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

灵宝纪行——记几年前办理的一件刑事案

时间:2014-10-26 23:01 作者:admin 点击:
灵宝纪行 记几年前办理的一件刑事案 陈继才 2010年8月,我和同事到河南灵宝办理了一起刑事案,历时一个星期,以该案撤销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结束。其间的迂回曲折,真实体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办理刑事案件的艰难。 8月22日,我所同事老王接到河南灵宝市一位朋友
 灵宝纪行
——记几年前办理的一件刑事案
陈继才
2010年8月,我和同事到河南灵宝办理了一起刑事案,历时一个星期,以该案撤销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结束。其间的迂回曲折,真实体现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办理刑事案件的艰难。
8月22日,我所同事老王接到河南灵宝市一位朋友的电话,称在该地金矿从事开采工作的几个城口老乡因同当地矿山企业发生纠纷,被刑拘了数人,请求从重庆找几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不请当地律师的原因是该案性质比较特殊,已被当地公安部门当作涉黑案件侦办,成立了以三门峡市公安局牵头,灵宝市公安局以及辖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为班底的专案组进行办理。同事立即联系到我和另一位同事金骅律师,希望我们能一道去河南办这个案子。当时我正在美丽的大宁河畔参加三峡作家组赴巫溪的采风活动,听说该案案情重大,且同事连我的飞机票都订了,便向作家组有关负责人请了假,于8月23日晚匆匆赶回万州。
一夜无话。24日一早,我们就乘车前往重庆,在江北机场乘坐到西安的飞机。从咸阳机场下了飞机,坐车到西安,又乘坐动车赶到灵宝,已是午夜。次日与委托人见面,了解了相关案情,委托人神色凝重。案子的起因是这样的:灵宝有不少金矿,吸引了不少外地人前来开采。仅重庆城口县就有三万多人在此从事开采活动,有自己的采矿企业,在当地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最近城口一家采矿企业和当地的矿山企业发生了矛盾,当地企业20多人来到城口企业闹事,城口企业也出动了10多人,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互有损伤。事发之后,当地公安刑拘了城口企业的多人,但对当地企业的人员未采取措施。这显然带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我们要为之提供法律帮助的就是被抓的几个城口人,他们是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被刑拘的。虽属同一案件,但却未羁押在一处,而是分别关押在灵宝和陕县两地看守所。
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难的就是侦查阶段的会见。这个我们以前都经历过,也比较熟悉了。我们先到灵宝市公安局法制科办会见手续。一般的程序是,律师先到法制科,由法制科查询案件的承办人,然后跟承办人联系,看他何时有空陪同会见,再开具安排会见通知书。律师持安排会见通知书到看守所,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非涉密案件律师会见应不超过48小时进行安排。但这个案件侦查机关一开头就准备把我们挡回去,不让我们会见。法制科先是把我们推到了刑警队,说案子是刑警队办的,让我们去找刑警队,刑警队又称案子是故县公安分局办的,要我们到分局去办手续。灵宝本来是一个县级市,但该市公安局又在故县设了一个分局。于是我们于当天下午又来到分局法制科,要求会见。但分局法制科的人说案卷不在他们那里,又准备将皮球踢回去。他们先是不肯接受我们的公函,称办案人员不在,我们则坚持要把公函交给办案单位,以便计算安排会见的时间。待他们收下后,我们驱车回去,走了一段路,又接到电话请我们回去,他们又把公函还给我们,再三解释说案卷没在分局,请我们交市局。要依同事老王的意思,当晚我们还要到市局去理论一番。因为吃饭后已是8点多了,没有去。这是25日晚间的事。
26日一早,我们再次来到市局法制科,不找办事人员,直接找科长,提交了公函。科长正在接待客人,一见我们,就让我们去老公安局找一位姓邵的副局长,说他是该案的办案人员,看他有无时间陪同会见。老公安局在现在的巡警一支队处,我们找到邵副局长,他称已退出该案10多天,只是法制科还不知道。我们一听有点生气,问他们这样推来推去究竟是什么意思?邵副局长说真把案子交给别人了。于是我们又回到法制科,科长已接到邵副局长打来的电话,可能是说案子已交给故县分局的人在办,他便叫来故县分局法制科的一个副主任,让其联系办案人员。但就是这一联系,就从上午11点一直联系到下午4点多钟,都没联系上。下午5点,我们再次向法制科催问,法制科问我们,刑诉法规定的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是不是从提交公函时开始算起。意思是今天上午才收到我们提交的公函,不用这么着急。我们说不是从提交公函时起,是从提出要求会见时算起。我们是25日下午3点在故县分局正式提出会见要求的,所以不应超出27日下午3点安排会见。他们又说办案人员到内蒙古去了,可能一时回不来,无法陪同会见。我们则表示,所谓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并不是一定要派办案人员在场,只要是侦查机关的人都可以,哪怕是派出所的人也可以,这个“员”不是指办案人员。他们又说,因为情况比较特殊,所以有时也不是完全依得了法,不能太较真。我和金骅律师针锋相对地说:“我们作为律师,你们作为执法机关的人员,如果都不依法,那依什么呢?”几番交涉,法制科的人看我们的口气始终强硬,根本没有退却的意思,就说再请示一下局领导。这已经是晚上7点钟了,我们在餐馆点了菜,准备吃饭。10多分钟过后,法制科打来电话,让我们去办手续。我们知道,这一关终于过了,便立马打车过去。这是我们办案以来第一次在晚上办会见手续,法制科的人很不情愿地给我们办了手续。我们和办案人员约定次日一同前往陕县看守所会见。
27日早上,我们按照约定,在灵宝市公安局等候办案人员一同前往,却没等着。9点钟我们与之联系时,他们称已开车到陕县。看来办案人员不愿和我们一同前往,而是先行赶到,可能要给嫌疑人打打“预防针”。于是我们都赶到陕县,金骅律师会见了羁押在这里的一个嫌疑人。我和老王则在下午回灵宝看守所会见。
当天下午3点,我在灵宝公安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刘某。两个办案人员站在旁边,一个是三门峡市公安局来的,一个是故县分局的。我用重庆话跟嫌疑人交谈,他们说听不懂,要求我用普通话交谈。我手持一本《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翻到刑诉法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会见的地方,申说律师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告知嫌疑人我们有权询问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在场人员虽不乐意,但也无话可说。其后我着重给嫌疑人讲解了他涉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指出他的行为应该不构成该罪,因为该罪一般是行为人到别的地方去闹事,致使他方的工作、生产、经营等无法进行,而本案是他人到嫌疑人所在单位闹事,嫌疑人出于自卫和他人发生了纠纷,故不应该构成该罪。在整个会见过程中,我始终克制自持,讲法析理,做到了有理有利有节,没有说一句过头的话。会见完毕与办案人员出来之时,他们的语气有了一些变化,似乎有了一丝敬重,有了一些理解。我感到,这次的会见是比较成功的。
会见完两天后,我们得到委托人的通知,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已经撤销,不追究刑事责任,转为治安案件。我们的工作算是获得了胜利。
回想这个案件,在会见之前,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之所以对我们的会见百般阻扰,可能是怕受到我们的干扰,所以先是准备不让我们会见。如果该案没有律师介入,没有我们的据理力争,还真不知道结果是什么样子。可能正是因为我们的据理力争,讲法析理,引起了有关人员的重视,觉得不能贸然定性,否则可能难以收场,所以最终撤销了案件。我们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胜利。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