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五期案例研讨会——牟正山律师分享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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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五期“星火讲堂”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牟正山担任主讲人,共17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星火讲堂——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研讨会上,牟正山律师带领大家结合案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关于委托合同、虚拟货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虚拟货币属于委托理财还是委托合同?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
研讨 交流
与会律师纷纷对案例争议焦点和法律法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研讨交流共进步,思想碰撞促提升
张守贵律师和范远洪律师最后总结道,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次牟正山律师分享的题材新颖,案件争议较大,一、二审虽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但是我们作为律师要有独立判断能力,接手一个案件要从主客体、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等大方面正确引导当事人,对任何事、任何人都要持怀疑态度,建立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大量参与实践,在办案中不断学习探索,从此寻找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方案。
总结经验 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促进了各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了律师专业能力提升,打破了律师办案方向的局限性,逐步提升渝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接下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学习与分享,为实现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与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