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入四川某银行的1500万元巨款不翼而“飞”, 银行职员内外勾结,诈骗首犯判处死刑, 万州储户与渝万律师为追讨巨款,毅然走上艰辛的索赔历程——
千万巨款索赔记
存款客户送进银行柜台窗口的是一大堆钱——1500万元巨款,没想到换来的却是历时近两年的诉讼,这种不幸遭遇就发生在万州储户身上。 所幸的是,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给了他们一丝安慰,也给了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该院判决由银行方偿还巨额存款,参加诈骗这笔巨款的成都川蓉企业家活动中心负连带清偿责任。 高息揽储 巨款“飞”了 1998年10月15日,万州航发实业公司经人介绍,在农行四川温江支行分支机构金马分理处开了存款帐号,并在存款印鉴上预留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购转账支票一本。对方信誓旦旦地承诺“一年期不动此款,到期支付本息,并另付除行息之外的息差”,对此,万州航发实业公司于同月16日,按先行开立的存款账号,分别在农行温江支行金马分理处存入了 500万元和1000万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当天,金马分理处向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就这1500万元巨额存款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该笔存款不作任何抵押担保,一年到期后按时支付本息。之后非常“信任”的于当月20日,支付了存款利息248.4万元。 没想到的是,以金马分理处原负责人为首的相关人员一边代表银行诚信守诺付高息,一边却在账面上暗处施展“拳脚”,从幕后伸出了一只黑手。这人名叫李大壮,是成都川蓉企业家活动中心董事长,他与金马分理处负责人尹洪内外勾结,先将温江县柳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入金马分理处的100万元存款,通过尹洪窃取预留印鉴片复印后,由李大壮仿造出预留印鉴章,将存款全部划转支取,占为己有。 来自万州的这笔巨额存款,他们如法炮制。李大壮就是这样先后14次转账、提现存款方资金1499余万元。这些钱干什么去了?据后来查实,他们拿出248.4万元支付给万州航发实业公司,100万元归还柳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还别人借款300万元,尹洪获得18余万元的财物、获现金近50万元,除少部分用于堵住一些经办人的嘴外,绝大部分都被李大壮据为己有。 钱被李大壮“取”走,万州储户的存款账户也就只剩下了1万元。次年存款到期后,万州航发公司要求取款,但被告知,资金不足,要求延后领取。经过多次交涉和催取,1999年11月4日该公司才得到存款本金200万元。 骗行败露 骗首死罪 1000多万元巨款取不出来,咋回事?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开始惊觉,他们加快了催取巨款的行动。 与此同时,李大壮、尹洪等人的诈骗行为也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包括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在内的几家受害储户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于2000年4月将李大壮、尹洪等9位诈骗犯抓获后归案。后经公安机关查实,李、尹等9人除了伪造印鉴侵吞万州储户的巨款外,他们还交叉作案,先后将5家储户存入金马分理处的巨资划出,涉及金额达2760万元之巨,特别是首犯李大壮,在犯贪污罪、受贿罪坐了9年牢后,又成为了这起轰动四川省及至全国的金融票据诈骗一案的主谋,他指挥并策划、支配赃款的用途,骗得现金人民币2429万元,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一审判处死刑。金马分理处原负责人尹洪也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7名罪犯有的被判死缓、有的被判无期徒刑,最轻的也判了10年有期徒刑。 这期间,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催取存款的要求一次又一次提出,但都被对方以“此款涉及诈骗、侦查机关正在侦破此案”为由,取款一事长期搁浅。 为了追讨这笔巨额存款,万州航发实业公司找到了在重庆律师界声誉卓卓的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张兴安主任、程航律师深感事情重大,专程到公司听取相关人员的案情介绍。并细致审核所有的原始资料,分析各种有利、不利因素,在此基础上,就该案形成五条书面意见,按此分析意见航发实业公司于2000年12月1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一般存单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管理金马分理处的法人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温江支行偿还1300万元的存款本息。通过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成都中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存单纠纷 诉路漫漫 2001年1月16日,万州航发实业公司状告中国农行温江支行偿还存款本息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如期开庭。庭审前,该院认为涉及此款的刑事诈骗案与民事偿存款案并无直接关联,刑事部分的结果不影响存单纠纷的审理。但庭审中中国农行温江支行出示了1999年温江县公安局的立案报告,认为刑事部分的诈骗事实尚未被法院最终认定,要求中止审理存单纠纷案。 2001年4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万州航发实业公司诉中国农行温江支行存单纠纷一案,必须以李大壮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作出了“中止诉讼”的决定。 中止只是暂时的,追回巨款要据理力争。万州航发实业公司董事长及主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在区有关领导的关注下,航发公司请出了万州区律师界两名业务骨干,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张胜强律师、程航律师。该所主任张兴安亲自为此案把“脉”问“症”,在分析了该案的利弊后张兴安认为,该公司开立存款账户手续合法,存单真实有效,且存款人未参与诈骗活动,存款进入银行大账,形成了银行资产,存款资金的支配权在银行,银行可利用存款从事金融放贷业务。从“存款自由、取款自由”的银行储蓄信用原则来看,存款人要求支取存款,银行就必须尽兑付义务。至于此笔巨额存款被人诈骗,这也是银行资产被侵犯,诈骗的受害人是银行。因此,银行与存款人的存款事实仍然成立。 在渝万律师事务所张胜强、程航律师数十次的要求下,2002年3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中国农行温江支行在庭上辩称认为,原告将巨款异地存入被告处,是原告与第三人成都川蓉企业家活动中心之间有协议,因此这笔资金不能回收,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很显然温江支行意指存款人有指定用资人的嫌疑。 该辩称意见一旦成立,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将因此损失数百万元的存款。原告两代理人张胜强律师、程航律师据理予以驳斥,指出本案不存在原告指定用资人问题,就连李大壮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也认为,李大壮开办的企业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他与被告银行工作人员内外串通实施诈骗活动,占有、使用的是被告银行的资金。同时,被告所出示的原告与第三人协议书复印件系伪造。 一审判决 初战告捷 法院在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将1500万元存入被告中国农行温江支行金马分理处,被告中国农行温江支行向原告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出具存单后,除原告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已收取的利息248.4万元应充抵存款本金外,其余所欠存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 2002年6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农行温江支行一次性偿还原告重庆万州航发实业公司1051.6万元存款及利息(其利息从1998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承担责任。第三人成都川蓉企业家活动中心负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这意料中的判决,虽有被再次上诉的担忧,但初战告捷已惦万州航发实业公司及期代理人略感欣慰,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二审获胜 终见阳光 不出代理律师所料,一审败诉方温江县农行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高度重视,二审庭审中,张胜强、程航律师再次向合议庭阐明温江农行应承担偿还航发公司存款本息的中心观点,意见鲜明,有理有据。合议庭通过合议,对被上诉人意见予以采纳。2002年12月10日,这一起追讨巨款纠纷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张兴安主任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张胜强律师、程航律师的艰辛努力,历时两年整,数十次上成都,最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本案划一个完满的句号。这一起标的巨大,在当地深有影响且在异地诉讼的重大案件最终获胜。对万州经济建设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万州区有关领导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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