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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万所2024年第十四期——晏海丁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时间:2024-07-01 17:38 作者:祝顺欣 点击: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十四期 晏海丁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原创 祝顺欣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2024-06-25 16:27 重庆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6 月 21 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 十四 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十四期——晏海丁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祝顺欣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2024-06-2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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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十四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晏海丁担任主讲人,共14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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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讲堂——保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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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晏海丁律师带领大家结合自己承办的两个案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担保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在实践中连带共同保证、抵押物优先受偿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学习探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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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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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交流共进步,思想碰撞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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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总结

与会律师纷纷对案例争议焦点和法律法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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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无止境 行以致远

张兴安主任说,渝万所破产管理人团队经过十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进入了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单,成为全国区县律所唯一进入一级破产管理人的律所。今年,渝万所还应邀为万州区建筑业协会、造价协会提供法律服务,标志着渝万所业务领域越走越宽广。其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渝万所二十几年的发展谈到学习之于律师的重要性勉励大家要持之以恒的学习业务知识,在实务中不断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为客户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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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促进了各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了律师专业能力提升,打破了律师办案方向的局限性,逐步提升渝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接下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学习与分享,为实现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与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

 

晏海丁律师

 

个人简介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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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

曾获荣誉

2022年荣获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青团员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以及行政、事业、企业法律顾问等

联系电话

1502388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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