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仲夏,我接受了邻近区县一个行政案的代理工作,案由是不服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自局”)的行政处罚:五个当事人因违建被罚款一万多元。据当事人亲属讲,虽然是一个小案子,但在当地却无律师愿为其代理。无奈之下来到万州,想请我做代理人。为何当事人显得焦急但却求援无门?待了解案子的原委后,才知这件案子不大、麻烦却不小,可能又面临着一条艰难的诉讼之路。但是,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律师的职责让我毫不犹豫接下了这个案子,迎着困难而上…… 案件原委:小船突遇大风浪 当事人郑某系一个体工商户。2019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郑某在当地司法所服刑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并无什么风波。但2019年6月4日,当地规自局突然给予郑某等五人下达一份已强制拆除的在建违法工程造价1%的罚款的处罚决定书。这又是怎么回事?郑某一时不明所以。原来,郑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与他人在某乡镇联建一处房屋,郑某仅以建筑施工的名义参与。2019年,上述房屋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在第一份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当事人只有提供土地的四位业主,并未涉及到郑某,应该说行政部门是把握好了分寸的。而6月4日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突然增加郑某为处罚相对人。虽说被处以罚款的五人罚款总数也才1万多元,但足以认定郑某严重违反了行政法规。按照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法规的严重行为,将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而收监执行。也就是说,被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弄懵了头的郑某,因其特殊的身份,随时将有收监执行的可能。果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第三天,所在地区法院即应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以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规自局的行政处罚,严重违反行政法规为由,撤销郑某缓刑的执行部分,立即收监执行。显然,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决定给有特殊身份的郑某引来了很大的风波,即将面临牢狱之灾。别无选择,郑某毅然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 行政诉讼:逆转时机由然而至 只要稍微具有法律实践知识的人都会留意到,郑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尚未开局,依据规自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行政机关、法院都已采取了行动且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已产生效力,这些行为已环环相扣,铸成定局。我们姑且不去分析形成这种奇特局面的背后原因,仅从司法机关的程序上似乎可得出行政诉讼的结局已然形成的判断。难怪郑某寻求代理人却无回应。但仔细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却又觉得明显存在漏洞。虽然存在诸多困难,案件的结果也难以预测,却不能阻挡我作为一名律师对法律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坚定信念。即使是如此简单的案子,我也进行了全方位的准备。 几个月之后,行政案件迎来了开庭。开庭时,我以为这个案子会有一场激烈的交锋,出乎意料的是庭审异常平静。事实很快查清,同一件事出现了两份当事人各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情形令在场者都感到不解。法庭辩论中,我追问行政机关,作出对郑某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在同一违法事实中,首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郑某,而在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中又加上郑某呢?行政处罚可以随心所欲吗?被告行政部门实在找不出强有力的理由来回应,干脆说明了只是因为郑某无建筑资质修建了这些房子。这一下就自己揭开了行政处罚的错误之处。我提请法庭注意前后两份处罚决定书的依据都是《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众所周知,该规划条例调整的是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关系,与建筑施工中的资质等并没有关联。由此可见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事实未查清,在适用法律依据上都是错误的。我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严格执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本案在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都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就草率作出对公民的处罚决定,有悖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该行政处罚应依法撤销。法庭没有当庭作出结论。 接下来就是等待,但通过开庭,我们也坚定了行政诉讼案胜诉的信心。同时,我也做好了一波三折的准备。 好消息在预料中如期而至。 2019年12月2日,规自局以(2019)第1号行政决定撤销通知书送达郑某,撤销了2019年6月4日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第二份处罚决定书),郑某随即撤回起诉,行政诉讼获胜,郑某被还以清白。逆转的局面催人奋进,有了再努力的基础。我特别注意到撤销的文号是2019年的第1号,即此案件系2019年规自局第一件,亦极可能是当年唯一一件自行撤销的行政决定书,真是来之不易。 再审裁撤:公平正义得以伸张 收到规自局撤销决定书之后,下一步该怎么办?查阅网上的案例,几乎一片空白。在仔细分析案情之后,我支持郑某向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法院已经作出的撤销缓刑执行的裁定书,迈出关键性的一步。几经周折,区法院终于立案并在数月后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载明,经原审合议庭审查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院(2019)刑更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缓刑的事实依据已被行政机关撤销,该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有误。看到再审决定书之际,我感到十分欣慰,同时也赞赏区法院勇于纠正错误、维护法律尊严的明智之举,更期待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有趣的是,此再审决定书的编号也是1号,足见其罕见。 突如其来的疫期没有中止案子的审理。2020年5月20日上午,刑事申诉案举行听证会,我如同出席一个大案一样庄重地参加了法庭的审理。在陈述申诉理由后,我特别强调,本案中郑某虽然是一个正在服刑的人员,但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否是犯罪分子,法律都应当对其合法权益给予同等的保护,本案必须纠正对郑某作出的错误裁定,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6月11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刑更监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9)刑更14号刑事裁定书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即郑某继续执行缓刑,不再收监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罪犯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的【某区规资罚字(201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行政机关自行撤销,导致某区司法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罪犯郑某的缓刑建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2019)x号刑事裁定错误,应予以撤销。显然,律师的观点被全部采纳。 历时一年的案子结束了,事情又回到一年前的模样,郑某继续在社区服刑,好像一切都未发生。但对郑某来说其中的曲折坎坷、惊心动魄,难以忘却也不应忘却,是法律昌明的时代才使他有公道可寻。案子结束后,经查这样的案例在网上尚无先例,如同这些法律文书的编号都是第“1”一样。 后记 办完这件不起眼的案子,掩卷深思。一件撤销缓刑的刑事决定牵引出若干行政、司法部门的决定、裁定反复好几次,尽管涉及的仅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所以也显得平淡,但它蕴含的法理却意味深长。可以说,案子虽小,却折射出法制建设中的好些问题。通过这个个案给我们的启示,或许超越了案子本身:一是做律师要始终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要有勇于硬碰硬的勇气和执着,无论大案小案,都要脚踏实地把每一件法律事务办好,小案亦能出亮点。二是通过本案给行政部门一个提醒,行政执法来不得半点马虎,虽然行政处罚的错误占比很小,但每一件错案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加剧社会的矛盾。三是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提供借鉴,要注重法律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未走完,行政处罚就尚未生效,就不能急于作出处理决定。重视程序法和重视实体法同等重要。四是协助人民法院纠正了错误裁定,在一定范围挽回了司法的公信力,有助于提升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效果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