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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情愿达成的协议有效吗?

时间:2008-01-16 00:00 作者: 点击:
   本期主持 三峡都市报记者 丁靳

 发布时间: 2006-01-23 09:02:39  

    一装卸公司和一客运公司同属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客运公司的一职工从装卸公司的货车上摔下受伤致死,该职工被认定为工亡以后,母公司主持调解几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事后装卸公司觉得所签协议是迫于压力,且显失公平,应纠正。最终,此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有了定论: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装卸公司支付死者父母赔偿款12万元(加上协议时已支付的3万元,共计15万元)。目前,双方已达成赔偿执行协议。


事件回放:修理工意外死亡

  谭星洪是客运公司的一名修理工。2004115,他被公司派去云阳县云安镇吊装黄桷树,当晚运树车开到云安街时,谭星洪在汽车货厢上清理挂在树上的电线时,从车上摔下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运树的货车登记车主是万州××运输分公司,实际为被告———装卸公司所有。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向有关部门报案便撤离了现场。2004124,客运公司罗某向云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请求处理,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该交警大队不能查明事实真相,未作责任认定。客运公司又于2004128向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谭星洪进行工伤认定,该机关于同月20日认定谭星洪死亡为工亡。

  20041221,由××集团计划管理部主持调解车方装卸公司、用工方客运公司、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装卸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死者谭星洪救治所花费用9万余元由用工方客运公司承担。之后,装卸公司仅支付3万元,剩余赔偿款未付。死者家属因此将装卸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赔偿协议有效

  一审中,装卸公司认为20041221的协议,是迫于××集团计划部的压力所签,赔偿责任全部划给装卸公司显失公平,应纠正。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事故发生后,作为车方与用工方及死者家属三方所签订的谭星洪死亡事故赔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装卸公司认为协议是迫于××集团的压力所签,且内容显失公平,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不成立。故判决装卸公司赔偿死者父母12万元。

  一审判决后,装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迫于情面或某种压力,而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到头来被要求实际履行时又觉得亏大了。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张守贵律师借此提醒,不是你的真实想法,千万不要乱动笔,一旦被要求认真后,白纸黑字在法律上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推翻,就要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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