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农村公路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农民出行、物流运输、农产品流通等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农村地区,修好一段路,能给群众打开一扇致富的门,正所谓“一路通,百业兴”,但今年以来,因村级公路的新、改、扩建等引发争议多起,因此,本案的判决在本地群众中具有极强的舆论导向作用,本判决对村道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否应予补偿等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明确地宣示,厘清了相关职责,彰显了“该维护的利益坚决维护,不该维护的利益不能丧失原则”的真正的“依法”观。 案情摘要:原告李某之父在2007年承包了案涉林地,承包期限50年。2023年,因村道改造占用了案涉林地,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村委会占用案涉林地,毁损了其上的经济林木,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故诉请被告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另,原告李某父母均已于2013年前死亡,原告父母育有原告与其姐二姐妹,原告于1998年已出嫁,并在嫁入地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原告方委托了重庆某律师事务所二名律师代理,被告方委托了我所李世勇和游朝晖二位律师应诉。 焦点问题: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归纳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原告李某对案涉林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2、案涉村道改造占用林地应否予以补偿? 裁判要点:关于焦点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父母均已死亡,李某主张其系父母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之说,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林地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原告李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案涉林地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且原告与其姐已于2017年经调解达成协议,将案涉林地承包经营权划分给原告李某,故原告对案涉林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关于焦点二。双方对案涉村道改建占用案涉林地的事实均无异议。该村道的修建是为了该村村民出行方便、便捷,有益于该村全体村民,具有公益性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村道可由村委会在乡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建设。为此,该村道修建占地补偿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被告提供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群众代表签到表,证明本案村道修建中,已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对所占地农户不予补偿的决议,对所有村民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林地占厄特损失及林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我们的观点:我方律师在接案时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与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基本一致,但对于该案进行了多角度的思考。 关于焦点一,我方认为原告李某无权向被告主张“土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的请求,因为案涉土地已经被收回,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该继承应依申请而发生,先有“申请”这一行为,方能继承。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十余年来从未申请过对该林地继承,更未对该林地进行经营管理,这实际上是原告不主张对林地的继承。 其次,林地承包只是一种管理权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存在法定继承,本案的承包严格区别于遗产的继承,因此,案涉林地的承包并不当然自李大兴死亡时发生继承。 第三,经营管理权具有生存保障性和身份权属性,原告虽然是李大兴的女儿,但已外嫁多年,且未在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不靠该经营林地生存,其户籍早已迁入外村组,并在外村组分得了承包土地,丧失了本村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权利。 第四,被告对该地的经营、管理(收益)长达十余年,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意见(含申请),应视为原告对该土地已被收回的认可。 因此,被告收回土地合法有效,故原告李某无权向被告主张“土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不具有原告的资格。 关于焦点二,我方认为不应补偿的理由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第一,原告不享有接受补偿的权利 前述已经说明因为案涉林地已经收回村集体,其所有人是村集体,因此原告并不享有接受补偿的权利,即使有补偿,也应由村集体享有。 第二,案涉村道改造项目程序合法 1、案涉村道改造项目经过了立项审批,是合法建设项目; 2、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村道可由村委会在乡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建设,案涉村道的老路(基)已于在20余年前修建完成,此次村道占地系扩建,同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且是惠及全村村民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本案所涉村生产出行便道的扩建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过半数同意后进行((村民代表32人,死亡1人,应到31人,实到24人,同意诀议的49人,不同意的1人),诀议程序合法有效。 第三,案涉村道改造工程无须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案涉村道系按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中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进行改造,路基宽度4.5-3.5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印发的《支持交通强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二)条:“支持乡村交通建设行动,对以服务乡村振兴为主要用途的8米及以下宽度的农村公路,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须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案涉村道勿须征收亦未经征收,故无相关补偿项目及资金,不属于应予征收补偿的范围。 办案小结:本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在证据的收集上狠下功夫,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案涉村道的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评审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等重要证据,从证据上可以发现案涉村道的工程预算达200余万元,我方律师认为前述证据存在不利我方的可能,但原告方代理律师却未充分利用该证据,在庭审中未触及隐雷,而我方律师对焦点问题进行轻重排序,虚实结合,紧紧抓住村道建设属村民自治范畴这个核心,从村民自治的决议程序上用详实的图、文、记录、数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反击,最终一举成功,依法维护了村民自主管理、自主决策的自治权利,也依法维护了委托人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