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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万律师》2010.1总第8期

时间:2013-11-23 03:05 作者: 点击: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



 

卷首语

与万州同行

 

张兴安

 

今日的万州,应该是重庆乃至西部最壮观美丽的城市之一。碧波万顷的长江湖水静依在青山之中,似一条玉带在城市中飘荡而去。穿行在两岸宽阔平坦的滨江大道,放眼微波闪动的一江清水,令人心旷神怡。有山有水,且是有世界第三大河——长江这样浩大的一江清水,把万州引到如诗如画的画卷。

今日的万州,又是重庆乃至西部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重庆第二大城市和库区经济文化中心的定位,使得这座向有“五省通衢、万商云集”之称的古老城市焕发出新的生机,“五百亿万州”工程给万州插上腾飞的翅膀,2009年经济发展总量达360亿,跃居重庆区域发展速度第一位。大江两岸日新月异,太阳照耀下的万州每天都有新的风貌。

与万州同行,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重庆直辖的1997年,十多年来,我们守望着这片热土,与这座美丽的城市同发展,共进步。我们热爱这座城市,用自己的行动推动着这座城市以及以它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我们的努力赢得了收获,受到了包括司法部、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内的各级党政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之后,2006年和2009年渝万所党支部两度被重庆市委授予“重庆市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一个普通的律师事务所能获得如此殊荣,实属罕见。这说明渝万律师坚持科学发展观、始终不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与神圣职责。

2010年春回大地的时刻,又传来了万州要加速发展、到2020年建成一个200万人口的大城市的喜讯,大江两岸又涌动着改革开放的新一轮春潮。渝万律师要抓住机遇,融入到这沸腾的生活中去,用我们的聪明才智,服务库区,服务社会,在库区的经济发展与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留下律师们闪光的名字。

与万州发展同行,与改革开放同行,在奋进中开创律师工作的新局面,这就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理论研讨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

黄卫兵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对于此处的五年期间究竟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存在分歧。本文拟就这里的五年期间究竟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如何适用该规定以及第28条的制度价值进行探讨。

 

一、五年期间是属于除斥期间,不应是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虽然不同的人给诉讼时效所下定义不完全相同,但主要是用词上不同,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除斥期间又被称为不变期间、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在此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该权利本身即告消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适用范围上的差别,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及其请求权,而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二是起算点上的差别,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除斥期间一般是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三是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上的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是权利本身即告消灭,消灭的是源权利本身。四是期间的可变性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本身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也可延长。而除斥期间本身就属于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就是司法机关也无权变更之。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所规定的五年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呢?对此个人独企业法本身没有明确,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予以明确,由此而产生了争议。从权利的类型来看,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于没有清偿的债务,原投资人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很显然这是债权人对原投资人所享有的债权,这是属于请求权,而不属于形成权。通说均认为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由此而观之,五年期间好象应当是诉讼时效。但是有更充分的理由认为这里所规定的五年期间应当是除斥期间。

首先,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消灭的不是公力救济权(胜诉权),而是偿还责任本身。债务人根本就不用再偿还债务了。显然这是除斥期间届满的后果,而不符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其次,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用语来看,立法者似将其定性为除斥期间。除了《民法通则》设专章规定诉讼时效以外,还有一些特别法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这些法律可以看出,在规定诉讼时效时,都是规定为“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而法律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一般表述为:自什么什么之日起X年提出(或行使),比如合同法第55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104条关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规定,《婚姻法》第11条关于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均是这样表述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也不是按诉讼时效的方式来规定的,而是按除斥期间的模式来表述的。

第三,从起算点来看也应当是除斥期间,而不应当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都是规定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从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在规定诉讼时效时,均是明确在条文中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没有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完全不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是办理注销登记之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没有明确规定,五年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从文义上来理解的话,应当是指清算终结,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算。因为条文是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可以明确的是指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未偿的债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要由投资人自行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清算完毕后还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而且除斥期间本身的起算点一般都是行为成立之日。清算成立之日应当是清算完毕,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所以五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是办理注销登记之日。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五年除斥期间

五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什么关系,在五年除斥期间内是否还适用诉讼时效也不无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在五年除斥期间内,仍然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向原投资人主张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两者的起算点不一致),债权人的请求仍然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五年除斥期间内,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比如说在解散前已届履行期的债务,在解散后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直到第四年债权人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仍然要支持债权人的主张。如果第一种意见成立的话,那么五年除斥期间是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五年期间远远长于诉讼时效的两年,债权人如果在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就可能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了胜诉权,那还规定这个五年除斥期间有什么意义呢?因此第一种意见显然是不恰当的。对于第二种意见,原则上是对的,但不完整。在五年除斥期间内,债权人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提起诉讼或仲裁,也可能债权人只是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等形式。在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这种情形下比较好理解,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裁决就行了。但对于债权人仅仅只是向原投资人发出催收函,按第28条的规定,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是不消灭的,但催收函发出后是不是就永远有效?还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对于这种情形如果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话,那就意味着,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只要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权人以后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原投资人偿还债务,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显然这是不符合立法者设立除斥期间的立法本意。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阐述清楚五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如何进行衔接。对于五年除斥期间应当是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当中所规定的保证期间一样来理解更恰当一些。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五年除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偿还责任消灭。如果债权人在五年除斥期间内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这时候五年除斥期间就失去作用了,就从债权人要求原投资人承担偿还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然也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同时要受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保护民事权利最长期限20年的限制。

四、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所创设制度的价值评价

从整个条文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表达了两个意思。首先是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实质上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于是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只是以企业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当然要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前半段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完全是多余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另一个意思是对原投资人承担偿还责任作出时间限制。立法者规定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一方面是为了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及时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如果立法者仅仅是为督促双方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社会关系之稳定,那么创设这个制度就是多余的了。因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是以维护法律关系之稳定为已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就可以,同样可以督促双方及时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对于债权规定一个五年除斥期间也与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的理论不符。况且,人个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对其性质界定不清,对起算点规定也不明确,如何与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衔接也没有规定清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产生了很多争议。

五、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所规定的五年期间,理解为和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一样的除斥期间更为恰当些。在五年除斥期间内只要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五年除斥期间即失去作用,从提出偿债请求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从整个条文来看似显多余,未来修改个人独资企业法时应将第28条删除

 

①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3页。

②李建伟编著: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1《民法61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页。

③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56页。

李建伟编著: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1《民法61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④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1月第1版,第94页。

1997223日通过的《合伙企业法》第63条作了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相同的规定,在2006827日修改《合法企业法》时,已将第63条删除。

 

 

 

浅议渝劳社发(200854号遗属津贴可由死者生前处分之规定

                                                  冉桂英 

渝劳社发(20085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企业退休人员,下同)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按规定发给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发给的死亡待遇即遗属津贴是国家和企业为处理参加保险职工死亡后的善后事宜和解决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死者遗属的物质帮助。我国遗属津贴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包括两部分:一是死者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二是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救剂费。笔者认为渝劳社发(200854《实施意见》规定按规定发给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不管从法理还是现有立法上看,都值得商榷。

遗属津贴是在本人死亡后,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发放遗属津贴的目的体现在从经济上对死者亲属生活的优抚和救助,从精神上体现的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遗属津贴的取得是死者亲属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件而享有的权利。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遗属津贴的分配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参照遗产处理。但就其性质而言,发给的死亡待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有着本质的区别:
    1
)、遗属津贴是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
)、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遗属津贴只能是金钱。
    3)、发放遗属津贴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补偿、精神上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继承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私有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至于因其死亡而消灭。
    4)、享受遗属津贴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除了直系亲属以外,还可以是其他自然人、集体或国家。

虽然现有法律对遗属津贴的分配没有规定,但是对遗属津贴的权利主体规定却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即遗属津贴的权利主体为死者遗属。

因此,《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规定按规定发给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方面死者处分了本不属于自己产权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假死者之手处分死者遗属的财产权益死者难免会基于好恶处分死亡津贴从而与立法优抚和救助死者家属之本意相悖因此,渝劳社发200854《实施意见》关于遗属津贴由企业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之规定值得商榷。

 

 

关注

城乡统筹下农民工维权现状的检讨与反思

——以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现状为例[1]

 

 

摘要: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高农民工地位、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规定和措施,已经形成了对农民工维权前所未有的好局面。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的权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树立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农民工  维权  主体意识  法律意识  预防性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并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首位。城乡统筹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而是要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念下,建立一个城乡机会均等,市民、农民都能够全面发展的社会。统筹的状况如何,效果如何,只有在观察城乡居民实际享受权利的对比中,才能得出确切的结论,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权利现状无疑是一个最佳的对比和观察平台。

一、我国农民工的权利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提高农民工地位、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规定和措施,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贯彻和执行的力度很大,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已经形成了对农民工维权前所未有的好局面。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工的权利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三峡库区为例,20087月至20093月,由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牵头,在忠县残疾人自强服务站、梁平县微尘残疾人互助站、梁山镇社区服务中心、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等协助下开展了一次有关库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出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仍然大量存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合同签定率很低;用人单位给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比例低;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和制造行业,忽视农民工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农民工加班不依法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严重;农民工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教育,等等。第二、农民工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欠缺法律常识,维权技能单一。[2]

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利益,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平等对待,使农民与市民一样享有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完全平等的“国民待遇”。为此,一方面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真正提高农民工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增加农民工维权的渠道和技能。

二、树立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

从调查情况来看,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把自己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而是当成了“被维护”的客体,因此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与组织性,往往在维权过程中显得分散、被动、弱势,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虽然在实践中农民工选择处理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自力救济,但那不是主动选择的结果,而是一种基于对法律、对公力救济的不信任作出的无奈选择。调查中,有高达52.33%的农民工表示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把握,有12.57%的农民工明确认为“打官司”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缺乏维权主体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农民工缺乏一种城市“主人翁”精神。无论是农民还是市民,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事实上,农民工确实为城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之一,调查对象中有高达68.71%的农民工表示希望到城市定居。但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体制和政策,农民工能参与城市建设却不能分享城市繁荣,加上普遍较低的思想觉悟与文化水平,农民工的惯性思维总把自己当作城市的过客,很少关心自己作为“主人”应有的权利。[3]其次,农民工在城市居住分散,而且流动性大,不能形成维权的集体性力量,更难以建立起自己的维权组织。城市居民有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等众多成熟的维权组织形式,而农民工(特别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很难形成自己的组织形式,这就使得农民工维权活动一直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力量显得很渺小。[4]再次,相对于城市居民,农民工拥有的维权资源有限,维权经验贫乏,特别是信息资源不对称[5],对维权工作极端不利。在三峡库区,各区县司法局下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各个商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分派了人均每年至少1件法律援助案件的任务,并且成立了专门的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但多数农民工不关心,也不了解这些资源和信息,只是到发生纠纷时才“临时抱佛脚”,“病急乱投医”,不能充分发挥现有维权资源的作用,使维权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大打折扣。

