成诗万所在稻田的田坎时,就听见“砰”的一枪,接着又跑上来两个年轻人,一个将成诗万的妻子邓自书推倒在地,用铐子铐了起来。成诗万被他们按倒在田里,两只手扭在背后,提起来又按下去。先开枪的那个人又朝田里打了一枪,第三枪近距离朝成诗万脚上打了一枪,然后又将他用手铐铐起来,并对他及其妻拳打脚踢。当时,成诗万已痛得叫不出声来,蜷成一团。成诗万被打后,那些人将成诗万提起来叫他走。成诗万站不起来,走不动。有几个人说,你走不动,人家的脚锯了还走得,不信你走不得。又一顿打,看他实在站不起来,最后将他背起走了。
另一证人回忆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他出庭作证时证实:“成诗万被熊大春开枪打后,缩成一团。我就喊,这样搞不得行,犯法有法律制裁嘛!熊大春一听,气势汹汹地用枪抵住了我胸口。我也豁出去了,就喊,有种的,你开枪噻!扣噻!其中一人对熊大春说,赶快放下来,他是6组的组长。熊大春才将枪放下来。当时围观的有好几十人,都喊,犯法有法律,凭什么打人。”
成诗万被熊大春枪伤后,在其控告书中这样陈述了后来的情形:我右脚受伤后,在公安的押送下到安坪乡卫生院治疗。前两天,他们用手铐将我铐在病床上 ,每天只吃了一碗饭;第三天,无人送饭。甲高 派出所的人到卫生院将手铐解开,其中一人还说:你自己掏钱把伤治好,我再来判你两年刑。此后,一直没有人来理睬我。
公安侦查:成诗万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996年9月22日,成诗万被送到了安坪乡卫生院,铐在病床上治疗。后来安坪乡卫生院在“现病史”一栏这样写道:
“患者2小时前,因派出所执行公务人员前往他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遭到患者拒绝,并行凶用扁担殴打公安人员,公安人员鸣枪示警后,患者仍持扁担向公安人员砍去,这时,公安人员再次鸣枪时,被跳弹击伤右腿足部跟骨处,当时伤口流血不止,立即进行现场包扎,然后速来我院求治。”
据原告律师沈朝忠讲: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明白,任何病史记载是绝对不会认定人为致伤的原因经过的。这且不说,关于成诗万被枪伤的描述漏洞百出,如“公安人员再次鸣枪时被跳弹击伤右腿足部跟骨处”,所谓“跳弹击伤”,即熊大春第二枪射出的子弹击在田里反跳起来击伤右腿足部跟骨处。当时,田里泥巴未干,人踩上去还会留下清晰的足印。高速飞行的子弹击在这样的田里,如何能反弹起来,并水平洞穿患者足部跟骨?或许是因为这个假做得太低级,后来关于成诗万被枪伤一处又改写成了这样:“公安人员两次鸣枪示警后,患者仍持扁担向公安人员砍去,这时公安人员再次向患者脚前鸣枪时不慎击伤右腿足部跟骨处。”
沈律师说,后来,万县市法医学会对成诗万所作的伤残、损伤程序鉴定有力地说明了这份病史不正确。万法会字(1997)0537号这样分析说明:“根据有关材料及我会鉴定时检查:成诗万右脚的损伤系近距离(5CM-100CM为近距离——记者加注)枪弹创。其弹头从右踝外下缘1CM处进入至内踝下缘1CM处穿出,导致右跟骨骨折,并伴有跟骨后缘骨质缺损。创口愈合后,遗留右踝部明显疤痕,致使右踝关节活动受限……伤残程度为九级。”沈律师认为,从这个鉴定不难看出,熊大春开枪射击的方向与成诗万的足底呈平行方向。那么,安坪乡卫生院所谓的“病史”描述的“跳弹击伤”和“向患者脚前鸣枪时不慎击伤右腿足部”不符合事实。相反,这个损伤鉴定从一定程度应证了当时距离最近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成诗万被他们按倒在田里,两只手扭在背后,提起来又按下去,先开枪的那个人朝田里打了一枪,第三枪朝成诗万脚上挨到(近距离)打了一枪。”
成诗万的冤情引起了紫塘6组村民的极大同情。当甲高派出所停止对成诗万的治疗后,村民们把成诗万抬到甲高派出所,派出所未予理睬同,村民又把成诗万抬到县局。县人大得知此事非常重视,责成有关方面认真查处。
1996年10月,成诗万向县人大、县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控告材料。
有关方面开展了紧锣密鼓的侦查,最后认为是成诗万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熊大春开枪射击属正当防卫。因此,1996年12月18日,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字(1996)第160号指控:被告人成诗万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成诗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诗万做梦也没想到他的控告换来了这样一个结果,他心中如何能服?1997年3月,他带着奉节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有关材料到北京上访。3月26日,成诗万几经辗转来到公安部,有关人员详细看了成诗万的材料后,致函奉节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成诗万手持公安部的“尚方宝剑”,满怀希望回到奉节。可是,奉节公安局依然未予理睬。
成诗万被熊大春用枪击伤后,家中生产几乎全部处于停滞状态。他除了自己的3个孩子,还要赡养70岁高龄的岳父岳母,而岳父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全靠成诗万的妻子邓自书料理。而且,全家人完全靠村民的接济度日。1997年4月下旬,成诗万再次来到公安部。接待成诗万的同志拨通了奉节有关方面的长途电话,要求查处。成诗万返回奉节后,奉节有关方面的态度仍与前次一样。
此时,山穷水尽的成诗万决定求助法律。1997年5月10日,成诗万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走进了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原四川省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朝忠了解情况后,决定担任成诗万的代理人。可是,此案已由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不能直接调查取证刑事案件。为此,所里专门开会进行研究,沈朝忠提出,如果从行政诉讼案入手,作为原告律师可以调查取证。沈律师的这一策略得到全所的认可。于是,沈朝忠开始了艰苦而细致的调查取证。
诉讼有果:熊大春违法使用武器,成诗万终获赔偿
1997年5月底,沈朝忠从万县起程,经过舟车劳顿,跋山涉水,赶到了紫塘6组成诗万的家中,目睹其家中惨景,沈朝忠的心不由凉了:两间仅有的瓦房,墙壁摇摇欲坠,已裂开了10CM左右的口子;粮仓里空空的,仓底仅有两堆老鼠创出的松土;成诗万70多岁的岳父瘫痪在床,气息奄奄;3个面呈菜青色的孩子衣衫褴褛。
沈朝忠的到来,成诗万感激涕零,可是心中却犯难:因为家中已经断炊。正在这时,闻讯而来的村民一下子将成诗万家挤得水泄不通。有的送来了大米,有的送来了面条,有的送来了鸡蛋……人们纷纷请求沈朝忠为成诗万讨个公正的“说法”。几个70多岁的老人颤颤巍巍地走到沈朝忠面前,一下长跪不起……面对村民们的一腔正义,沈朝忠也感动得热泪盈眶,暗下决心,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为成诗万伸冤。看到成诗万家中这般困苦,沈朝忠回到所里汇报情况后,主任张兴安律师决定对成诗万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
为了调查取证,沈朝忠往返于万县至奉节不下10次。为了给成诗万节约开销,每次乘船,他都买五等散席票。尽管如此,成诗万还是四处求借。一次,沈朝忠从奉节返万,成诗万身上的钱已所剩无几,沈朝忠因走得匆忙,带钱不多,临到开船,两人掏光口袋,尚不够购买一张五等散席票。两人在奉节县城举目无亲,求借无门。最后,沈朝忠将随身带着用以解渴的两瓶啤酒卖掉,方才赶回万县。
