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 律师能否提出辩护意见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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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4-11-20 文章作者:张兴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普遍认为受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并不具有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行使查阅、摘抄、复印案子的诉论文书、技术性签定材料和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等权利。因为侦查阶段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等,处于不确定状态,更不是定案定罪的结论性依据,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侦查期间律师参与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之规定提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帮助。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最近,笔者在一个月时间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接触了两种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一件是何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他是受托签约为某单位收款后未按时交出而发生的等等问题;另一件是石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他是将另一单位的款用来为本单位偿还债务。办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从侦查机关了解到简要的罪名情况之后,我认为两个案子的基本事实是客观、清楚的,但对于两位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上,两个案子存在非常明显的疑问。何某和委托单位订有收取劳务费的协议,显然是居间服务的性质,何某并非企业聘用来的收债人员,与单位未形成劳动用工关系,其主体资格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规定。石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他动用的资金不是本单位的,而且连挪用的主体资格也不成立。针对这两个性质认定上有重大差异的案子,我们向侦查机关写出了辩护意见书,均获得侦查机关及批捕部门的认可,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已被无罪释放。这两个案子给我们带来一个思考,在侦查阶段如果作为委托律师发现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而不能提出辩护意见,就只有在侦查以后的阶段再作辩护,这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吗?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一概禁止律师的辩护活动是欠妥的,应有所区别的对待: 第一、侦查阶段若涉及案子正在调查的事实问题,律师不能提出辩护意见,因为这个阶段的事实调查尚处于收集证据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又不能调查取证,很难对此提出异议。 第二、侦查阶段若涉及案子的性质问题,尤其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律师发现有重大错误的应当提出辩护意见。现在最容易混淆的是刑法中关于公司、中介组织经济犯罪与违法的情况。这时案子的事实一般都是清楚的,但在性质认识上却相差甚远。如果明知是有错而不提出辩护意见,其后果将可能形成新的错案,会给当事人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第三、“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已辩解的内容。既然如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也不应是禁止行为。在侦查阶段,适当听取律师的竟见,对办案人员全面、准确的审视案情是有好处的。 因此,我认为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有限制的为当事人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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