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八期——祝顺欣律师解读新法与案例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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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八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祝顺欣担任主讲人,共15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星火讲堂——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研讨会上,祝顺欣律师带领大家结合案例学习了《民法典》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加盟费交完没开店,是否可以退加盟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求返还加盟费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
研讨交流
除此之外,其还带领大家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明确自2024年3月1日起,11类财产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约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研讨交流共进步,思想碰撞促提升
张守贵律师最后总结道,从原、被告微信口头达成的协议内容上看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关于原告主张返还加盟费的诉讼请求,前提在于涉案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可撤销或者可解除的情形。本案被告在不具备合法特许经营资格的前提下,收取原告的加盟费用,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双方口头达成的加盟协议理应无效。本次祝顺欣律师分享的题材新颖,希望青年律师要大量参与实践,在办案中不断学习探索,从而选择最优于当事人的诉讼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促进了各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了律师专业能力提升,打破了律师办案方向的局限性,逐步提升渝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接下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学习与分享,为实现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与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