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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案例: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积极补救从轻处罚

时间:2011-06-15 00:00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积极补救从轻处罚

2011-06-13 08:54 三峡传媒网—三峡都市报【字号: 】 【打印

    近日,万州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和有期徒刑。此案具有两大焦点,希望能引起市民深思。首先是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实行数罪并罚遭重判;再就是案发后主动采取积极行动补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获得法院轻判。

    案情回放

    口角引发群殴

    2009年8月30晚,张某、骆某、莫某某(皆未满18周岁)及林某(另案处理)与冯某某、向某、谭某(均已判刑)等人为他人祝贺生日,饭后到万州一宾馆歌厅唱歌。冯某某另邀约李某和陈某到会所玩耍。骆某与谭某在饮酒过程中发生口角,引发张某、骆某、莫某某及林某与冯某某、向某、谭某等人互殴,张某一伙持杀猪刀将向某、李某、陈某砍伤后逃离现场。

    随后,双方相约到沙龙路一茶楼"和解"。张某遂邀约肖某某(未满18周岁),与骆某、莫某某携带杀猪刀,在约定的茶楼外公路上与冯某某、向某、谭某及谢某某(已判刑)相遇,双方再次持刀斗殴,造成3人轻伤4人轻微伤。

    区检察院除了将李某和陈某列为被害人外,案发当天的其他参与人员全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寻衅滋事罪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涉及的4名被告人,张某、骆某于20101228被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今年111日被执行逮捕;莫某某、肖某某于今年214日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22被执行逮捕。

    区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近日审理终结,对4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和有期徒刑。

    案件焦点一

    考验期犯新罪数罪并罚

    据区法院查明,骆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917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929被执行逮捕,129被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1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莫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612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8被执行逮捕,814被区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1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区法院认为,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莫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区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对莫某某、骆某宣告缓刑2年的执行部分,判处骆某有期徒刑8个月;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焦点二

    积极补救获得轻判

    肖某某在4名被告人中唯一没有被判实体刑,得益于案发后采取的一系列积极补救行动。

    投案自首。今年214日,肖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谅解书。渝万律师事务所沈朝忠、彭琰作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律师,前往重庆见到了受害人陈某。代肖某某及其家属诚恳地道歉,陈某终于答应原谅被告人肖某某,并写下了谅解书。

    拿到谅解书后,两位律师连夜赶回万州,将谅解书和详细的辩护意见交到了法庭。

    主动赔偿。诉讼中,肖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4000元,陈某对肖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区法院认为,肖某某未满18岁,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管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区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沈朝忠、彭琰请求对肖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肖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本报记者 冯浪涛

 

引文来源  缓刑期内又犯新罪 积极补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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