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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一致”原则何以实现 —— 以何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时间:2023-08-28 15:48 作者:张兴安 周芹 点击:
曾在奉节城引起一阵轰动的货轮船员致人死亡案历经七个月的司法程序,终于在万州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我们作为此案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亦经历了漫长的艰辛之路,对此案有颇多感慨。 同船共事,因琐事酿成刑事案件 何某与被害人温某分别为某货船的大副、轮机长


曾在奉节城引起一阵轰动的货轮船员致人死亡案历经七个月的司法程序,终于在万州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我们作为此案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亦经历了漫长的艰辛之路,对此案有颇多感慨。
同船共事,因琐事酿成刑事案件
何某与被害人温某分别为某货船的大副、轮机长。2020年,何某因货船在装卸货物时,温某没参与给货物遮盖篷布,遂在抖音上发视频进行暗喻,引起矛盾。
 
一天中午,货船在河口停泊期间,温某将何某辱骂他的事告诉该船管事,管事进行劝解。接着,温某又给负责经营该船的股东打电话,要求何某在抖音上向其赔礼道歉,股东将该意思转告了何某,并对双方进行劝解。当天下午三点五十分,何某到货船会议室找到温某进行道歉,没料到却激化矛盾,发生打斗。何某在会议室电视柜上随手拿起一把十字螺丝刀,从温某左耳廓三角窝处捅进其颅腔内,致其当场昏迷。何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求救,后随同事一起将温某送医院救治,并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前后仅仅几个小时的变化,昔日同船共事的船员,竟然反目成仇,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闻讯的同事、领导以及周围的群众,无不为之震惊。在长江上奔波逐浪十余年的何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自首,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案的事实清楚,基本证据亦较充分,但其中的情节却有不少值得认真分析论证之处,这就需要始终贯穿着一个基本思辨问题,即怎样体现“罪刑一致”的原则,达到法律尊崇的公平正义。
作为辩护人,我们从涉案证据材料中找出了对被告人何某有利的情节,例如:案件的起因,双方的责任以及事发后的自首、施救等,面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以及受害人亲属的极大愤慨,怎样能够达到减轻刑期的辩护效果?我们一直在为此努力。本案在移送至二分院之后,我们及时提出前期的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意见并就一些疑点问题反复征求辩护律师的看法,虽然并未完全认可我们的观点,但检察机关的办案作风却给辩护人留下良好的印象,也更加坚定了辩护人对案件的责任感。不久,案件移送到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一审审查起诉的办案机关。显然,从案件追究责任的等级上看,已经为被告人的刑期予以减轻的迹象了。
经历了近半年的等待,一审终于在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值疫情期间,虽采取的是远程开庭方式,但从视频上仍看得出被告人何某对受害人家属的深深歉意,一时的冲动,造成了受害人的家庭不幸,同时作为被告人,正准备结婚的大龄青年何某也辜负了一个女孩的期盼。法庭上,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应减轻处罚进行了周密的辩护,特别是就起诉书中未被认可的自首情节的辩护尤为精准。公诉人当庭认同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观点,却在量刑中提出十五年的建议,亦即达到基层法院单罪定罪量刑的最高期限。更由于事关重要的民事赔偿部分尚无进展,故本案的量刑未知成分较大。法庭未做结论,择日宣判。
休庭后,我们说服被告人家属,主动找受害人亲属进行调解民事赔偿的事宜,持续近三个小时的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无疑为法庭的判决创造了有利条件。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
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满意不上诉,受害人亦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作出了谅解,本案算是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生活不易,力戒意气用事
一件故意伤害致死案能得到如此圆满的处理,既体现了法律惩治罪犯的效益,又体现了法律教育人、挽救人、构建和谐社会的效益。本案中“罪刑一致”原则得以体现对我们有几点启示:一是认真研究案情,不要人云亦云,本案发生后议论较多,各自评价也多。但我们作为辩护人应持冷静的态度,仔细分析案情,作出有价值的辩护意见供司法机关办案参考,例如本案起诉机关下移就是转折点;二是不畏艰难做好民事赔偿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较为困难,再加上民事赔偿双方意见悬殊过大,达成一致几乎不可能。法庭审理时对立情绪较大,但我们始终理解受害人家属的心理感受,动员被告人家属主动进行和解,在几乎不可能的情况下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三是深刻领会“罪刑一致”的原则,所提的辩护观点都以此来展开,由于把握得当,故主要观点被司法机关采纳。
案件判决后,我们最后一次会见了何某,何某表示一时的冲动造成了两个家庭的痛苦,司法机关给予其惩戒的同时又在挽救他,以后服刑一定表现良好,早日回归社会。最后,何某数次起身鞠躬对律师表达谢意。
作为律师,我们常常在思考,近些年常有因小事引发的刑事案件,似乎现在的人戾气特别重。这应当引起人们的思考。生活本来不易,当事人发生矛盾后要尽可能多沟通,力戒意气用事,更不要走极端,“路逢险处须当避,事到头来不自由”,不要等到事情不可收拾才后悔,我想刑事案件的教育意义也就在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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