要树立起农民工维权的主体意识,必须有针对性地从思想意识、组织形式、信息沟通等方面着手。首先,要在制度安排和政策指导中有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有条件的农民工能够自由的定居城市,使农民工产生一种“城市是我家”的基本观念;其次,通过在职业培训和社会宣传中增加主体意识的培养内容,提高农民工的思想觉悟与组织纪律性,进而建立农民工自治组织,发挥集体维权的资源优势[6];再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有关组织应结合农民工特点,建立一种能深入沟通维权信息的信息平台,合理安排和布局维权资源,加大宣传、普及一些基本的维权知识与技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调动起农民工维权的自觉性、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自力救济的能力与维权的实际效果。

三、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方式

从实际调查中看来,农民工维权的第二个突出的障碍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常识贫乏,更不具备维权的专业技能。在三峡库区,相信“打官司”能维护自己权利的农民工仅占总数的34.21%;听说过《劳动法》的只有19.29%,听说过《劳动合同法》的只有7.60%,有41.52%的农民工不知道这两部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农民工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道听途说以及报纸。法律意识淡薄,就不会主动积极地获取法律知识,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就谈不上任何维权技巧,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农民工的维权路径的探索中,培养法律意识是关键。

所谓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从本质上讲,法律意识就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和法律现象在人们主观主观头脑中的反映。从人的认识过程和法律意识水平高低上,大体可以将法律意识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体系三个层次。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形式,包括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注意、体验、理解及相应的情绪、情感和态度,系法律意识的最低层次;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所作的判断,是对法律现象相对固定的认识和看法;法律思想体系,也称法律理论或法律学说,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7]

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基本目标就是要使农民工形成正确的法律观点。然而,多数农民工现有的法律观点因缺乏对法律的信任而略显偏激,多数人宁愿选择私力救济的方式也不愿寻求法律的帮助,即使求助于法律,也显得消极懈怠,往往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引导农民工走出以往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误区,由不信任法律到信任法律,由以私力救济为主到以公力救济为主,由害怕打官司到勇于打官司,能够主动积极的寻求乃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

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直以来,农民工维权往往单纯依赖“事后救济”,一谈到维权,人们印象中就是“打官司”。事实上,当侵权事实发生后,事后救济并不能保证农民工的权益都能得到很好地恢复,百分之百的恢复更是奢望,有些事情客观上发生了就永远不可能恢复原状。农民工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其权益就更容易受到侵害,纠纷不断,官司不断,即使维权人员疲于奔命,也收效甚微,不能根本破解和扭转农民工维权难的困局。要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重点不在于纠纷发生后,而在于纠纷发生之前。比如实践中,常见用人单位招工广告中笼统的宣称“包吃包住”,这就可能是个陷阱,包吃包住的钱是否包含于工资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事前不谈清楚,事后产生分歧,即使诉诸法律,也很难被法院支持。所以,笔者主张,农民工维权应当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原则。

要坚持以预防性维权为主的原则,从方法论上讲,就必须培养农民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法律思维方式有四个基本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当然,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通过知识培训、普法宣传,维权实践等潜移默化地使农民工产生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具体方式如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劳务市场、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公布维权举报电话、建立农民工维权公告栏、特别是强调打工证据的保留意识,如保留或复印工作证、工厂出入证、记工表、结算表、预算表、工资表、借条、收条等,教会他们申请工伤鉴定的方式和程序等等。上述方式必须结合农民工的特点进行,才能得到其认可并收到良好的效果。最终,当农民工将维权的意识完全融入日常生活之中,衣食住行都遵循了基本的法律理性,则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几率必定降到最低,维权局面也将大为改观。

结语:

“知我者为我心忧,不知我者为我何求”,关注农民工维权现状,思考和解决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是城乡统筹发展大背景下建立和谐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必由之路,是政府、学者、专业机构的重大课题,更是农民工自身的时代命题,我们都必须在实践中反复检讨与反思,以交上一份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1]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重庆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调查报告[R]20093月。

[2] 周斌:农民工维权行动的路径分析[J],学术交流,200901期。

[3] 王维、宫明辉:辽宁农民工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理论界,200905期。

[4] 柯键:解农民工维权之困[J],中国劳动保障,200802期。

[5] 王宏宇:云南农民工维权问题探析[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02期。

[6]王松磊、王坚:农民工维权方式及维权现状分析[J],斯为盛学报,200704期。

[7]文丽萍:农民工维权机制之构建[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期。

[8]柳斌、湖高平:农民工维权亟待加强[J],人大建设,200908期。

[9]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2006重印)。

 

 

 

 

 

 

乡村关系的困境及破解

                         ——以我市某乡镇为实例

                             罗定华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实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的统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举措。其中的“政治文明”就内在包含了促进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转。然而在现实农村社会中,村民自治由于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过度的行政控制几乎丧失了制度设计者所期望的功能。笔者以我市某乡镇乡村关系运行的实例为样本分析了乡村关系异化的种种表现,然后提出自己关于理顺乡村关系的一点浅见,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层面上的参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政经分开的“乡政村治”格局(即国家的基层政权建立在乡镇一级,乡镇以下实行村民自治)。1982年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确认在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自治机构就是村委会,并规定了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因此,在现阶段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两种独立的权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乡镇工作人员领取国家薪金,并对上级负责。二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中的村民自治权,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民公约等方式对社区进行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由于这两种权力同时在村民中发生作用,现实中两者产生矛盾就在所难免。并且,由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力无论是在质还是量上都要远远大于村民自治力量,所以,这两种权力博弈的结果是乡村关系的行政化。

一、乡村关系行政化的表现

(一)乡镇政权对村级组织的人事控制

    乡镇政权对村级组织的人事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操纵村委会选举来实现的。乡镇政权是国家权力的最低一层,它是连接国家和社会的枢纽,国家政策主要通过它向农村社会传递。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还不完善,农民的组织性、民主意识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村民自治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层政权对待村民自治的态度,取决于其能否认真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有顾虑。他们认为,“目前社会问题复杂,农民的自治能力又低下,推行村民自治必然导致局面失控”;“抓经济都忙不过来,哪有精力搞什么民主建设?”把经济建设和民主建设对立起来。有些干部对此有看法,除了认识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担心在选举中自己看中的人不能当选,不能实现所谓的“组织意图”——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前镇上主要领导都要不厌其烦的对参与选举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强调要“贯彻组织意图,实现组织意图”——否则就无法控制村干部。因此,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掌控对村委会特别是选举过程的控制权。

乡镇政权干预村委会选举的方式主要有:第一,在选举的发动方面。设立发动阶段的基本目的是使各级组织和选民了解村级直选的意义和办法,以使选举工作能合乎法律的规定进行。在每次村委会选举前,镇上都要组织会议,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小组,然后各村选举指导小组分赴村上,去了解镇上满意的人选,镇干部业内的话语叫“摸底”。第二,对村选举委员会的干预。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期间主持选举的唯一领导机构。要影响选举进程及结果,首先要影响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在该镇,选举前,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都由镇政权直接挑选,是在镇上派出的选举指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的。当然,镇能够通过这个选举委员会影响选举结果。第三是在提名和确定正式候选人方面的干预。首先是确定候选人的硬性条件,规定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所谓实职干部的任职条件,有的条件明显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例如,某镇规定——这些规定在其他乡镇也是一样的——村干部的文化程度必须是高中以上;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而《村委会组织法》中对村干部的任职条件却没有文化程度和年龄的限制。

(二)控制村干部补贴发放权。

在免征农业税前,村干部的误工补贴是从村民的提留款中支付的。国家出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对农民免征农业税。因而现在村干部的补贴由政府财政拨付,这就给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又多了一条门路,打开了方便之门。镇政府充分利用其掌握的村干部补贴的发放权,从各方面对村干部加以控制。例如,村干部在协助镇政府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时,镇政府要与村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如果村主任达不到目标则要扣掉补贴20元;同时对村负责统计的村会计而言,如果他在人口统计方面有故意漏报,谎报,瞒报也要扣去补贴的20元;村干部去镇上开会,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要扣去补贴20元等等,不一而足。情况严重的甚至可以扣除一个月的补贴,该镇浸塘村村干部在该村选址建村委会办公室的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导致了少数村民到镇政府上访,镇政府于是决定扣发浸塘村村支书和村主任一月的补贴。

(三)乡镇对村干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在赶超型现代化战略下,中国政府将推动社会政治经济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面临沉重的发展压力。上级政府为了完成自身发展目标,往往会给下级政府施加压力,形成所谓“压力型体制”。在“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府倾向于给下级政府施加行政压力,采用政治承包制的形式”。这种责任制的特点就是“上级给下级政府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分派任务和目标,并且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目标责任制管理模式下,乡镇政府就是通过责任制对村干部的控制来实现对村实质上的领导。该镇每年要对村干部进行年终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村干部的奖惩依据。镇政府每年春季都要对上一年的各村工作进行评比,颁奖。在考评中绩效差的村级班子,不仅不能得到奖励,还有可能被调整班子。这些考评指标包括计划生育、信访、安全事故、禁毒、村级债务(清欠工作)、出勤等等。只要这些方面有一方面达不到指标或出现了事故,年终考核就一票否决。例如,镇上规定如果出现了越级上访事件,该村村干部必须去将上访者接回本村;如果在本村村道上出现了交通事故,如果因道路失修,村干部是有责任的;若是其他原因,村干部也必须及时到场处理。

二、破解乡村关系难题的路径探讨

为了解决乡村关系行政化,实现自治组织职能回归,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乡村之间设立乡镇政权的派出机构,执行行政事务。