沈朝忠通过对事发现场的实地勘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查证了熊大春违法使用武器,开枪故意伤害成诗万致残的事实。之后,沈朝忠代成诗万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控告。
奉节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成诗万构成妨碍公务罪;另一种认为不构成。最后,奉节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处理。第二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审查证据后,认为成诗万不构成犯罪。因此,奉节县法院对成诗万妨碍公务一案不开庭审理。
鉴于二中院的意见,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迫撤回了奉检刑字(1996)第160号起诉书,退回奉节公安局处理。可是,奉节公安局对熊大春的违法行为既不确认,也不处理,对成诗万的赔偿请求不作书面答复。
1997年8月16日,成诗万正式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奉节县公安局。因甲高派所干警熊大春以执行公务为名,暴力殴打原告人,非法开枪故意伤害成诗万致残,非法拘禁原告成诗万68小时、邓自书2小时,请求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6万多元。
1997年9月1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1997)奉行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不受理。之后,成诗万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997年11月7日,二中院以(1997)渝二中行终字第11号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奉节县人民法院(1997)奉行不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奉节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有了二中院的终审裁定,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成诗万状告奉节县公安局一案。
1998年1月1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发出传票,传唤奉节县公安局和成诗万于1月15日到庭开 庭审理。可是,1月15日这天,奉节县公安局不到庭。1998年2月26日,奉节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出传票,传唤双方于3月2日到庭审理。就在奉节县人民法院向奉节县公安局发出传票的第二天,奉节县公安局又横生枝节:对成诗万以阻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为名,处以2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裁决。沈律师认为,奉节县公安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8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成诗万从1996年以来,没有任何违反管理的行为。
也就在同一天,奉节县人民法院因为这个治安处罚作出行政裁定:中止诉讼。
沈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奉节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应继续审理此案。
成诗万对奉节县公安局1998年2月27日作出的第6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200元不服,于3月2日向原万县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裁决。原万县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裁决。于是,4月20日,成诗万又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8月1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奉节县公安局对成诗万的治安管理处罚。
9月16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诗万原1997年8月16日诉奉节县公安局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一案,原告方证人到庭质证,原告方还 申请法院通知熊大春到庭质证,可熊大春没有到庭。庭审时,奉节县公安局对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的法庭质证,未提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
1998年10月6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了(1998)奉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被告奉节县公安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任泽兴家的水泥板被炸是成诗万所为是错误的……民警对成开枪射击,将成诗万致成伤残,其行为是违法的,属违法使用武器,公安机关应当负赔偿责任……被告奉节县公安局应赔偿原告成诗万残疾赔偿金27500元、医药费1546.63元、生活补助费54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29786.63元……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由奉节县公安局给付成诗万。”
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奉节县公安局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成诗万要奉节县公安局履行(1998)奉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的赔偿义务,但奉节县公安局以无钱为由,没有给付。成诗万不得不向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5日,成诗万终于领到了29786.63元的赔偿金。至此,成诗万虽然讨了一个“说法”,但右足成了终生残疾。
 
 
原载1999年1月21日三峡都市报第一版、四版特别报道
主编:周成兵   责编:洪启辉   校对:李淑琴


相关链接:《法制与经济》1999年第2期:警察枪击无辜农民 律师仗议讨回公道   http://wuxizazhi.cnki.net/Search/FZJJ199902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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