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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味着什么

时间:2009-05-05 00:00 作者: 点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味着什么?
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私有化”的前奏?
陈继才
  2008年10月,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发布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拥有了处分权,也可以说农民享有了部分土地权。有人宣称,中国土地私有化的时代将要到来。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失之武断,缺乏对现阶段农村经济制度的了解。值得一提的是,在30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作出了一个对改革开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定,如今在30年后的又一次三中全会上,又作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有意乎?无意乎?或许人们有理由觉得它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们认为有其积极意义。它可以推动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也可以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农村土地实行流转以后,可以发展规模经营,农村经济将得到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将使众多农民成为产业工人和城市居民,城镇化建设加快,中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将成为现实。或许有人要问,何以如此肯定会有这些作用呢?这是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一种资源,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中发挥的作用非常小。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村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农业发展滞后,城乡二元化结构明显。为了增加收入,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留下的承包地成了负担,有的由老弱耕种,有的干脆撂荒。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必要对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因此在2002年通过的《土地承包法》中,就对此作出了规定,但相当有限,既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又规定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就在无形中形成了流转的封闭性,使有受让意愿的非社区成员不能平等地进入流转市场,土地无法以市场方式自由流转,不能发挥其作用。
  这次中央出台的新政策虽非横空出世,但对土地的流转可说是大大的解了禁,除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外,再无其他实质性的限制。对农民的土地权利则更加强化,规定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就使土地流转的收益得有了保障,增强了各方的积极性,使土地流转市场可以真正运行起来。
  笔者以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对我国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是必不可少的。在一个各种资源本就有限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必须按效率最大化的原则来利用各种资源尤其是土地资源。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已经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只有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才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也有人认为,土地的流转,可能意味着土地的集中和兼并,土地私有化将实际形成。转让土地的农民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将无所依托。对此,我们认为,这是缺乏依据的。因为农村土地的流转,不会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至于转让土地的农民的生存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以前国企改革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少人担心打破了铁饭碗,工人的生活从此将无法保障。但实践证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已使相关问题得到了解决。
 
  注:本文在《重庆律师》杂志2008年第5期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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