(一)、设立派出机构的必要性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和国家行政权的关系。村民自治是社区基层群众性的自治,这种自治并不带有国家行政的性质。它不在国家行政体系内,它是在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内留出的一定的空间,让人民群众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行政权不到达农村的最基层。农村社区基层的事务并不都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许多事务是属于国家的事务。在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中国国家民主化的进程都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上层建筑。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冲突,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交错混淆,实质上是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在国家政权设置上的反映。国家政权体系在国家现代化初期,既要强化国家的管理,以形成国家现代化所需要的社会资源统一配置的环境,但缺乏这种统一配置的能力反映了目前的矛盾状况。对于国家政权体系的构建,我们不能从纯粹理性的角度出发,无视现实的国家民主化的呼吁,可能的结果是导致无政府主义;也不能从万能国家出发,让行政权控制农村的一切事务,从而窒息基层民主。

    (二)设立派出机构的可行性

    在村民自治活动中,各地先后在乡镇之间设立一些政府的派出机构,这是可行的。为了确保国家行政权在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对社会的管理,又保证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比较妥当的做法还是在乡镇与村之间设立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政务的实施;村民自治组织承担村务。在此情况下,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工作。

    第一,国家政权的设置,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国家必须利用政权的力量,建立高度流通的市场环境,必须对社会资源的调配进行必要的控制。当然这种政权的运用也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但国家政权发展的趋势是,随着国家现代化的发展,国家政权将越来越深入社会的最基层,然后随着现代化的实现,将逐步由社会“收回”国家。我国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经过了改革开放的30年的发展,国家在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巨大的步伐。现在国家急需的是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将广大农民引上现代化的道路。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这些年来,国家在引导农业的现代化上做了不少的工作,也投入了不少力量。许多乡镇政府努力地进行着乡村现代化建设的工作,但由于目前乡村政权体制的制约,许多政策不仅在越权运作,而且缺乏运作所需要的机构条件。设立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可以使国家基层政权对农民的引导直接深入到基层。

    第二,在农村的基层,政务与村务的同时存在,确实需要有分别完成不同性质的两种机构。其性质不同,权力的来源不同,权力的运作方式不同,权力的行使保障不同,权力的制约机制不同,权力滥用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如果直接由乡镇政府承担落到村一级的政务,事实已经证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乡镇的辖区,一般都比较大。例如重庆市奉节县在乡镇建制调整后全县由88个乡镇减少到34个,调整后的每个乡镇所辖的村平均在20个左右。村的人口有多有少。村委会所辖的行政村,管辖的人口大体在数千人左右。一个乡镇所辖的人口则达到数万人,而且不管人口多少,其所辖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大。由乡镇政府直接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政务贯彻实施到人口分散、地域宽阔的村庄,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所以,合适的做法是在行政村设立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政务的实施责任,并指导村民进行生产建设与发展等社会事业,反映农民对政府的意见。将国家认为可以交由村民自治的事务交由村民自理。

   第三,设立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并不会增加国家和农民的负担。目前,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庞大,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造成对国家财政支出的压力。正如前面介绍的一样,奉节县某镇的编制机构应该只有四个,但实际上却远远超过了编制。原因是撤乡过程中的富余人员需要安置。在行政村设立派出机构一方面可以缓解人员安置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务村务由不同机构实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创造体制上的条件。也就是说,乡镇可以减轻对村委会的行政控制,村委会可以实现村务和政务的分开。

在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及人员的基础上,设立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这种设想是可行的。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对村,其常规性的任务并不多,工作的繁忙程度有限,主要是应付突击性任务。一般说来,突击任务主要是计划生育和大的社会治安问题。由于农业税的免征,政务就更少了。乡镇派出机构的职责可以较为简单。从目前村委会的实职干部,一般为三人的情况看,派出机构的人员设置也应大致相当。随着行政事务的复杂化,也可以随具体情况增加。其工资由财政全额支出,不增加农民负担。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与广大农民有着密切的联系,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方便接受农民的监督;而且其性质及职责明确,能有效地解决农村基层建设中长期不能解决的政社不分的问题,同时保证村民委员会真正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

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制度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优势。理顺乡村关系,实现村民自治组织职能回归,切实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真正实现农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样就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更加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的总要求。

 

 

 

 

法律人语

 

/刘桂明

 

写下这个标题,源于2004年的一件往事。

    那年,我去湖北调研,在参观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时,该所主任蔡学恩再三恳请我为律所题词。因为考虑我也不是什么领导,所以我几次推辞。但是,在主人盛邀之下,最后我还是答应给他们写一首打油诗。

    得伟所原为武汉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后来为了响应司法部要求而以其谐音正式更名为“得伟律师事务所”。彼时,刚刚成立二十周年的得伟所又与君尚所完成了合并。于是,该所又有了一个新的所名“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这样,我就根据上述背景,即兴写下了那首至今想来还颇有些得意的藏头诗:

    得失自知二十载,

    伟业初成再搭台。

    君子律师行天下,

    尚怀正义创品牌。

    其中,我最得意的是第三句话“君子律师行天下”。承尹恒小友代《渝万律师》约稿,我当即想起了这句深深寄托了本人对律师朋友美好祈愿的心里话。

    那么,什么是君子?怎样才是君子?谁是君子律师?如何才能成为君子律师?

    古人云:“君子者,权重者不媚之,势盛者不附之,倾城者不奉之,貌恶者不讳之,强者不畏之,弱者不欺之;从善者友之,好恶者弃之;长则尊之,幼则庇之, 为民者安其居,为官者司其职;穷不失义,达不离道,此君子行事之准。”而孟子则曰:“穷则独善其身 达则兼善天下 。”在 《佛光菜根谭》中,我们还能读到这样一段话:“君子能用忍耐的力量处众,担当的力量负责,亲和的力量待人,禅定的力量安心。”显然,这是我国几千年文化对君子的最完美概括。台湾的星云大师对此也有一个心得体会,他说,所谓“君子的风度”有四点:第—、遇到横逆来而不怒,第二、遇到变故起而不惊,第三、遇到非常谤而不辩,第四、遇到苦事做而不怨。

    在我个人看来,所有这些总结和概括,谈到的都是有关做人的道理。芸芸众生,茫茫人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人:好人与坏人、英雄与坏蛋、君子与小人。古往今来,因为对君子的同声向往,所以才有古今仁人志士许多精美绝伦的描述:《论语·颜渊》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论语·卫灵公》说:“子曰:‘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庄子·山木》曰:“且君子之交淡若水,小人之交甘若醴;君子淡以亲,小人甘以绝。”《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愿以小人之腹为君子之心,属厌而已。”同样,也因为如此,才有诸如“淑人君子,仁义君子,谦谦君子,岂弟君子,鞠躬君子,读书君子,大雅君子,博物君子 ”等各具特色的成语。

    可见,不管是做君子还是成小人,都是从做人开始的。只有解决了做人的基本道理,才有可能成为一个君子。换言之,一个人要成为一个君子说难不难,言易不易。一般认为,所谓君子,就是一个有风度、有气度、有深度、有热度的人。

    那么,君子律师呢?

    就我个人曾供职于律师界12年的经历,我认为,所谓君子律师,应当是那些具有长远的眼光、有广阔的视野、包容的胸怀的律师;是那些能够不争一时之输赢,不计一时之得失,不论案件之大小,不想收费之多少,不看客户之高下,不问背景之优劣的律师;是那些敢于挑战体制之弊端,敢于挑战权贵之陋习,为国家利益而考量,为庶民众生而忧虑,为未来明天而思考的律师;是那些为职业责任而锱珠必较,为民生利益而斤斤计较,为法律尊严而视为己命的律师;是那些能够说真话、办实事,不急功近利、不大包大揽的律师;是那些满怀公平正义,满腹法律智慧、满腔社会良心的律师;是那些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不见钱眼开,不见利忘义的律师;是那些勇担社会公益重任,勇挑法律卫士使命的律师;是那些想当事人之所想,言当事人之所言,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的律师……

    也许标准有些高,也许要求有些严,但因为是君子,就需要高标准、严要求。只要是君子,走遍天下都不怕;只要是君子律师,走遍天下都不怵。

    谁是君子律师?谁能成为君子律师?或许不是一个水平问题,或许也不是一个能力问题,而是一个态度问题,更是一个高度问题。

    正如一位律师所言,好律师与法律无关。那么,与什么有关?

    与做人有关,这是一个道理,更是一条真理。

 

 

律师为什么收费高?

