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月28日,原告胡某伟等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公司、林某、应某、王某亮、姜某莉、东兴证券、胡某莉、陶某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2023年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确定了该案权利人范围并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3年7月21日,中小投服称接受了郑某峰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申请追加刘某松、雷某锋为该案被告。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并同意追加刘某松、雷某锋为被告。2023年7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告明确权利人范围为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公司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该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退出期间内共有26名投资者声明退出,形成的原告集体共有7196名投资者(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
全体原告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中国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原告主张被告泽达易盛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行为实施日为2020年6月2日,揭露日为2022年5月12日。原告还要求泽达易盛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以及公司高管、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东兴证券、保荐代表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康达律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系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测算所得,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的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总额为284590301.96元。
考虑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立案后,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濒临退市的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调解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同时,积极扩容升级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完善代表人诉讼系统,确保投资者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
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遂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组织异议投资者、原被告就异议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听证会上,法院向全体适格投资者开放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保障群体性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其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