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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诉讼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4-06-19 12:59 作者:黄卫兵 点击: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确立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包括基层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虽然规定很明确,但在实践中一些具体情形下如何计算标的额应当予以明确。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确立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包括基层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虽然规定很明确,但在实践中一些具体情形下如何计算标的额应当予以明确。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采用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
关键词 适用法院 标的额 类型 强制与任意适用
目录:
一、小额诉讼的立法过程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
2、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
3、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三、小额诉讼程序应采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
四、结语
引言: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为小额诉讼程序。本文即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小额诉讼的立法过程
尽管小额诉讼程序是在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确立的,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早就开始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讼累。2011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写道:“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小额案件速裁试点工作,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结。”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在全国部分基层法院进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所谓小额案件速裁,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金额较小的简易民事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的一种审判方式。在小额速裁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10月24日的第23次会议上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正草案第3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随后,很多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修改意见,认为不应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确定为五千元。于是在二审稿中又规定为“一万元以下”。后来,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标志着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从《民事诉讼法》的体例来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第一百六十二条是放在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的。从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本身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符合本法(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也即是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当然学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地位有一些分歧,有人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别程序,有人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诉讼程序。但是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角度来看,适用简易程序所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也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这里的基层人民法院当然包括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所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于海事法院相当于地方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建制,那么按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所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显然应当是不包括海事法院的。但是,由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一章所规定的特别程序,海事法院应当是可以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6月19日在《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批复》(法释[2013]16号)中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2、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问题,立法过程中也有一些争议,最开始的修正草案中规定标的额5000元以下,后来又调整为标的额10000元以下,最终审议通过的修正案中规定为标的额为各自、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都是规定一个明确、具体的诉讼金额,如:日本在1989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不超过30万日元;后来在1996年的时候又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提高到60万日元,还有如德国、英国、台湾地区等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都是一个具体、明确的金额。立法者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并没有完全照搬国外的立法例,而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地域之间的差异很明显,比如东部、中部、西部之间的差异,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异。如果规定一个具体数额的话,发达地区可能认为低了,欠发达地区可能认为高了,不能达到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结,司法大众化的目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标的额会有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如果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就会像日本一样,需要调整时就得修改民事诉讼法。所以,最终审议通过的修正案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应当说是非常好的,既解决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解决了随着经济的发展,标的额需要不断提高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标的额计算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果原告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的,应当按照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作为其标的额。对原告起诉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违约金的,如果原告提出了具体、明确的金额,应当将其计入标的额;如果原告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金额,而只是提出一种计算方法,通常应当按照原告提出的计算方法计算到立案时为止的金额计入其标的额。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如抚养费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其请求总额来确定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只要求被告定期给用付费,且提供其标准,但未明确给付期限(如赡养费纠纷案件)的,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定年限作为标的额,至于这个年限是多长,由各地法院在实践中予以明确比较恰当。如果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应当以增加或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标的额。增加、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仍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增加、变更后的请求已超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应当依法从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指导意见,对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通常来讲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清楚,只是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3、责任清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4、劳动关系清楚,在给付时间、数额上存在争议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纠纷,5、劳务关系清楚,在给付时间、数额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6、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7、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8、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包括,1、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2、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3、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4、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5、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应采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给合的模式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是强制适用,还是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从外国的立法例来看,既有规定任意适用的,也有规定任意适用和强制适用相结合的。前者如日本,即使标的额在规定金额以下,但是原告仍然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后者如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给付金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章所规定的小额程序;在新台币50万元以下者,得以当事人之合意适用小额程序。台湾地区的规定比较好,对于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得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超过一定数额的案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对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应当说是可行的。现实情况下,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是采用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强制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不符合第一款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适用简易程序。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采用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那么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中的一种特别程序,也可以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样,采用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因为案件的繁简、难易与标的额有一定的关系,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是一种成比例的关系。也会有案件标的额虽然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对于这类案件,应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以后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建议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作更明确的规定。
四、结语
在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案件数量增加比例远高于法官人数增加比例的情况,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国外已经成熟的诉讼程序,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采用强制适用与任意适用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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