                                                   刘耀堂

    鉴于我们对律师的定位和属性、收费与收入的区别等诸多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在探讨这个话题前,先说明以下几个前提。也就是说,本文的探讨基于我们对以下问题达成共识,以免出现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论。
  一是,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实体,也就是说我们的探讨限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层面,至于律师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等问题,我们在本文中暂不涉及。这里所说的律师是专指社会律师,不包括两公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和军队律师。
  二是,律师的收入与律师的收费存在较大区别。2005年北京某媒体北京律师年均收入50的报道混淆了律师行业中收费收入的区别,给律师行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收费是指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所收取的费用总额,而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律师的收入则要减去20%-30%甚至更多的律所管理费,减去10%以上、最高45%的税收,还要减去每年固定交纳给律师协会的会费等。当时北京律协公布北京律师年业务总收入达到50亿,而记者便根据北京律师1万人计算,得到了北京律师年均收入50这个数据,因此有关方面便得出了律师收入过高的伪命题,还说国企老总年薪才20-30万,律师年均收入比他们高这么多!且不说人均50万这样的平均数有没有意义,单就混淆了律师的收入和律师行业的收费来说,就闹出了天大的笑话。如果按照这个理论,我们拿所有国企的年营业总额(律师行业总的收费)除以国企老总的人数(律师总人数),得出国企老总年收入总额又是多少呢?
  三是,这里所谓的,并不是指绝对数额上的,而是相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众的消费能力而言显得有些。一个地方上的刑事案件,地方律师收5万元当事人就感觉非常高,但是类似的案件北京律师可以收50万。因此不同的地域,律师的能力和名气都会影响收费,所以我们的探讨也只是基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的消费能力,不同的地区没有可比性。而且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律师收费也不同,刚刚进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往往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资历等,他们的收费相比是很低的,因此我们讨论的律师收费是指那些已经具备一定的资历、专业水平和名气的律师。
  在明确了以上前提之后,我们再来探究一下,律师为什么收费
  据报道,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单为莱温斯基性丑闻案就支付了高达10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在一些律师事业发达的国家,律师收费的确很高,通过各种途径,我们也看到特别是在美国,律师因为收入颇丰而与医生、教授等一样成为令人艳羡的职业。中国律师业发展到今天,民众觉得律师收费很高,赚钱很容易,律师也越来越成为民众心目中的有钱人,所以很多人抱着快速致富的心态加入到律师队伍中来。而且往往由于民众觉得律师收费高,所以将希望全部寄托到律师身上,而一旦没有达成他们的愿望,他们就抱怨律师,或者投诉律师代理不尽责。那么律师为什么收费高呢,我觉得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一个职业收费的高低与进入这个职业所具备的条件和付出的训练成本成正比。司法考试是成为律师的必要条件,而司法考试由于要求高和通过率低而被称为天下第一考,能够通过司法考试不仅需要大学本科学历等硬件条件,而且还需要经过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考验,难度可想而知。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还要经过一年的实习,才能拿到律师执业证,成为正式的律师。年轻的律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名气和各种资历,他们还要经过多年的努力,初期可能还要过朝不保夕的日子。在付出了多年的努力、付出了大量的训练成本之后,律师的收费才慢慢提高。
  正如外科医生一样,他们首先要比我们付出更多的教育成本,他们要在医学院学习五年而不是四年才能拿到本科文凭,进入医院后他们和律师一样要实习5-8年才能成为真正的外科医生,而要成为主治医师还要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当他成为某一领域中知名的外科主治医生时,他的高收费也就顺理成章了。
  实际上,一个职业收费的高低可以看做是对取得这个职业过程中前期所付出的教育、学习、训练等所有成本的一个回报,这些成本越高回报就越高,反之越低。用这个经济学的规律来反观律师,我们就会觉得律师的高收费也是无可厚非的。
  第二,律师收费高是由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决定的。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方面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某一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需要娴熟的实务技巧和广泛的社会资源。正像医生医治人的疾病一样,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另一种病(法律纠纷),而且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服务时付出的更多是智力劳动,而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大麻烦,这种大麻烦又是别人所不能解决的。当律师付出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了大麻烦之后,收取相对较高的费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我们经常看到,病人在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的同时还要给医生塞红包,手术结束后还要对医生千恩万谢。这说明病人除了对医生专业能力的信赖外,还带有一种报恩的朴素心态。当人们在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时候,那种心情是可想而知的,而当律师为他们维护了权利、挽回了损失、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他们减轻了刑罚的时候,当事人觉得付出相对高额的律师费是值得的,他们并没有怨言。那些抱怨律师收费太高的当事人往往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律师费但并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效果,因此迁怒于律师,而实际上能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乃至于法律服务能够达到什么效果并不是律师所能控制的。在当前恶劣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担心的并不是败诉,而是不能预期结果,因此当事人对律师的误解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第三,律师的高收费是社会资源配置的结果,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所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这样情况,人们一旦遇到法律纠纷希望委托律师时,不管这个案件有多小,人们都希望找一个既专业又有名还要有社会关系的所谓律师,比个人拥有更多资源的企业尤其如此。当事人在律师中对比寻找更的律师时,那些符合条件的律师便获得了更多的机会。与此同时,为数不多的律师也在众多的当事人中挑选资源更多或付费更高的客户。那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不得不抬高所要支付的律师费去聘请律师,同时水涨船高,律师也愿意为那些付得起更高律师费的当事人服务,他们的律师费也就随之提高。而那些个人或者实力较差的企业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律师费,律师收费太高的感觉由此产生了。
  优秀律师向实力强的企业和大客户靠拢,同时这些大客户由于能够支付更高额的律师费而垄断优秀律师,这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高额的律师费。也可以说,不是律师自己而是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或者说是这些大客户促成了高额的律师费。这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外国如此,中国目前也是如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律师收费高是由诸多原因造成的,因此抛开这些具体因素而片面地抱怨律师收费高是没有意义的。当然,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律师,那些无力承担律师费的弱势群体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

 

 

 

不同,也能相为

尹恒

   刚刚过去的2009年的这个岁末,对于律师行业,对于所有律师来说,注定是个不平常的季节。--因为帮一位被民众所憎恶的“坏人”打官司,因为质疑司法公信力,因为涉嫌替“坏人”脱罪,北京律师李庄不但被推上了道德的审判台,更是被推上了法律的审判台。

  一时间,舆论哗然,公众对律师的批判声、咒骂声四起,而律师界内部则是人人自危,纷纷感叹“刑辩律师不易做”。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案件本身应如何定性作任何评论。作为一名律师,笔者深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所以,在未见任何证据、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笔者以为,自己是不能“越俎代庖”替法官来“审案子”的。再者,笔者的身份“尴尬”--作为涉案律师的同行,似乎说什么也都是不合适的,因为总逃不了替同行“开脱”的嫌疑。

  纵然如此,在此次事件中暴露出的社会对律师职业的一些认识,一些观念,一些想法,笔者却以为不得不说。毕竟,“法治”的实现需要每个人的努力。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刑事辩护中,律师经常被指责在为“坏人”做辩护,所以,这样的指责一度成为刑事辩护率持续低迷的原因之一。备受关注的“律师造假门”的主角李庄律师是否依法在履行一个辩护人的职责,我们在这儿暂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如果不是因为替“黑老大”辩护,也不至于引来如此多的关注,招来如此多的责难。在中国大步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今天,律师的辩护为何仍然得不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我想,诚如赵长青教授所说,“这表明我们的普法失败了”。所以,这不单是律师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面对社会的不解、谩骂、指责,作为律师,一边是公众对律师的道德期许,以及舆论所裹挟的“公众压力”,另一边是作为专业人士的职业操守、职业角色与自我期许,该如何去平衡?

  “顺境中的美德是自制,逆境中的美德是不屈不挠”,我想,培根的这句名言可以作为我们的座右铭。我们不应该放弃对未来的乐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健全,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律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律师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因此,我们没有理由悲观,没有理由消极,更没有理由退却!从开始执业到游刃有余,我们必须要在认识上达到一个高点,这个点就是行业中的操守准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刘桂明说得好,从实践来看,说刑辩律师在为“坏人”辩护也没有错。但律师是为“坏人”中的“人”在辩护,而不是为“坏”做辩护。所以,我们需将这个辩护人的“法律意义”置于职业中的最高利益,讲规矩、慎言行,这种“最高利益的追求”才是律师心灵中真正的平衡。这种平衡会让律师心胸开阔,我们无需限于个案的迷惘中,即使产生“公众压力”,内心也会释然,因为“我们没有错,我们是律师”。

  事实上,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法学界一直有着极高的评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就曾评价指出: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法律法制史进步的标志性制度,甚至可以说是反映人类文明史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侧面反映。所以请相信,我们正处在一个缓缓上升的年代,我们没有理由不对刑事辩护的未来和“法治”的未来充满希望!

  当然,乐观的第一步是反思,是审视自己的行为,是查找自身的缺点。那些少数意图通过投机取巧,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案源赢得官司并短暂取得成功的律师同行们,在危难来临时就会掉进自己挖掘的陷阱里爬不出来。律师在抒发怨情的同时,应该更多一些检点,因为任何脱离行动的语言都是苍白无力,缺乏说服力的!

  诚如苏格拉底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有的律师都应坚守对法治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信仰,并身体力行地付诸法律实践。终有一天,我们会赋予自己的信仰以时代的意义——律师群体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持续改变着国家尤其是国家法治文明的面貌!律师群体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论语》有言:“道不同,不相为谋”,长久以来,好像很多人已经把这句话当作了至理名言,且动不动就把“话不投机半句多”挂在嘴边。笔者估计,那些以“嫌隙之心”看待律师的法律人正是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下才对律师诸多刁难和挑剔的吧。

  现如今,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的司法人员或领导同志,法制观念淡薄,无视律师工作的重要性,甚至错误地认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与公诉人员唱对台戏,是“丧失立场”、“包庇犯罪”,有的把一度存在的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也归罪于律师的辩护。难道,这仅仅是因为公检法与律师行业所谓的“道”不同?仅仅是因为“控诉”与“辩护”天然的对抗性吗?

  其实,正如医生眼中没有坏人好人之分,只有是不是病人之分,律师其实也一样。因为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其犯了滔天罪行,都有权得到辩护。律师为的不只是每一个具体的被告人,其工作的整体意义是保护每一位潜在的被告人、每一位公民。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乃我国已经确立的刑事政策,法院必须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作出有罪、无罪抑或罪轻、罪重的判决,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控辩平衡”的基础上。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就是起到控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易的真理,也是社会经验的总结。的确,权力往往滋生腐败,所以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现阶段,某些权力机关的少数人,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膨胀的私欲主义的贪念,在权利与道义之间失去了平衡,为了利益,甚至不惜做出违背法律的勾当不正是滥用权力的表现吗?

  法制意识的局限,曾一度让“律师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个话题成为禁忌。但无论是公检法哪一个机关,或是律师,都是国家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人员与律师同是法律人,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果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不好、理不顺,将给“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带来巨大的隐患。

  我们常说:“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听得进忠言的。律师的“挑刺”也好,“质疑”也罢,其实都是为了促进职业共同体法律理念的交流甚至是争论。“律师的真知灼见有助于法官清晰明辨达至正义”,田成有大法官的这番话更是深刻地诠释了“律师是一种抗衡公权、制约强权的力量”。

  俗语说得好:“集思广益,集腋成裘”,同一片森林可以容下不同的树木,同一棵树上可以容下不同的鸟儿,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再把“道不同不相为谋”挂在嘴边呢?

