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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万所2024年第十七期——李鑫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时间:2024-07-21 14:32 作者:祝顺欣 点击: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十七期 李鑫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原创 祝顺欣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2024年07月21日 12:29 重庆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7 月 19 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 十七 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十七期——李鑫律师解读法律与案例研讨

 祝顺欣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2024年07月21日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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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十七期“星火讲堂”新法解读与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李鑫担任主讲人,共8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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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讲堂——民事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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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上,李鑫律师通过两个案例给大家解读了“民事诉讼管辖”各个地区高院的裁判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其后针对实践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前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学习探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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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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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交流共进步,思想碰撞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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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离职经济补偿可以在职期间提前发放。对劳动者而言,经济补偿并不一定是其能够必然获取的利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离职经济补偿的性质、提前发放的方式及数额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约定不构成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的主要权利,不属于无效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免除其日后在应支付经济补偿时的法律责任,有差额仍需补足,支付过的经济补偿在其应付的总额中可以主张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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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案例研讨会,促进了各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了律师专业能力提升,打破了律师办案方向的局限性,逐步提升渝万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实务能力。接下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将进一步开展专业领域方面的学习与分享,为实现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与专业化建设贡献力量!

 

李鑫律师

 

个人简介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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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团支部副书记

重庆市万州区关工委法教团成员

擅长领域

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

联系电话

1532071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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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图片:祝顺欣      审核:陈继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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