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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案例:欠债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埋单

时间:2011-10-15 00:00 作者:渝万律师 点击:
 

欠债夫妻离婚后仍需共同埋单

2011-06-28 09:05 来源:三峡传媒网—三峡都市报 【字号: 】 【打印


    这个案子虽然不大,却涵盖了一般借贷关系、离婚后的债务承担、房屋的买卖与转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可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欠债后夫妻离婚并转让房屋能否不承担责任?答案:否。

    案情回放

    前夫欠债务与我无关

    2009年7月,何先生找同学余先生分两次借款8万元搞装修,最初没写欠条,后来余先生不放心,要求何先生出具欠条并提供担保。

    何先生用妻子牟女士名义购买的一套房屋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出具了欠条。

    一个月后,牟女士与何先生到法院离婚,双方达成协议,何先生放弃所有财产,作为子女的抚养费,法院制作了协议离婚的调解书。

    在离婚时双方未提到房屋的问题,也未提到有债权债务。后因余先生向何先生索要欠款无果,遂将何先生起诉到法院,并追加牟女士为被告,申请法院对以牟女士名义购买的房屋进行了保全。

    "我已经和他离婚了,他所欠债务与我无关。"牟女士声称,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与何先生无关,"而且这套房屋,因欠我母亲和哥哥的债务,已经通过抵债的方式转让给了我母亲。"

    因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转让只是通过原来的开发公司改了购房合同,将购房人改为牟女士母亲的名字。

    牟女士在法庭上提供了修改后的购房合同,以及她将房屋转让给其母的承诺书。双方之间没有转让协议,也没有确定转让的价格。

    法庭辩论

    围绕三大焦点展开

    何先生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应否对此前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房屋的转让是否有效?当事双方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守贵、陈继才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牟女士不能因其与何先生离婚而免除其对债务的责任;对于两人以牟女士名义购买的房屋,因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牟女士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转让给自己母亲。

    法院宣判

    牟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万州区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张守贵和陈继才的代理意见,认定牟女士所称房屋系个人财产以及她和何先生已离婚不应对何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处由何先生返还余先生欠款8万元及约定的利息,牟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牟女士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冯浪涛

引文来源:三峡传媒网—三峡都市报 http://www.sxcm.net/news/wz/2011-06/28/content_5836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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