  同为法律人,在事关法治前途的问题上,应当求同存异。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作为法官,也应对律师执业活动和专业意见予以充分尊重。法官与律师还应相互监督。

  法治时代的律师,法治时代的法官,我们要做的是突围民众对我们的偏见和误解,共同净化良好的司法氛围。所以,笔者以为,“道”也许不同,但仍然可以与之相为“谋”,“谋”的就是“中国法治的未来”。

 

  (作者:尹恒,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杂志社特约评论员,《重庆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万州区作家协会会员,e-mail:yinheng628@sina.com 

 

注:本文曾在中国律师网发表。

 

 

 

 

 

专栏:其人其书

那一撒手的掠过

——临水照花张爱玲

\吴知处

终其一生,这是一个惯于背对众人的女人。

她既享受世俗,又拒绝世俗——享受世俗的名誉并选取她所需要的,但却不愿支付相应的代价;习惯游移于众人的目光之外,以局外者的身份独自体味欢欣与悲戚。这一刻意保持的距离帮助她成功地营造了某种魅惑,而魅惑的秘密在于,“张看”与“看张”之间,后者对于前者近乎仰望的“审美距离”。

无论怎么讲,她都是成功的。她获得了她热切渴望的声名——“出名要趁早啊!”——无论褒赞支持还是批评诟病,从她崛起文坛始,对她本人及作品的研究与关注便余绪不绝,新近更成为一种被重新发掘的“文化时尚”;她保有了想往的孤独——远离众人与喧嚣,独处,将自己的身影镌刻进“传奇”,直到生命终结的最后一刻,乃至身后。

1995年秋,曾经临水照花的民国女子张爱玲,在洛衫机寓所孤身悄然辞世。似乎,这本就应该是最适合她的人生谢幕。

 

也许很难想象,一个曾经游弋于东方第一大都市,“最时髦、最前卫的文学少女”,生前却预立遗嘱:“立刻火化遗体,不举行任何仪式,骨灰撒到任何广阔的荒野中。”雅克-德希达说,“人的终结(死亡)”,意味着“人的成就”,“人对自己本质的占有”。如果是这样,张爱玲是否在生命的结束之时,向世人昭示了她的本质、她的内心世界?一个那样享受生活的女人,在她的奇装异服与热切的生活细节喜好背后,会有着荒野般寂寥、忧伤的心灵废墟?

细读张爱玲的笔下,本是趣味盎然的《公寓生活记趣》,却有似语还休的神来一笔:“长的是磨难,短的是人生。”——人生本是不乏意趣的,但除了眼下可感可触的、四面搜来的这些快乐的碎片,过去与未来,生命延伸开来的完整的却是磨难;在《天才梦》的结尾,张爱玲写到,“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爬满了虱子”,而爬满虱子的生命之袍是不能留藏的,总有被遗弃或是溃腐的一天;《谈画》中,作者所喜爱的塞尚的一幅风景画《破屋》,“是中午的太阳下的一座白房子,有一只独眼样的黑洞洞的窗,从屋顶上往下裂开一条大缝,房子像在那里笑,一震一震,笑得要倒了。通到屋子的小路,已经看不大见了,四下里生着高高下下的草,在目光中极淡极淡,一片模糊。那哽噎的日色,使人想起‘长安古道音尘绝,音尘绝——西风残照,汉家陵阙’。可是这里并没有巍峨的过去,有的只是中产阶级的荒凉,更空虚的空虚。”《倾城之恋》里让人联想到地老天荒时——“有一天,我们的文明整个地毁掉了,什么都完了”,依然还剩下的那堵墙……在这些文字的背后,又隐藏着一个怎样的灵魂?

张爱玲曾经徘徊在两个“家”之间。

一边是遗少父亲弥漫着“鸦片的云雾,雾一样的阳光,屋里乱摊着小报”的家。在这个家里,虽然“有太阳的地方使人瞌睡,阴暗的地方有古墓的清凉”,“但房屋青黑的心子里是清醒的,有它自己的一个怪异的世界”。在这里,她敏锐地捕捉到“怪异”——至少这些怪异对她是有某种吸引力的。感受的敏锐与捕捉的好奇训练了张爱玲的文学自觉与审美倾向,使她对怪诞与反常规的特立独行产生“兴趣”。但最根本的是,这个家连接的,既不是未来也不是现在,而是过去——充满古老尘封记忆的历史。后来她说:“为要证实自己的存在,抓住一点真实的,最基本的东西,不能不求助于古老的记忆,人类在一切时代之中生活过的记忆”。张爱玲选择封建大家庭这样的历史遗迹作为其作品表现的主要内容,或许可以看作是她“存在”的需要。而这种意识就来源于对她父亲的那个家的记忆,来源于在那里所不自觉的接受的“训练”。但这样的家与这样“懒洋洋灰扑扑的活下去”的历史,无法给予她更大的精神价值。价值的受限,意义还有多大呢?这个家的“青黑的心子”最终留给张爱玲的只是“虚无”的底子。

另一边是留洋母亲布置着“纤灵的七巧板桌子,轻柔的颜色”的屋子,“我所知道的最好的一切,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的,都在这里了。”在这里有代表着希望与未来的西洋文明。然而,对于“从小被目为天才,除了发展我的天才外别无生存的目标”的张爱玲,在母亲的西洋教育和淑女改造以及不堪造就的怀疑中却动摇了:“常常我一个人在公寓的屋顶阳台上转来转去,西班牙式的白墙在蓝天上割出断然的条与块。仰脸向着当头的烈日,我觉得我是赤裸裸地站在天底下了,被裁判着像一切的惶惑的未成年人,困于过度的自夸与自鄙。”读书聪慧、颇具才学与日常生活、待人接物的惊人愚钝,“断然的条与块”的分别。此时,“母亲的家不复是柔和的了”。当认识到“当童年的狂想逐渐褪色的时候,我发现我除了天才的梦外一无所有——所有的只是天才的乖僻缺点”,她意识到了乖僻见容于世俗的困难:“世人原谅瓦格涅的疏狂,可是他们不会原谅我“。不管曾经有过怎样的憧憬,人生总有梦醒的一刻,是看清了自己或是明白了世界。人似乎就是在迷梦与梦醒之间循环往复直至生命终结,而在这其间到底何时是真,何时是假——如果这就是未来,那也是弥漫着强烈的质疑与不确定的未来。

遭受父亲毒打监禁的经历,让张爱玲在两个家、两个世界间作了选择。在《私语》中她回忆道:“我暂时被监禁在空房里 ,我生在里面的这座房屋忽然变成生疏的了,像月光底下的,黑影中现出青白的粉墙,片面的,癫狂的”…… “数星期内我已经老了许多年…… “病了半年,躺在床上看着秋冬的淡青的天——也不知到现在是哪一朝、哪一代……”绝望、苍凉的身影如幽灵般游移在字里行间,也铭刻在了作者的心底。即使用后来的享用生活也始终不能将之抹去,并不时地滑出笔尖。那是心底最深处的声音——人间之情是如此脆弱,抵不住现实的任何折磨。

张爱玲被父亲关禁造成一种孤独的体验。Anthony  Storr曾说:“强禁性的孤独,长时间无法过普通人的生活,会造成永久的损害。”而一个被监禁的人的自述是:“你能想象终身坐牢是什么样子吗?你的美梦成为噩梦,城堡化为灰烬,你所想的只是空想,最后你就背离现实,活在一个变形的虚构世界里。你拒绝接受世俗的规范,并且自设标准,以符合自己的小世界。”

张爱玲从父亲家的逃跑是一种“叛逆”的选择,这样的逆反心理是伴随着伤害同时形成和积淀的。逆反是对抗、隔离伤害,拯救自己的唯一途径,是不得不为。可以说,伤害有多深,逆反的情绪便有多强烈。而她在母亲的家所感受到的自信的受挫,使她对于所谓主流的、常规的,为理性所规范、驯化的现代社会的合理性——日常生活、待人接物、成为淑女的个人修养——产生怀疑,质疑其意义与价值。二者的叠加加剧了张爱玲对尘封的过去(父亲的家)“懒洋洋灰扑扑的活下去”的失望情绪和对不确定的未来(母亲的家)“世人原谅瓦格涅的疏狂,可是他们不会原谅我”的失落情绪,最终导致对于现时和整个人生的“虚无”认定,并形成一种价值判断:逆反(颠覆、质疑)与去中心化。现实社会没有接受她“正常”的身份介入,迫使她只能通过建构“自设标准”的“虚假世界”来获得存在的意义。这种逆反、质疑的姿态恰恰是她的“虚无”的外在诠释。

 

对张爱玲来说,一个“拒绝接受世俗的规范,并且自设标准,以符合自己的小世界”是“存在”的必要。她通过自己的文学实践来建构这样一个“虚构的世界”。而正因为有了这样“虚无”的底子,在“虚无”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映照下,使她的文学实践具有了某些与众不同的“现代性”特质。

她的“现代性”特质之一是“逆反—颠覆”的姿态。

她以切身的经历,对人与人性的特有敏感和深刻洞察,把自身所受到的伤害化为对人性集体潜意识的邪恶描写,以再现人的邪恶本能欲望,直指于“人”。

她在写实主义为主流的大叙述中,一再用反语将小说的场景回到“旧世界”——“不能不求助于古老的记忆”。她告诉我们“五四”并没有真正改变什么,只有更坏、更大的破坏、更大的威胁即将来临。

她笔下的人物“全是些不彻底的人物,他们不是英雄,他们可是这时代的广大负荷者”。她通过去挖掘被历史总体性规律性,被理性压制尘封而陷入边缘“沉默”的文化现象,以颠覆所谓的历史的总体性、规律性真理,还历史以偶然的、断裂的、被深层结构制约的真实面貌。

她创作的素材恰恰是“五四”之后“西化”运动中被否定、被抹杀的东西,民间戏曲、章回小说、古典诗词等。李欧梵说:“真正从一个现代的立场,但又从古典诗词戏曲中找到灵感并进而反抗‘五四’以来历史洪流的作家,我认为是张爱玲”。

她的第二个“现代性”特质是“质疑—去中心”的边缘姿态。对人和人性的普遍关注,多数作家仍然遵循着传统的解释要求——要在人性中、在语言后树立本体以及建构符合历史需要的意义与价值系统,那么张爱玲呢?张爱玲在主流的、常规的,为理性所规范、驯化的现代社会的合理性面前遭遇了自信的受挫,那么如果对所谓符合现实的理性的价值与意义的肯定,也就是否定了自己;何况,“这时代,旧的东西在崩坏,新的在滋长中。但在时代的高潮来到之前,斩钉截铁的事物不过是例外”,人生既是充满不确定的,任何意义也都是流动的,试图寻找或树立一个永恒“本体”便是徒劳。

