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2024年3月,教育部、公安部、中央网信办研究制定了《学生欺凌防范处置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欺凌治理工作教育培训、预防预警、处置干预、教育惩戒等要求。 第一章 学校职责
第一条 健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包括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设置规定和运行机制,相关岗位教职工的职责,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教育培训和预防预警机制,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事件报告、处理及干预流程等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以及对实施欺凌学生教育惩戒等具体规定,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当由校长负责,组成人员包括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德育主任、教职工代表、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家委会负责人)、校外专家等,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
第二条 专题培训教育。每学期组织教职员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和学习,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学生间矛盾冲突。每学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针对性的防范欺凌专题教育,提高学生防欺凌能力,强化法律边界意识和行为底线。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帮助家长了解防治欺凌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对实施欺凌学生和被欺凌学生监护人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条 关注重点群体。教师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隐性辍学和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学习成绩等原因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及时掌握其生活状态、心理状况,加强日常关爱帮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干预,对可能存在欺凌或被欺凌情形的及时向学校报告。教育引导学生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加强学生手机管理,切实做到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
第四条 及时主动发现。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情形进行评估。加强师生沟通和家校联系,对可能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公布学校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科学设置举报信箱,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校园重点场所巡查,及时发现欺凌事件苗头迹象。
第五条 规范调查程序。对发现的学生欺凌苗头迹象,学校初步判断为“玩笑打闹”或一般纠纷的,可直接予以批评教育解决;对疑似欺凌行为及时提交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就事件事实、调查过程、处置结果等形成报告。涉事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对认定结果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按程序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第六条 建立专项台账。对学生欺凌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学生欺凌案事件处置档案,对认定为学生欺凌的案事件,要纳入“一案一档”管理,详细记录涉事学生信息及案事件起因、经过、造成后果和调查处置过程、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分类教育惩戒。对实施欺凌学生,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予以相应处理,要求家长进行教育管教,并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对情节轻微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视情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对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较为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应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应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实施欺凌学生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二章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第八条 完善制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制度,着力构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规定,健全复查和学生申诉机制,推动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的工作合力。
第九条 强化教育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中小学校长、教职员工的学生欺凌防治专题培训,提升发现、识别及处置学生欺凌能力。
第十条 完善安防建设。推动学校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第十一条 开展专门教育。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合理设置、加快建设专门学校。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未成年学生,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者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二条 定期总结分析。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对本地区上一年度学生欺凌案事件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年度报告制度,分析学生欺凌规律特点,针对性改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控辍保学。督促义务教育学校及时发现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纳入义务教育控辍台账,全力开展劝返复学,防止被社会人员拉拢、教唆、利用实施欺凌行为。
第三章 公安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 强化巡逻防控。严格落实校园“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加强校园周边、公共场所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干预、制止伤害学生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法治教育。全面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公安民警兼任法治副校长作用,加强与学校会商研判,注重掌握涉学生欺凌信息线索。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每学期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少于2次的法治教育,提高对欺凌行为的防范能力。按照《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规定,将法治副校长履行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作为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加强人身保护。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学生欺凌等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制止、通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学生,要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严格保护涉事学生和知情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十七条 依法打击查处。对涉学生欺凌警情要立即受理、快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控制事态,做好现场管控和走访调查,优先侦办。依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调取监控录像和相关视听资料,扣押相关涉案物品,及时处置涉学生欺凌案事件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校内外勾结欺凌中小学生的恶性案件,要组织力量迅速深挖彻查,坚决铲除侵害学生的涉黑涉恶团伙。
第十八条 加强教育惩戒。要依法查处教唆、胁迫、引诱学生及实施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或配合教育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专门教育。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学生,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九条 督促家庭监护。对实施欺凌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督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章 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密切协作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定期会商研判制度,完善信息共享、风险共防、问题共处的联动协作机制。通报涉欺凌警情分析、涉校矛盾纠纷、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辍学和疑似辍学学生等信息,研判涉学生欺凌问题动态,分析风险隐患,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对策措施,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完善舆情处置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建立学生欺凌案事件舆情协同处置机制,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强化对涉学生欺凌案事件舆情信息前端处置和源头管控,适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情。要指导学校加强受欺凌学生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做好学生家属安抚、法治引导和教育稳控等工作。对恶意炒作学生欺凌事件或报道严重失实,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移交网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依法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复盘总结机制。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学生欺凌事件,或连续发生多起学生欺凌事件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启动复盘总结机制,复原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过程,查找工作短板漏洞和深层次原因,推动整改落实和优化改进,形成联合调查报告,分别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拒不复盘或复盘不到位的,教育部、公安部将联合组建专班,进行现场督办。
第二十三条 优化督导考评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政法、公安机关将学生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指标,推动各项工作要求和政策举措落实到位。强化对学校欺凌治理工作的过程性评价,对工作落实到位、主动发现上报、主动推动化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肯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欺凌治理工作质效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考评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生欺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学校,要视情进行督导检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提级督办。
第二十四条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学生欺凌案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同时,倒查责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欺凌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惩戒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案事件迟报瞒报、应对处置不力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履行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职责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