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5-06-07 09:44:09
2005年“五一”节前夕,原万州区大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21位失业员工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历时一年半终获胜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在“五一”节前为大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121位员工送上了一份贺礼,意义非凡。 原告向明晓等人自2002年8月至2003年12月25日系大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在此期间全厂大部分职工是按三班倒的方式作业,从未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被告大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也从未安排过补休或轮休。2003年12月19日,在全体原告强烈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的请求下,被告被迫于12月24日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200%,但拒不支付原告剩余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渝万律师代为提起仲裁和诉讼程序。
渝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小娥、律师助理董姚在调取大量证据、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大升公司的辩解一一作了驳斥,提出了精辟的代理意见。首先指出大升公司所称双休日加班工资已包括在核定的基础工资内与事实不符,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来佐证,况且以每月38天来计算日平均工资这一做法本身就违法,这一辩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次,指出大升公司所称加班费以及中夜班津贴已支付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于大升公司所称2003年12月25日以前离开的18名原告超过仲裁时效、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以及某原告主体不符等理由进行了辩驳,最后,指出原告所诉求的一切费用必须由兼并人环球公司承担(期间,大升玻璃有限公司已被重庆环球公司兼并)。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被告环球公司必须支付原告剩余加班工资和中、夜班津贴及经济补偿金共12万余元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律师张小娥、律师助理董姚一如既往地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被告环球公司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为切实保护原告利益,原告委托人遂参与了强制执行程序。在121位失业员工的高度信任下,代为领取了执行标的。考虑众多的职工互相缺少联系,以对当事人负责的执业态度,渝万律师事务所主动代为将每位职工的所得款分发到个人,代理律师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当事人情况,无数次地用电话进行逐一联系,历经一周的时间终于逐人全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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