为实现其对主流权力话语及解释系统的意义消解,张爱玲采取了一种“去中心”的边缘姿态:她关注个体的人与人性并对其作深刻剖析式的展示,却并不热衷于探讨、寻求、指示“改造”的方法,更不愿承担“改造民族的灵魂”这样宏大的历史命题。她的“虚无”使她始终质疑着一切树立本体以及建构意义与价值系统的行为。

她对于其笔下的人物及人物世界保有复杂的“中立”立场,她认为:“清坚决绝的宇宙观,不论是政治上的还是哲学上的,总未免使人嫌烦”。因此她不做截然的倾向性评价以迎合主流的解释系统与批评原则。她说:“我用的是参差对照的写法,不喜欢采取善与恶,灵与肉的斩钉截铁的冲突那种古典的写法……”她敏锐地捕捉通俗文化中的“日常生活况味”,将“五四”精英们赋予崇高使命——“改造民族的灵魂”的文学艺术归还给普通的现代都市人,以小市民的“苍凉”来消解了英雄式的“悲壮”。

 

张爱玲在过去与未来都看到了“虚无”的影子,如果不要“如影子般沉下去”,只能抓住现在了。选择“世俗”使张爱玲获救——这既缘自其作为女性作家所普遍具有的对细节的敏感,也是她具有的富于感官、享乐主义的特质所造就。王安忆说:“她对现实生活的爱好是出于对人生的恐惧,她对世界的看法是虚无的。”张爱玲是通过赋予日常生活细节以意趣来遗忘和抵消“虚无”带来的痛苦与无意义。

张爱玲对“世俗”是享受的。无论是街道上煮南瓜的气味与“照眼明”的红色所赋予她的“暖老温贫”的情感,还是对绿衣邮差骑车载母的莫名感动,无论是“享受微风中的藤椅,吃盐水花生,欣赏雨夜的霓虹灯”,“还是从双层公共汽车上伸出手摘树颠的绿叶”,她充分融入这些“与她共时态,有肌肤之感的生活细节”,体味其中的真善美,使自己获得审美的愉悦享受。

张爱玲对“世俗”也是超越的。“世俗”并不意味着低俗、恶俗,张爱玲的“世俗”因为有着“虚无”的底子,更具有一种欣赏的超越。在《公寓生活记趣》里,有发脾气的热水管系统,有“吵闹之中又带着一点由疲乏而生的驯服”的回家电车,有先读报后送报的开电梯人,可以“搬一把藤椅坐在风口里”闲探邻居的私生活……”她知道在现实的后面有什么和没有什么,所以对现实便有了洞察后的宽容,娓娓道来。观察世俗、体验世俗却不以世俗的目光与标准:“为什么我们不向彼此的私生活里偷偷地看一眼呢,既然被看者没有多大损失而看的人显然得到了片刻的愉悦?凡是牵涉到快乐的授受上,就犯不着斤斤计较。较量些什么呢?——长的是磨难,短的是人生。”或许正因为领悟了“虚无”,所以才懂得超越,“因为懂得,所以慈悲”。

 

张爱玲相信,“人生的所谓‘生趣’全在那些不相干的事”,“现实这样东西是没有系统的”。她看到了“虚无”,却并未被“虚无”所淹没;她享受“世俗”,却没有沉迷“世俗”——她对于人生也同样追求着“参差”的效果——“当她略一眺望到人生的虚无,便回缩到俗世之中”,“从俗世的细致描绘,直接跳入一个苍茫的结论”。

张爱玲的“虚无”与“世俗”在对照中共生,是混搭,而非反差。在《更衣记》的末尾,一个小孩在满地垃圾的小菜场中穿行,骑了自行车,撒开把手,很灵活地掠过了。她写到,“人生最可爱的当儿便在那一撒手吧?”——是的,在“虚无”与“世俗”之间,或许她一生就在彩排和体味着那一撒手时的掠过吧。

 

 

 

视野

 

 

吴经熊:会通理论与实务的法学大家

汪演元*

 

吴经熊,1899年生于浙江宁波。其父吴传基为首任宁波总商会经理,家道殷实。6岁起,他开始接受中国传统式经学教育,并阅读中国传统国学经典。9岁时开始学习英文,以后又在宁波绍西学院接收现代西方教育。1916年吴经熊考入上海沪江大学攻读自然科学。不久在同学与好友徐志摩的相约下,转入天津北洋大学读法律预科,但他在北洋大学只读了一个学期便又返回上海,并于1917年秋进入刚刚创办不久的东吴大学法科。此时,吴经熊在笃信基督的东吴法科创办人金兰的感召下,对《圣经》发生了兴趣,接受了卫理公会教堂的洗礼,皈依了基督教。19207月吴经熊以年级最高成绩从东吴大学毕业并获得法学士学位。

随后,吴经熊远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深造。1921年,以惊人的十个满分的优异成绩跳过硕士而直接获取了法学博士学位。期间他在《密西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自己的第一篇法学论文《中国古代法典与其他中国法律及法律思想资料辑录》,并同时将此文邮寄给当时在美国法界享有盛名的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法官指教,很快就得到了这位大法官积极而认真的回应。由此,22岁的吴经熊与80高龄的霍姆斯结为忘年之交,成就一段佳话。

1921年,由于卡内基世界和平基金会资助,吴经熊远赴法国巴黎索邦大学最高法律研究所担任研究员,研究项目是国际法。不久,他就用法文写出了《国际法的方法:关于法理批判的论文》,《成文国际法》和《论自然法》三篇论文。1922年吴经熊又前往德国柏林大学,投师于新康德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施塔姆勒门下继续从事法哲学与法理学研究。在那里,他详细地分析和比较了施塔姆勒与霍姆斯二人在法学思想与法学方法论上的差异,并在19233月《密西根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论文《霍姆斯法官之法律哲学》。1923年秋,吴经熊重返美国哈佛大学追随法学院院长庞德研究社会法学。当时庞德教授在美国法学界的影响正盛,其所竭力倡导的社会法学思想很快就吸引住了思维敏锐的吴经熊,并促使他开始关注法律发展中的社会心理因素,并在1924年《伊利诺法律评论》上发表《论庞德的法律哲学》一文。

1924年春天,游学足迹遍及欧美著名校园的吴经熊回到了阔别四年的祖国,被母校东吴大学法科聘为教授,当时年仅25岁。1927年元旦,吴经熊在法学家董康的力荐下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民庭推事。同年,东吴大学法科改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吴经熊作为“东吴大学最优秀的毕业生”担任了法律学院的院长。1929年当吴经熊30岁时,又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院长。

1930年夏,吴经熊自美国哈佛大学和西北大学讲学回国之后,在上海开办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和他在法理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荣誉一样,其律师业务也为他带来了颇为可观的经济收益。此时,吴经熊逐渐把自己的研究兴趣转向了中国法律和法律在国家发展中作用的探讨。1933年吴经熊应好友立法院院长孙科之邀请,任立法院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同时被指定为宪法初稿起草人。随后,吴经熊以一个月的时间写就了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这就是世人所称的“吴稿”,共5214条,并在报刊上署名发表,以求公开批评。最终草案中的部分制度设想被吸收进了《中华民国宪法》之中。

1939年,吴经熊被推举为美国学术院名誉院士。1942年,吴经熊应当时外交部次长傅秉常之邀前往重庆,并随后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的身份,参与有关“五五宪草”的修订讨论工作。19472月,吴经熊出任中华民国驻梵蒂冈大使,随后作为中国出席世界人权会议代表团成员,见证了《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19492月,吴经熊奉时任行政院院长孙科之命返国,准备接任司法行政部长。然而由于蒋介石退居台湾,吴经熊尚未就任,并由此萌发退出政界之意。

1949年冬天,吴经熊受聘成为夏威夷大学中国哲学与文学的资深教授。1951年到1966年之间,他又先后担任了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的法学教授和亚洲学术教授。晚年,吴经熊返回台湾并定居。在他生命的最后20年里,吴经熊担任了中国文化学院哲学教授;1974年起又担任了该学院哲学所的博士班主任。198626,吴经熊因病逝于台北,一颗法学之星由此陨落。

概而言之,吴经熊的法学思想可以划分为前期与后期两端。前期的吴经熊,因为受到美国现实主义和社会法学的影响,亲身参与并致力于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关注现实中的法律操作难题,并因此无暇过多思考法律哲学层面的形而上学问题。不过其由于受到基督教精神和德国求学经历的影响,还是对自然法学产生了一定的兴趣。后期的吴经熊,则因笃信天主教,又因身兼中西文化的两元,欲透过对东西方法律传统以及其现代发展变革的观察与权衡,提出一个跨越东西方法律发展的更高目标,从而构建其以自然法为中心的法律哲学体系。

自从清末中国法律以“务期中外通行”为目标开始正式改革传统以来,就似乎在向人们昭示:在这个极不寻常的世纪里,要为当时成长起来的一代法律人提供一个跨越东西方的法律活动舞台。作为一个系统接受了中国式传统经典教育和西方式法律训练的法学家而言,吴经熊在他所涉足的各个职业领域里都表现得相当出色,而且在正处于“五千年未有之奇劫巨变”的新型法律体系的创建过程中发挥着他的学识与才华:他既是一位著作等身的著名法学教授,又是一位参与宪法制定的重要立法者;他不仅致力于证明中国文明存在现代法治的引子,还以现代法律对中国社会进行改造;他不仅成功地从事了律师业务,而且作为法官还被誉为“大法官宝座上的所罗门王”。吴经熊是一位成功的法律职业家和原创型的法学理论家,其以卓绝的学识和敏锐的视角,站在世界法学的高度与各国法学名家进行广泛对话,并通过法律这个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工具,努力在东西方两大文明之间架桥设梁;而他所追求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超越东西方。所有这些,都足以证明:他是一位会通理论与实务的法学大家。

 

 

 

 

正义的审判让战争停止

——看过《东京审判》之后

彭丽云*

《东京审判》讲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的那段令人难忘的历史。东京审判从19465月开庭,持续到194811月宣判终结,历时两年零七个月,最终把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送上绞刑架,这是中国人在国际舞台上第一次成功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国家尊严的故事。

