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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定万工亡补偿案小记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发表日期:2004-11-20 文章作者:李建伟

    案情简介:2003年6月16日,万州民工郎定万在无锡市荡口管桩厂堆码车间务工时,因装卸挂勾脱落,当场被数吨重的管桩碾压致死。厂方将其遗体秘密运至殡仪馆,拒绝任何人探视,同时,郎所在车间仍继续生产。
办案经历:

    一、 调解前,态度强硬,反客为主
  针对厂方正值销售的黄金季节,想急于解决问题以免影响生产的心理,我提出了三项条件:首先,郎定万的亲属必须先探视死者遗体,否则,不与厂方进行任何接触;第二,郎所在车间必须无条件停工待查,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厂方始得复工;第三,郎的父亲及妻子各委托两名代理人,我方必须有6人参与调解,若厂方坚持我方只派三人参加,我们就拒绝调解。
  僵持半天之后,厂方被迫答应上述三项条件,并请求我方尽快进行调解。
  二、 调解时,将错就错,据理力争<BR>通过初步接触,我掌握到厂方有三个弱点:1、未将工亡事故上报到无锡市锡山区有关部门,因此害怕舆论介入;2、堆码车间若不及时恢复生产,将承担供货不能的违约责任;3、厂方的法律顾问并不精通法律,表现在:第一,未查验当事人的户籍证明,仅按工人的介绍认定郎定万有三兄弟(实有五兄弟);第   二,我按无锡市的工亡补偿标准,计算出郎的补偿总额为11.2万元,然而,厂方在计算时未注意到郎的女儿的抚恤费应由其妻分担一半,因此计算结果为13.6万元。<BR>  在第一轮谈判中,我抓住厂方弱点,明确指出:郎定万对其父母提供全部生活来源,其父母的抚恤金不应由其他两个兄弟分担。其理由是:第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供养的亲属是由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并未明确抚恤费的分担问题;第   二,在分家析产时,郎定万分得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并约定由他负责父母的生养死葬,郎一死亡,其父母就失去了固定的生活来源;第三,若由其余两兄弟分担郎定万父母的抚恤费,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事实上却是不公平的,这有违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第四,处理工亡事故与交通事故应有原则区别,前者以一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劳动者生存,就要领取工资,领工资主要就是为了供养一定范围的亲属。
  经过激烈争论,厂方同意补偿15万元,并要求我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我趁热打铁,又指出:第一,按我们重庆的计算方法,本案应补偿18万元,厂方的计算结果在未经仲裁乃至于法院终审之前,并不是权威的认定;第二,与其把上万元的仲裁、诉讼费用缴给有关机关,倒不如将该笔钱直接用于安抚当事人;第三,既然是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双方自愿,我方无需提供其他法律依据。厂方考虑再三,同意补偿17万元。<BR>第二天,我调整了思路,向厂方提出:我方享有两种权利,一是获得民事补偿的权利,二是刑事控告的权利。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厂方有违劳动法的规定,未给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同时,厂方一直忽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人员应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若不能妥善解决补偿问题,我将采取三项措施:第一,向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与南京电视台的同学联系,邀请舆论介入此案;第三,重庆市政府三天前刚成立了外出民工维权委员会,我将请该会出面,从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舆论上全面观注本案。
厂方的工会主席听得满头大汗,来不及向厂长汇报,就连忙同意补偿18.5万元。
  三、 再努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按我的安排,郎的妻子和女儿死死地抱着厂方两位代表的腿,哭得死去活来。我看准时机,又提出几点意见:1、郎的妻子患有肺结核,女儿年幼,今后的生活会很艰难。2、因为是一次性补偿,应考虑今后的物价上涨因素。3、厂方拿出点同情心,对家属慷慨一点,能让工人们感受到厂里的关爱,有利于调动工人的积极性。4、生命是无价的,若郎定万系重度伤残,厂方的补偿会远远不止一二十万元。
  经过两天的努力,厂方最终同意补偿20.3万元。当事人对这一结果相当满意,厂方也当众表示,重庆律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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