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解除养父子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关系恶化走上法庭,达成协议当场兑现
发布时间: 2006-04-28 09:08:24 今年24岁的刘俊盘是忠县官坝镇人,其亲生父亲早年去世,其母改嫁。在刘俊盘6岁时,经人介绍,被当地人刘才位收养。但是,刘俊盘到养父家中,感觉不是很习惯。1989年4月,刘俊盘与刘才位之母争吵后,即离开刘才位家到其姑妈家生活。期间,正是刘接受学校教育期间,因此所有费用均是由其姑妈承担。直到1999年,刘俊盘辍学后才再次回到刘才位家居住生活。但在此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养父子之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恶化。尤其是到2003年后,双方就不再有任何往来。
目前,刘俊盘已经单独成家。想到过去不愉快的经历,刘俊盘遂将其养父告上法庭,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但因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积怨甚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形成的养子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讲理讲法,指出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刘才位要求刘俊盘给付20000元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刘才位收养刘俊盘付出了一定的劳动,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应结合被收养人的经济状况给予一定补偿。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俊盘给付5000元作为对刘才位对其抚养的补偿。
调解协议生效后,刘俊盘当场兑现了5000元补偿费用。
◆◆◆律师说法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兴安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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