影片最大的特色在于保持了历史真实感,采用了纪实体与叙事体交织的表现手法,将东京审判的史实与背景一分为二。法庭内为纪实体,主要再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现场,讲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法西斯战犯所受到的正义审判。当百般抵赖滔天罪行的东条英机被问及:如果再有一次那样的机会是否会再次发动战争时,从东条英机口中迸出的却是冷漠却异常肯定的回答:“是”! 此时此刻,日本战犯们的罪行以及思想深处根深蒂固的军国主义罪恶在自己的话语辩白前,在历史的真相面前无所遁形。法庭外为叙事体,描述了发生在东京一家小酒馆周围的一连串事件,讲述了许多无辜者被战争所裹挟,受到了深深的伤害,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惨痛记忆。我们不难感受到在那个特殊时期的日本社会受尽苦难的日本人民及其在东京审判期间“备受煎熬”的真实状况。

《东京审判》没有选择宏大的场面去表现战争中的冲突,而是选择了从细微处着手。影片通过对日本战后一个普通家庭的描述,将战争带来的伤害从一个个寻常人的视角娓娓道来,将饱受战争摧残下民族与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一种极其微妙而又备受伤害的情感碰撞,真实地呈现出来,这种客观沉着的冷静方式所带来的震撼效果远胜于声嘶力竭式的讨伐。平凡的人遭受的非凡痛苦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战争的残酷,历史的真相也便在这确凿的话语之中被定格。

导演高群书说:“我们力求表达的,正是对战争的思考。正义的审判让战争停止,但战争的影响并没有消失。我们力求达到的,就是让观众的心灵激荡起来,让他走出影院时心灵掀起一场风暴。”我们可以借助影像的力量重现历史,让曾经遭受到战争伤害的人,让制造战争的人,让那些或被动或主动参与过战争的国家以及他们的人民,都深刻的感受到战争的残酷。所有苦心经营的历史或者文明,都可以在惨无人道的战争下失去意义。战争,时时伴随着整个人类历史的残酷与悲哀。它的产生和爆发离不开人,或许正是人类参与战争本身注定了战争的悲剧性,这不仅是某一群人或某一个民族的悲剧,而是全人类的悲剧,因为战争带给人类的永远都不仅仅是肉体的创伤,容易被忽视的精神上的创伤往往带着深远的隐痛悄悄潜伏于人们心中,挥之不去。人类是战争的殉葬品,不论战争最终结果如何,人类永远都是输家。

那么如何让战争一去不复返呢?影片告诉了我们答案:正义的审判让战争停止。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开创了人类史上依据自由人权等普世价值来审判国家罪行的先例。二战最伟大的不是胜利,而是胜利者和受害者甘愿刀枪入库,放弃自古以来处置俘虏的权利,而给迫害者和战败者一个公正的受审机会。在纽伦堡和东京两场世纪审判中,德国和日本战犯的辩护人都曾以“法无溯及力”的法治原则来抗辩。但检察官们以国际法中一贯包含着的自然法精神,来论证审判的正当性。这场审判不是战胜国的舞台,不是依据某个国家的法律,而是依据那高于一切人间法律的自然法则。正是由于对自然法的敬畏,使一场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带来了二战后的法治的全球化。然而东京审判之时,当时民国政府的官员以及民众的民族情绪高涨,很难理解东京审判的意义。国人均以为审判只是过场,因为自古以来,战败国就是战胜国手中的鱼肉,“审判”不过是以现代方式,为这种复仇增添一层光环罢了。中国派出的法官梅汝璈先生深知日本战犯犯下了滔天罪行,为了战争中无数的殉难者们,其应该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惩罚永远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报复行为可能会很解恨,但不一定能伸张正义。审判的真正目的在于让无论是战败国还是战胜国的人民均认识到战争对于文明的毁灭,认识到战争对于人性的摧残。只有当人民觉醒了,只有当战争的危害得以真正认识,战争才有可能避免,因为我们不希望看到第二次“东京审判”。

 

 

 

投资与市场

谭木匠(HK0837)股票投资价值

李东

万州有个企业尽人皆知,就是谭木匠。如今,谭木匠已经成为万州第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笔者认为,谭木匠这个公司是个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公司,其某些特质,可能形成长期的商业优势,从而支持股价长期上行。对于万州本地的投资者来说,不要错过了身边的机会。

万州的投资者可能认为香港股市很遥远,其实,在专业投资顾问的指导下,任何一个会上网的市民足不出户,也可以购买到谭木匠的股票。互联网时代,地球变得很小,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一台电脑,你就可以投资大陆股市、香港股市、美国股市,构建自己的国际投资组合。下面我就对谭木匠这支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股价表现:20091229日,香港联交所当年最后一场上市仪式上,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最后报收3.93港元,溢价达52.3%201031日收盘价为3.01元。股价上市后一路下行并企稳,近日有反弹迹象,为中长线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买入时机。

 

业绩简报:根据谭木匠在港交所发布的招股预览显示,谭木匠2008的营业额已经达到1.087亿元人民币,纯利2590万元,但和2007年相比下跌了38%。而2009年截至6月底, 6个月获得纯利2130万元,毛利率为58.9%2008年利润急挫,主要是受四川地震及金融危机拖累,不过今年上半年已经反弹84%

投资建议:谭木匠2009年净资产收益率将达到38%,当前股价的动态市盈率大约在20倍。相对于其业绩和成长性,这个价格并不贵,对中长线持有者,可以买入并持有。

谭木匠股票的几个优点:

(1)           高品牌附加值产品毛利高

经过17年努力,谭木匠已经形成“中国木梳第一品牌”。在一个技术较为低端的产业里,做出了技术含量,做出了品牌附加值。简单讲,人家一把梳子卖10元,他一把梳子能卖300元甚至更高。因此谭木匠的产品利润比大多数同行高得多。即使谭木匠公司的内部职工出去单干做出一样的产品,也卖不到谭木匠的价格,因为他不能用谭木匠这个牌子。

(2)           连锁体系的扩张性强

品牌独特性是其连锁体系扩张能力强的基础,一是向二三线城市渗透,另一个方向是向海外渗透。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带有礼品性质的高端工艺木制品市场会持续增长。谈及未来发展计划,谭木匠老总谭传华表示,谭木匠2010年计划开店200家,其中包括数家旗舰店,同时开发网络销售和集团大客户销售。下一步,谭木匠部分产品将要走高端路线,除开建物流配送中心、继续开设“谭木匠”品牌的海外分店外,还将开拓另一子品牌“Tan’s”高档家居饰品店,到2011年预计开出25家此类门店。

(3)           品牌壁垒高

所谓的高科技IT产业,往往复制起来并不难,近几年多晶硅产业的大起大落就证明了这一点,一看赚钱,大家都来做,供大于求,价格一下就跌下去了,投资者反被套牢。相反,一种基于口碑和传统的文化品牌,却不是“砸钱”能复制的,比如,某机构投资1亿做个“李木匠”,仍然不会对“谭木匠”构成什么威胁。这就好比你砸钱10亿做个“广州茅台”也丝毫撼动不了“贵州茅台”一样。真正的品牌,不是拿钱能轻易复制的东西。只有这种有品牌的公司才能抵御市场竞争,长期赚钱。

(4)           品牌扩展性强

     如果“谭木匠”这个品牌叫做“谭梳子”,则该公司投资价值要打不少的折扣。“谭木匠”既然证明他是个好木匠,他为什么就只能做梳子呢?通过香港上市,极大的提升了品牌知名度和资金实力,至少香港股民和一些国际投资者都知道谭木匠了。在此情况下,谭木匠可以把梳子做成工艺品卖高价,为什么不能把家居饰品甚至家具做成工艺品卖高价?如果高端工艺家具这条路走通,谭木匠股价将会有10倍以上的上升空间。想想看,动辄上万元一个谭木匠衣柜,公司利润将提升多少?这就跟买车一样,不怕你贵,就怕你没牌子,只要有品牌,总有一批“先富起来的人”消费。

(5)           谭传华是个较为可靠的企业家

未见其人,只能通过媒体的信息“碎片”,分析此人做事风格。从目前搜集到的情况看,谭传华应该不是那种极不讲规则的企业经营者,做事踏实,有耐心和远见。当然创新开拓精神就不说了,他能用17年开发出2000种梳子就证明了这一点。谭传华的性格,可以从其语录上略见一斑:

语录一:“我们不希望做大公司,我们希望做好公司”。

语录二:其实从第一家连锁店建立到现在,我一直在和浮躁较劲。大家都想一举成名,比比皆是的就是浮躁。对这个问题,我一直在做疏导,我坚持的东西就是———诚实。”

语录三:“我的梳子还要继续做下去,我要做全球最好的梳子。”

风险提示:

1)家族企业管理透明度

谭木匠作为一个家族控股的企业,其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是否能完全地对投资者负责,这仍需持续观察。从过去民营企业暴露出的一些案例看,家族企业往往持股较为集中,缺乏外部监督,比起由各方股东共同监控的公司更容易出问题。

2)中高端消费群体的市场容量

谭木匠的产品价格定位较高,从某些门店来看,客流量并不大。因此,在连锁体系的扩展过程中,二三线城市是否有足够的消费群体支持其较多的门店,仍有待观察其后续销售数据。新店如果没有带来新客户,则带来新的风险。

3)品牌扩展当中的风险

虽然谭木匠的品牌可以扩展到其他木制品领域,但并不能说从梳子跳跃到木质装饰品和木质家具的过程中就没有技术开发风险和市场风险。对此,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其新产品和新门店的经营状况。

4)投资是一个随时可变,持续监控评测的过程

虽然笔者分析了谭木匠的发展优势,但市场经营瞬息万变,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并非一劳永逸。投资者在买入一个股票之后,需要持续搜集该公司发展的动态信息,以加仓或者减仓来驾驭发展中的机遇和风险。如果您没有时间或者专业知识,建议您聘请合格的投资顾问,协助您在投资活动中,控制风险,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侦探”必为市场所认可!

