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积极补救从轻处罚 2011-06-13 08:54 三峡传媒网—三峡都市报【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近日,万州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和有期徒刑。此案具有两大焦点,希望能引起市民深思。首先是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实行数罪并罚遭重判;再就是案发后主动采取积极行动补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获得法院轻判。 案情回放 口角引发群殴 随后,双方相约到沙龙路一茶楼"和解"。张某遂邀约肖某某(未满18周岁),与骆某、莫某某携带杀猪刀,在约定的茶楼外公路上与冯某某、向某、谭某及谢某某(已判刑)相遇,双方再次持刀斗殴,造成3人轻伤4人轻微伤。 区检察院除了将李某和陈某列为被害人外,案发当天的其他参与人员全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寻衅滋事罪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及的4名被告人,张某、骆某于 区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近日审理终结,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和有期徒刑。 案件焦点一 考验期犯新罪数罪并罚 据区法院查明,骆某因涉嫌抢劫罪,于 莫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 区法院认为,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区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对莫某某、骆某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判处骆某有期徒刑8个月;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焦点二 积极补救获得轻判 肖某某在4名被告人中唯一没有被判实体刑,得益于案发后采取的一系列积极补救行动。 投案自首。今年2月14日,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谅解书。渝万律师事务所沈朝忠、彭琰作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律师,前往重庆见到了受害人陈某。代肖某某及其家属诚恳地道歉,陈某终于答应原谅被告人肖某某,并写下了谅解书。 拿到谅解书后,两位律师连夜赶回万州,将谅解书和详细的辩护意见交到了法庭。 主动赔偿。诉讼中,肖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4000元,陈某对肖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区法院认为,肖某某未满18岁,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管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区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沈朝忠、彭琰请求对肖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肖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本报记者 冯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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