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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案例:农民工身份改变 多获近两倍赔偿

时间:2011-10-15 00:00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农民工身份改变 多获近两倍赔偿

2011-09-29 08:56 来源:三峡传媒网-三峡都市报 【字号: 】 【打印
农民工身份改变 多获近两倍赔偿 - 陈继才律师 - 陈继才律师服务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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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冯浪涛 见习记者 张娱静) “对方车主该给的赔偿款我已经全部拿到手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也即将支付到账。”昨日,农民工陈先生喜滋滋地告诉记者,在今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本是农村户口的他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到了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比按照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多获得两倍左右赔偿。"

    赔偿标准引起争议

    陈先生是万州区太龙镇向坪社区村民,今年43岁。两年来一直在上海金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打工,从事登高架设作业工作。

    今年春节,陈先生回老家和家人团聚。2月16日,陈先生骑摩托载妻子去走亲戚。当行驶到陈太路向坪社区8组路段时,迎面驶来一辆违规的未靠右行驶的轿车,"嘭"的一声,两车相撞。陈先生夫妇双双受伤。

    肇事司机魏先生在周围村民的帮助下,当即将陈先生夫妇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经检查,陈先生妻子受伤轻微。陈先生则伤情严重,脾破裂、颅脑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经过脾切除等专业对症医治后,3月17日,陈先生病愈出院。

    在陈先生住院的29天里,用去医疗费共计6.38万余元。其中,魏先生和其车辆投保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垫付3.3万元。

    3月16日,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先生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先生妻子不承担责任。

    4月8日,陈先生到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中心鉴定,陈先生"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的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颅脑外伤愈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后遗症的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

    在商量赔偿问题中,陈先生夫妻均明确表示,妻子受伤轻,只用去检查费用430元,不需要对方赔偿。

    但双方就陈先生赔偿金标准发生分歧。魏先生和都邦财保认为陈先生属于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等就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这次回家前我就在上海金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务工,并且已经工作两年了。"

  于是,一纸诉状将魏先生和都邦财保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7.97万元;同时,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残疾赔偿金10.87万元、住院伙食补助928元、误工费1.02万元;都邦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魏先生赔偿。

    身份迎得华丽转身

    陈先生的赔偿金到底应该按农村居民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首先得明确当事人的身份。"陈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继才说:"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陈继才律师开始着手调查有关事实,全方位收集证据。首先联系到金鹿公司,金鹿公司出具了陈先生从2009年2月至今一直属于金鹿公司员工的证明。但因陈先生工资系不固定时间现金方式发放,未能提供工资明细表。

    "光有这份证明力度还不够。"随即,陈继才向上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取证,得到由上海市安监局2009年3月9日发放给陈先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证证明陈先生从事的是登高架设作业,该证两年一复审,第一次复审时间是2011年3月9日。

    有了这两份主要证据,陈继才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两份证据,使陈先生身份发生逆转,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从2009年至事故发生时2年多时间里,在上海居住并有正当工作及生活来源,他的身份迎来了华丽转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陈先生身份这一华丽转身,有三项补偿得到了提高。

    伤残补偿金,如果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赔偿,陈先生只能获得3.48万余元;而依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陈先生就可获得赔偿近10.87万元,足足提高了3倍多。

    伙食补助,农村和城镇每天补偿标准分别是12元、32元,提高了两倍多。

    误工费,普通农民工收入较低,而依陈先生所在的建筑行业则不低于每年2.8万元。

    如果这三种赔偿标准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陈先生只能获得不到3.84万元的赔偿;而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先生就可获得近11.43万元;相差7.59万余元;两种赔偿标准悬殊近两倍。

    获城镇赔偿标准

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先生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没有靠右行驶违反了相关法律,此违法行为是导致该次事故的因素之一;陈先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其违法行为也是导致该事故的因素之一;陈先生的妻子无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区法院认为,该事故由魏先生、陈先生的过错共同导致。魏先生的违法行为对造成该事故的作用大于陈先生。因此,在此次事故中,魏先生过错较大,应当承担75%的主要责任,陈先生承担25%的次要责任。

    关于代理律师陈继才提出的"陈先生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的代理意见,以及出示的员工证明、《特种行业操作证》等书证,法院予以采纳。区法院认为,陈先生虽系农村居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近日,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近10.8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费用共计近11.99万元,由都邦财保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余款9862.68元由魏先生承担75%、陈先生自己承担25%。

    判决陈先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6.97万余元,由都邦财保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余款5.97万余元,由魏先生赔偿4.48万余元,陈先生自己承担1.49万余元。

    法院还就陈先生的摩托车修理费、鉴定费等进行了判决。

    据记者昨日了解,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异议,判决已经生效。

    目前,陈先生已经收到魏先生的全部赔偿款,都邦财保赔偿款也即将到位。 

 


引文来源  农民工身份改变 多获近两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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