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
目 录 一、“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二、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被告人劳某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 四、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 五、外国当事人双方选择中国法律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六、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 七、“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 八、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 九、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十、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
一、“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
吉某方以威某方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
二、全国首例操纵“网络水军”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间,被告杨某鹏利用其注册的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组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即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实施包括对客户指定的影视作品、网络视频、游戏作品、商品的宣发等正面点赞、转发、评论,按客户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体内容等提升热度的业务,以及通过在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等方式删帖以降低针对特定作品、商品负面信息热度的业务。经调查,共“养号”1294个,完成“转评赞”“直发”任务24万余条,任务金额合计896万余元;完成“投诉举报”任务1200余条,任务金额合计19万余元。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杨某鹏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0万元,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号1294个,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另,杨某鹏等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帖服务的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三、被告人劳某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案
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某枝与其情人法某英(已另案核准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某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四、行人闯红灯致他人被轧身亡案
2024年5月17日7时许,周某刚违法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凌某某发生碰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转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凌某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刚见状逃离现场。后电动车主凌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天,周某刚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刚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刚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刘某,由于被害人凌某某被撞倒至被碾压之间的时间不到2秒钟,普通人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从而避免碾压的发生。因此,刘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的条件和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外国当事人双方选择中国法律解决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2年9月27日凌晨,某财富公司所属的“某风”轮(系巴拿马籍油轮),在马六甲海峡追越某船舶租赁公司所属的“某娅”轮(系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轮)过程中,因“某风”轮舵机故障并操纵不当,导致两轮发生碰撞。2022年12月29日,某船舶租赁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在宁波舟山港维修的“某风”轮,并于2023年1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财富公司赔偿船体损失、船期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8108824.77元及利息。某财富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某船舶租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人民币38115057.62元及利息。宁波海事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原、被告一致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故本案根据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宁波海事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某财富公司赔偿某船舶租赁公司损失人民币37182079.93元;二、某船舶租赁公司赔偿某财富公司损失人民币3094472.96元;三、上述两项相抵,某财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船舶租赁公司损失人民币34087606.97元及利息损失;四、某财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船舶租赁公司支付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00元;五、驳回某船舶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某财富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某财富公司主动履行全额款项。
六、厨师拌黄瓜被诉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
刘某是某餐饮公司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内容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在职期间刘某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刘某接触的技术信息及其他方面的秘密,仅用于完成餐饮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刘某受雇期间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公司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七、“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需承担民事责任案
王某系甲公司名下瑜伽店铺充值会员,2023年10月份其发现小程序上不能约课,后去店铺查看已经闭店,其会员卡仍有8260元未消耗。薛某在朋友圈多次发送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等内容。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为该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请注销该公司,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0000元左右债权金额未消耗。薛某把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王某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故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薛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826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薛某身份为“职业闭店人”,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八、保障丧偶妇女辅助生殖权益案
原告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在保定市登记结婚。因原告婚后一直未生育,夫妻二人至被告保定市某医院处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由被告冷冻保存李某与张某的3个胚胎,后进行一次胚胎移植术未成功妊娠产子,被告处仍有2个胚胎在继续冷冻。2023年张某不幸意外去世,后原告李某多次找到被告为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却以张某去世为由,拒绝为原告实施移植手术。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为原告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经依法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合法夫妻因生育困难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终止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约持续提供医疗服务。丈夫一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去世,并非终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因意外导致丧偶的妇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在无确切证据表明继续进行辅助生殖会对后代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丧偶妇女主张继续履行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一般伦理道德观念,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判决被告保定市某医院继续履行与李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九、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易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
十、最高法挂牌督办交叉执行侵犯技术秘密案
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旗下的某东二号露天煤矿项目是国家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十个千万吨露天煤矿之一。由于结构调整、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因素,该煤矿自2019年6月处于停建停产状态,且因筹备、建设期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与诸多民营企业产生大量民事纠纷,并最终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底,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两级法院共受理涉该矿业公司执行案件56件,涉及民营企业60余家,申请执行标的合计2.58亿元。在执行过程中,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及时转变执行思路,做实交叉执行,将辖区基层法院涉该企业的执行案件全部提级至中级法院统一执行;坚持“放水养鱼”执行策略,依法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措施,解封物资库、物料库,“活封”“活扣”机器设备;同时优先涉案民营企业本金部分得到受偿,对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部分,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积极促成分期履行方案,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争取时间。经过恢复整顿,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某东二号露天煤矿生产经营得到明显改善,复工复建取得显著成效。截至目前,56件涉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全部执结,执行到位金额达2.57亿元,所有案件本金部分已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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