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6-04-30 08:38:59
人们常以夕阳红来喻指晚年生活的美好,老年人也因生命的成熟而愈显情操高尚。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夕阳光辉映照下,也有挥之不去的阴翳。近几年,一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性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 老年人操劳一生,本该含饴弄孙,趣遣时日,但有些人却因犯罪而铁窗相伴。老年人在人生的暮年堕落成社会的罪人,既严重危害了社会,同时也给家庭、子女及被害人的心灵留下了阴影。
A 性犯罪频频发生 《遭邻家老头强奸11岁幼女怀孕》、《六旬老人蹂躏十名幼女》……这些令人发指的新闻标题在许多报纸和网站上能够轻易找到。近年来,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在全国屡屡出现,每起案件都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每每遇到类似事件,人们总是把目光更多地放在了遭受性侵害者的弱者身上,往往忽视了一个问题:老年人的"性健康"。
"她们都是年幼的小孩,善良的她们信赖身边的长辈。可她们却遭到了自己身边父辈甚至祖辈的凌辱。"就在三八妇女节来临前的半个月时间里,重庆渝东某县检察机关连续办理了几起老人强奸案。"悲剧的发生深深地刺痛了每一位办案检察官的心。"该县检察院负责人简单介绍了案情。
被害人余花(化名),2002年9月生。因父母在外,住在外婆家。乖巧可爱的小花常到邻家玩耍,邻居们都很喜欢她,有好吃的东西也都爱给她吃。2005年12月的一天傍晚,余花经过邻居朱某(57岁)的后门时,见朱某在做篾活,就进屋去耍,朱给余糖吃。当时因天快黑,四周无人,朱某趁酒兴,遂产生奸淫念头。朱因病右脚截肢,坐在小方凳上叫余过去,余还没走拢,朱便用左手将她拉到胸面前,放下篾刀将年仅三岁的小余奸淫。2006年3月,朱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害人熊艳(化名),1996年6月生。当年被一单身老男人收养。其后一直与养父一起生活,经常同睡在一张床上。2005年5月的一天晚上,熊艳尿床将裤子打湿,在换裤子时被养父看见,遂起奸淫邪念,待其换裤子上床后,强行将其强奸。据被害人讲,此后的一年多里,其养父经常对她进行侵害,由于怕养父打她,不敢做声,只好由他。后在群众的举报下,养父因涉嫌强奸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被害人王雨(化名),1992年6月生。2005年9月的一天,王雨到邻居家找小孩玩。结果对方家里只有一个70岁的老人在家。老人便叫王某来家看电视。其间老人趁王雨坐在床上看电视时,将王强奸。同年10月,老人又王趁王家没人时,又两次以各种手段将其强奸,每次事后都给王一两元钱。后因王患上婴幼儿性阴道炎,无法走路被发觉,此事才败露。经群众举报,老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警方刑拘。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直以来,社会把老年人当作弱势人群看待,但是忽略了这一群体也存在着侵害社会的一面,尤其是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犯罪预防的盲点。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一份数据表明,从1998年至2005年间,重庆市60岁以上老年人犯强奸罪及奸淫幼女罪的案件每年都达30件以上。以万州为例,万州区检察院从2003年以来,共受理并提起公诉的60岁以上老年犯罪的刑事案件32件39人,其中淫欲型犯罪11人,占26.2%。统计数据表明,老年人犯罪现象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记者从重庆一监狱的老残队了解到,该队60-80岁的老年罪犯基本情况调查显示:七成为性,即强奸、嫖娼等性犯罪类型。
B 性需求客观存生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可以预见,老年男性的性犯罪在将来一段时间里必定出现上升趋势。
三峡中心医院心理专家戚万胜称,老人分居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老人虽然有配偶,但分别随不同的子女生活,平时很少有机会在一起,难以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也有自己的生理需求,渴望过上正常的性生活,但有的受经济条件所限,无钱结婚或再娶;有的虽然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但抵制不住子女的反对,不敢或不能再婚;还有的深受从一而终的旧思想束缚,怕被人笑话、怕亲戚看不起而不好意思再娶。戚医生同时指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确实有了空前提高,特别是性需求和性能力,并不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随着年龄增长而丧失殆尽。只要老年人身心健康,同样需要性生活。据国内外性医学专家证实,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
事实上,老年人性需求的客观存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心理专家戚万胜称,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许多在性方面有需求的老年男性,不敢、不情愿也不好意思通过正常的交友或是婚姻的途径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能苦苦压抑,日积月累便会逐步形成极度饥渴的性心理。同时,文化生活的匮乏也是造成老年人性犯罪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当正常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下,有的就见色起淫心或酒后生色胆,以致于还有相当部分老年人便走上了违法道路。研究表明,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一些老年男性偶遇性刺激时,他们的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都极易在瞬间崩溃,往往就会采取猥亵、甚至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性欲。同时因为老年男性的心理和体质特点,他们往往会把目标锁定在幼女、弱智女性身上,因为她们反抗能力较差,有时候以几颗糖果或者几把猪草就能哄骗到手,进行引诱猥亵。尤其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以及物质上的匮乏,农村老人的这类问题更加突出。
C 性健康亟待关注 "难道老年人就没有追求'性福'的权利吗?"这是很多老年人心中的一个沉重的话题。前年,万州就曾因此引起一场特殊的官司。
在万州区百安坝有一个年过六旬的老大爷,他就用自己做小生意赚来的零用钱,买来男性专用性补药服用。老人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好,他在服药以后,也未将药瓶收藏在隐蔽的地方,而是大大方方地摆在卧室窗台上。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发现了药瓶,并得知老人服用此类药物以后,纷纷抗议,引发了一场对老人的家庭"批斗会"。儿子们觉得老人这么大年纪了,还服用性药,简直就是丢人现眼,于是拒绝再给老爸交赡养费。无奈之下,老大爷求助于五桥百安法律服务所主任熊道安,要求将儿子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这场有着特殊背景的官司早已结案,但是通过这起官司给人们的震动也是很大的--老年人的性健康应该得到社会的正视。
医生称,就性要求而言,老年男性比老年女性更为强烈,老年男性丧偶后再婚的比率也较大,而且再婚距丧偶的时间不长,而女性丧偶后再婚比率不大(尤其是70岁以上的女性)。据了解,目前到一些婚姻介绍所进行登记的老年人日益增多,最高年龄甚至达到80多岁。万州一婚介所工作人员称,老年人对再婚的要求和年轻人一样,也是多样性的。日前,一位70对的退休干部到该婚姻介绍所登记,想寻找一个老伴,要求对方50岁左右,体貌富态、丰满。据悉,老年男性的择偶要求一般都是:小于自己10岁左右,从已经配对成婚的老年会员情况来看,基本上也是男性大于女性10岁左右。业界人士分析说,虽然前来登记的会员从不说明为何这样要求,但实际上,"小于10岁"是出于性的需求。
“犯罪是社会的综合病征,是社会各种矛盾相互激化、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相联系。”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律师认为,首先社会应该消除一些偏见,正视老年人的性权利,让他们通过一些正当合法的途径,追求自己的"性福"。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增强老年人的法制观念。他称,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不高是老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而当前进行的普法活动中,通常普法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学生等,而将老年人忽略。以致于有的老人被抓后竟然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大力宏扬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多关心老年人这个群体,尤其是老人的子女,多抽时间陪护老人,为他们排解孤独和寂寞。因为,空虚的生活会让老人产生孤独和失落感,由此又容易产生强烈的刺激欲和占有欲,致使少数自制力差的老人走上犯罪道路。因为,我们有必要为老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他们的老年生活过得丰富多彩,让他们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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