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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讲堂 || 渝万所2024年第十三期——黄娜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

时间:2024-06-12 09:27 作者:祝顺欣 点击:
星火讲堂 ||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十三期 黄娜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原创 祝顺欣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2024-06-10 13:53 重庆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6 月 7 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 十三 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

星火讲堂 ||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十三期——黄娜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祝顺欣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2024-06-1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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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十三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黄娜担任主讲人,共18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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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讲堂——网络直播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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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黄娜律师通过讲述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及趋势、主播来源模式、直播电商产业链流程、直播电商典型合同,带领大家结合案例学习了零售品牌方入驻电商直播平台的合同风险、商家与主播电商合作的合同风险、直播带货中主播的风险问题及直播打赏返还等网络直播方面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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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发展历程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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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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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主播与商家、直播平台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律师提醒:

1、零售品牌方入驻电商直播平台,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直播账号及直播内容的归属、直播序列及限制、利益分配、费率及结算、退出解约机制;

2、商家与主播、电商合作时,一定要做到三明确:

1

明确合作内容及费用(比如:直播场次及主要验收控制项、合作费用结算依据及方式、打赏分成方式)

2

明确负面清单(比如:竞品露出代言、刷单、道德条款)

3

明确内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使用(比如:直播产生的视音频作品、相关数据、相关评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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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通过案例探讨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性质认定和效力问题,目前主要有服务合同说和赠与合同说两种观点:

   服务合同说认为,主播提供表演、播报、互动等服务,用户获得精神享受或智识提高,这种非强制付费方式属于一种新型的服务合同,主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表演,打赏是对主播表演服务的购买。

  赠与合同说则认为,用户观看直播并不受限制,并无付费、打赏等合同义务,也无金额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相关权利义务并不是对等对价关系,其强调的是财产的无偿转移,应属于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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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交流

最后合伙人朱占亮结合法条和大家分享了自己对赠与合同和服务合同的理解与认识,胡波律师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例在会上抛出一个新的问题“用户用侵占的财物打赏主播,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平台或者主播返还?”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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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  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平台或主播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返还。)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限制行为能力人向平台或主播打赏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返还。)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未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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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作为家长,应当承担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和对家庭财务的监管责任。

2、用户应当合理进行消费,为自身的处分行为负责,让自己的精神得到愉悦的同时,不能丢弃家庭责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

3、作为网络主播,要不断提高个人素养,遵守法律法规,不传播违法信息,不参与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4、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应当:(1)建立网络直播未成年人模式,对未成年人观看的直播内容加以限制且禁止充值打赏;(2)完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系统,利用人脸、声音或指纹等生物识别技术,对未成年人使用者给予警示并限制使用;(3)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直播视频加以审核监管,避免出现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等违规内容,一旦发现及时进行处理;(4)针对用户长时间登录、一定时段内高额打赏等非常规情形推行提醒机制,引导理性消费。

在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返还纠纷常态化背景下,司法实务着重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等方面进行效力判断。在着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抑制违法违规内容的同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打赏者也应为自己的处分行为负责,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要理性打赏消费,涉及高金额交易要慎重,不要与主播私下进行金钱交易,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


 

黄娜律师

 

个人简介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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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荣誉

万州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万州区律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个人三等奖”;

曾撰写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夫妻一方所负保证之债为视角》荣获“第九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三等奖,《三峡库区水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的建设与思考》荣获“首届中国三峡库区生态保护法治论坛”优秀奖。

擅长领域

致力于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金融证券等民商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擅长提前把控风险和企业合规管理。

联系电话

1872354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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