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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介组织的法律责任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发表日期:2004-11-20 文章作者:张兴安  已浏览: 506 字体大小:[- +]

    随着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与之相适应的中介服务业发展兴旺起来。凡是发达的国家都有规范的中介服务业,而任何一个企业和公司要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充分利用和依靠中介组织的服务,故了解中介组织及其法律责任就十分重要。
  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是由在资产评估、会计、法律事务所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他们从事具体的资产评估或验资、验证业务时,总是由具体的人员(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承办,而这些具体的人员均是代表其单位履行职责,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承办人员 应签章,单位也应加盖公章。若出具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就可能产生两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就对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二款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 9 9 4 年1 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均是依照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在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之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应是一样。现在各类中介机构,大多进行了改制,不一定再是事业单位,但是并不改变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综上所述,对于中介机构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件之后的民事责任应由中介机构承担,具体的承办人员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该中介机构可以按其章程或其它内部规定向有责任的承办人员追偿,甚至将其开除。法定代表人个人对中介机构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1 9 9 7 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 2 9 条专门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节,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谓情节严重,主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为故意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罪为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均是中介组织中具体承办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中介组织本身,也就是说中介组织自身不是前述两个罪名的犯罪主体。
  综上所述,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虚假,中介组织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中介组织中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人员若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中介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的承办人员,并具有前述刑法第2 2 9 条规定的情节,就要追究其个人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能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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