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一期案例研讨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1月11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一期“星火讲堂”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祝顺欣担任主持人,合伙人李进律师担任主讲人,共22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学有所得、学有所思、学有所用
张兴安主任高度重视本次活动,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渝万所二十几年的发展谈到学习之于律师的重要性,我们渝万所最大的优势在于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而这种优势源自于全所律师持之以恒的学习,一名优秀的律师只有不断勤奋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在实务中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才能在法律服务领域站得更高、走得更远。我们举办“星火讲堂”的初衷就是希望大家能在开心的学习氛围中学有所得、学有所思、学有所用,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星火讲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民法典及公司法 研讨会上,李进律师带领大家结合案例学习了《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债务进行偿还是否是无偿转让财产?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债权?能否阻却法院执行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
与会律师纷纷对案例争议焦点和法律法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新《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研讨交流共进步,思想碰撞促提升
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促进了各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了律师专业能力提升,打破了律师办案方向的局限性,逐步提升渝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接下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学习与分享,为实现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与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