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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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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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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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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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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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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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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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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决定、命令及阻碍执行 公务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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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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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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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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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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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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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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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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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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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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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警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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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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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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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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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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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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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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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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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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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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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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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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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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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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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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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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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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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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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 出借、买卖公文、证件、 票证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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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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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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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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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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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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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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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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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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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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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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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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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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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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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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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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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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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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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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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擅进禁止、限入水域或岛屿行为的处罚: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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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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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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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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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及未获许可擅自经营 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被取缔1年以内又实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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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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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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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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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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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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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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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者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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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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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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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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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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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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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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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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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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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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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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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业违反住宿登记管理及安全监管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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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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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行为,妨害反恐怖主义工作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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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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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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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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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第3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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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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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承租人携危险物质入住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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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住宿人员违反规定将危险物质带入住宿区域,不予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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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第3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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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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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承租人为嫌疑人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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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住宿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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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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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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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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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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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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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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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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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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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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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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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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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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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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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和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不登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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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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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行业经营者不依法登记信息行为的处罚: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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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经营者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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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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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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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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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安装、使用、提供侵犯隐私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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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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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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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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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典当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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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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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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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典当、收购行为的处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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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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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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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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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嫌疑人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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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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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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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购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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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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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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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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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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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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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行政执法及司法秩序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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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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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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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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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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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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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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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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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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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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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刑事判决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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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禁止令或者职业禁止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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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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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禁止令等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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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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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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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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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察和司法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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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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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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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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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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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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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关押违法行为人脱逃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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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划、涂污故意破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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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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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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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处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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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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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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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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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驾驶他人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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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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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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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驾驶交通工具行为的处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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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航空器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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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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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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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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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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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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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他人坟墓、毁坏尸骨和非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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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停放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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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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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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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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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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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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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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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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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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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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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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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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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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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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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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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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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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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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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传播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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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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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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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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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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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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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参与淫秽活动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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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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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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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第4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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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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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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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第4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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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参与淫秽活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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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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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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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播放淫秽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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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从事第一款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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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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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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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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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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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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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罂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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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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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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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有种植罂粟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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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或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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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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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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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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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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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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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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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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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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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毒违法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6个月至1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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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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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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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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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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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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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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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麻醉药、精神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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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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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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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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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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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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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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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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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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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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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他人买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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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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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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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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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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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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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制毒原配料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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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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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上述活动提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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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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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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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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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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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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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行为的处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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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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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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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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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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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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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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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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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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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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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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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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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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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使动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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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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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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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51条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百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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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艾注:整理未尽周延处,敬请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官方文本或者相关书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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