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叫好声中哭笑不得
新《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10年来我国首次对律师法进行修改,并呈现诸多突破性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再经批准,直接凭“三证”就可会见,会见时不被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阅览“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阅览“全部材料”。
然而记者发现,在前期的执行中,律师会见、阅卷、取证仍然碰了“一鼻子灰”。
“会见门”依然难开
据记者了解,多个月来,诸多律师的经历基本一致:仅仅手持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们多数不能很快会见到委托了他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一些地方,检察院不开手续了,公安要手续,让横亘在律师面前的“会见门”依然难以洞开。在某些区县,检察院、公安局仍按老规矩办手续。有律师称,以前还能会见到当事人,只是多跑趟路,现在两个单位“打架”,反倒不能会见当事人了。
会见权或是受到阻拦,或者碰了“软钉子”——在门口被告知“他们并不知道办案单位是否需要派员在场,须向领导请示”。律师们普遍感觉会见当事人“还是老样子”,而主要原因是一些执行部门在等“新办法”。
既然新法出台,为何还按老规矩办?市人大代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告诉记者,“看守所民警告知,他们没有接到关于执行新律师法的任何通知。而某些公安分局的相关人员,也都表示没有接到执行新律师法的通知。”而市监所管理总队表示,在新法与旧法产生冲突,并且没有权威机关出台解释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执行效力大的旧法,所以只得按老规矩办。
同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新《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侦查机关或羁押场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和监所不被监听权,律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维权?相关部门应当受到怎样的制裁?在记者的调查中,大多数律师认为,指望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权”解决律师工作的“会见难”问题,还有好长的一段路要走。
两法“打架”怎么办?
为什么会出现律师会见当事人“碰钉子”的情况?张兴安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在全国带有普遍性。“原因就在于修订后的律师法生效后,与之相冲突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因而导致律师法实施面临尴尬。”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比较得知,两法不同处甚多。
条款中类似这样的冲突,还体现在律师的阅卷权上。《律师法》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卷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刑事诉讼法》则对律师阅卷权作了很大限制,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看到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有关的证人名单。
新法应优于旧法
法律专家认为,当前解决两法相冲突,最根本的办法是尽早修改刑事诉讼法,只有及时针对法律的冲突和漏洞加以修改和完善,才能让《律师法》真正起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作用。
然而,法律的修改需待时日。目前情况下《律师法》到底如何顺畅施行?张兴安建议,首先呼吁立法机关尽快表明态度,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我国的适用法律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本着这一原则,严肃律师法实行的严肃性并采取相关制约性举措。此外,他认为新律师法与公、检、法机关各自解释、文件、规定和习惯性工作程序衔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相关部委规定衔接都存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过渡性文件,以解决现实中的冲突问题。
目前,在对《律师法》的一片热议声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了权威性的答复:“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修改草案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记者 吴婷婷 《公民报》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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