何虹东

在了解“侦探”之前,首先应该对以下两个概念做出区分,那就是侦查与调查。侦查已经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由特定的机关依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活动。而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行使侦查权的主体已经特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享有和行使侦查权。

调查,现代汉语词典对其的解释是“为了了解情况进行考察”。调查二字在相关法律中早已经提到,但是否就意味它是一种权力,也即调查权和侦查权是否并驾齐驱呢?答案是否定的,调查只能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权力,更没有赋予某类具体的组织或者个人。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侦查是一种权力,权力只能由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调查不是一种权力,任何人只要为了了解某种情况,在不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及国家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均可实施此种行为。

                          

“侦探”一词来源于西方国家,在我们国家含蓄的称为社会事务调查机构。社会事务调查能作为一种经营范围被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可,那么就可以大胆地为从事此种业务的机构作一个定义,就是为社会提供调查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用的民间专门机构。首先,它是向社会提供调查服务的机构,以此区别于行使侦查权的特定机关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其次,它是提供有偿服务,而非无偿的服务;再次,它是一种依法注册的机构,而非个人;最后,必是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调查业务的。

以上完全是从学理上对其进行的定义,法律定义是没有的,那是否就意味此类机构是违法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我国的私法领域,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去做;在公法领域,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能去做。可见只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并且这项服务又能为社会所接受,那么相关人就可以去做。从其它角度上来讲,此类服务同样有其存在的理由:一,从民商领域讲。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打官司主要是靠证据,而证据的提供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即由诉讼当事人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否成立。当事人可以自己取证,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证据,而此处的他人包括律师、社会调查机构等。二,从刑事领域讲。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相关的司法机关,而自诉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必由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据后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如此当事人必须去收集证据。而他们在没有能力、没有条件进行证据收集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委托社会的调查机构帮助其完成应获得的相关证据。

社会调查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属性是不容质疑的,最重要的是如何确保调查机构帮助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恰当、是否真实的问题。在这个新的服务行业,如果连最基本的诚信都没有,给客户的服务是虚假的,那无疑是自掘坟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道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获取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这样的证据是能被法院采信的。

                      

那么社会事务调查到底调查些什么呢?从广义上来讲,只要客户有需求的东西,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均可以为其提供调查服务。但是这样的调查服务是毫无特点,利润也是极不不稳定的,也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应该为达到了一定规模,或者资信良好的企业或者组织提供调查服务,形成长期的、友好的、共赢的合作关系。当然在企业创业初期,我们并不反对为个人提供相关的调查服务,相反,在创业初期为个人提供服务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作为一个企业,必须得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所以其服务应该由小到大,由个人到企业,由无利到有利。

借鉴国内成功的调查公司,它们的调查服务一般分为两大板块,一个是为企业服务,一个是为个人服务。为企业提供的调查服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资信调查。包括被调查对象的资产情况,法人的背景及信用状况、股东的背景及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商业历史等。2、资产追踪调查。指诉前或诉后或在实施商业行为前对债务人或者商业对象的资产状况、资产流向作实地调查。3、保险索赔款。指对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利益人的保险索赔要求进行现场实地的调查。4、反不正当竞争。针对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行为时的调查。5、雇佣资质背景调查。对被调查对象的学历、工作经历及表现、品行、声誉及信用、家庭背景、不良记录、个人忠诚度等的调查。6、竞争对手的商情信息收集。7、其它。为个人提供的调查服务主要有:1、婚外情调查。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索赔或追其刑事责任时的证据收集。2、其它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3、寻人索物。即在相关职能部门暂时不能或不便行使职能时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展开工作。

                       

目前的中国侦探市场是非常特殊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仍然处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2、市场调节的杠杆作用不是最主要的;3、官商勾结、钱权交易非常普遍;4、各地区仍然有贸易壁垒的存在;5、资源分配不公,等等。所以在目前中国特色的市场环境下,完全靠市场来规范市场主体、提供商业机会、让主体依靠市场规律来自主竞争是不现实的,而恰恰在此时滋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关系经济。此处的关系指的是市场主体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领导及握有实权的公务员之间的联系程度。这种关系经济从司法层面上来讲更容易导致腐败的产生,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在此不作深述。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讲,它是不利于市场发展的,损害的是更多市场主体的利益。谁都知道,有竞争才有发展,在没有竞争时,企业发展壮大只能达到一定的程度,当其跨越本行政区域,或是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时,它的优势又在何处呢?可以说此时人才又决定了企业的发展。试想,一个在母亲百般疼爱下长大的孩子的适应能力会有多强呢?此乃不利的原因。那么对整个市场又有什么损害呢?不言而喻,当人人发现关系经济有利可图时,人人都会走关系经济之路,到时破坏的是整个市场,遭殃的还是企业。以上所论,其实只想说明一点,关系经济只能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或者说只能是资本的原始积累时起过一定的作用,最终还得靠诚信来维持的市场经济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经济。

自由市场经济更多的是诚信经济。诚信只是两个字而已,真正的诚信经济则是需要更多的制度、规范来指导这个市场正规有序地发展。但可悲的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几十年的前提下,真正完善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这也就给不少不法之徒制造了机会,他们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制造许多不对称的信息,使不少企业个人上当受骗。建立系统的诚信体系是政府的职能,也是政府的服务内容之一,也即动用公权利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现实的问题是此种公权力营造的体系难以有效地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在此情形下,一些市场主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寻求私力救济,即靠自身的力量或者社会其他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就是很容易理解的了。

作为一个企业,从它成立的那一天起,风险就伴随着它了。据某位专家讲,企业的风险有以下几大类: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资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等。但我看来,最大的风险不是以上几项,而是意识不到以上几项风险的存在才是最大的风险!试想一个婴儿生下来后却不知道吃奶会是什么后果!

现今的社会也是一个信息社会。谁先摄取信息、掌握信息,并为之所用,那么他就比别人先跑一步了。现今的信息渠道也是多方面的,信息满天飞,谁真谁假呢?信息真,用好了,能助我大展宏图;信息假而用了,对一个企业也可能是灭顶之灾。所以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有内外两套风险防范体系,对任何新信息都应该重视并予以审查,既然风险防范体系要建立,那么风险防范服务体系也应该建立,这就是市场需求,有需求必有服务!

 

 

 

 

 “伟大”的动机

姜钦峰

《水浒传》读过许多遍,每次读到朱仝被自己人逼上梁山时,总是忍不住后背发凉。第五十回:“插翅虎枷打白秀英,美髯公误失小衙内。”美髯公指的就是朱仝,书上描写他“貌如重枣,美髯过腹”,其实就是个山寨关公。此人原是郓城县马兵都头,专管擒拿盗贼,后因利用职务之便私放人犯,被刺配沧州牢城。

沧州知府见他一表人才,气宇轩昂,于是将他留在府中,照顾自己四岁的小儿子。朱仝本是阶下囚,却幸运地在知府大人家做了保姆,因此感恩戴德,每天尽心尽力照顾好小衙内,虽说在服刑,日子倒也过得逍遥自在。不成想,好日子没过几天,却被李逵一斧子劈掉了。

  朱仝与梁山的渊源极深。在郓城县当刑警大队长时,盗贼没见抓过几个,人犯倒是私放了不少,先后放走了晁盖、宋江、雷横等朝廷要犯。毫不夸张地说,假如没有朱仝,就不会有晁盖、宋江领导的梁山事业。如今兄弟落难,梁山好汉焉能坐视不理,于是军师吴用亲自率领李逵等人下山,秘密潜入沧州,准备迎朱仝上山入伙。

  哪知朱仝根本不领这份情,坚决不肯落草,人家另有打算:“一年半载,挣扎还乡,复为良民。”人各有志,本来不必勉强,但是李逵为了断其后路,一板斧把四岁的小衙内劈成两半,小衙内是朱仝带出来的,如今人没了,朱仝走投无路,只好长叹一声,逼上梁山。

  简直不可思议,梁山好汉为达目的,竟然不择手段,连自己兄弟都可以栽赃陷害。这也就罢了,一个4岁孩子又做错了什么,就这么无辜送了性命,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这算哪门子好汉行径?提到这段,不少人都指责李逵嗜杀成性,其实李逵只是个执行中,奉命行事而已。当朱仝指责李逵滥杀无辜,要跟他拼命时,李逵大怒道:“晁、宋二位哥哥将令,干我屁事!”李逵口无遮拦,不小心说出了真相,此次行动其实是有计划的组织行为,梁山好汉从上到下,没有一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有何不妥。

  同样的手段也用来对付霹雳火秦明。梁山好汉攻打青州时,秦明不幸被俘,宋江等人用甜言蜜语进行策反,秦明坚决不从。于是宋江叫众人将秦明灌醉,然后派人假扮秦明,连夜带兵攻打青州府,沿途故意烧杀抢掠,杀死无辜百姓不计其数。青州知府不知有诈,一怒之下把秦明一家老小全部杀光,并拿秦明妻子的首级示众。秦明百口莫辩,只好上山落草。

  可怜秦明,被宋江害得家破人亡,居然认为这是好意:“你们弟兄虽是好意要秦明,只是害得我忒毒些则个,断送了我妻小一家人。”当朱仝被陷害上山时,也说道:“是则是你们弟兄好情意,只是忒毒些个!”这就奇怪了,秦明和朱仝明明是受害者,不想报仇也就算了,反而心怀感激,莫非被洗了脑?行走江湖靠的就是义气,梁山好汉亲手陷害兄弟时,却觉得名正言顺,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梁山上竖起了一面杏黄旗——“替天行道”。有了这个伟大的动机,梁山好汉的一切行为都获得了道德豁免权: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劫富济贫是替天行道;杀人放火,滥杀无辜,同样是为了替天行道,因为做大事者可以不拘小节。有了这个伟大的动机,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唯一标准,就是对梁山事业是否有利。凡是对梁山有利的,都是正义的事业,绝对不容置疑;凡是反对梁山的,就是反对“替天行道”,全体共诛之。
  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宋江不以陷害兄弟为耻,反以为荣,还得意地说:“不恁的时,兄长如何肯死心塌地。”因为他在为梁山网罗人才,是为了壮大梁山事业,手段虽然下三滥,但动机是高尚的。与这个伟大的动机相比,任何人都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任何牺牲都是必要的、合情合理的。因此,朱仝和秦明即使遭受陷害,也不能怀恨在心,四岁的小衙内,秦明的一家老小、青州不计其数的无辜百姓,都应该理所当然地为它殉葬。

    古往今来,任何伟大的动机都要用口号的形式布告天下,“替天行道”就是梁山的口号。遗憾的是,越是动听的口号,可信度往往越低。太平天国的口号是:“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事实如何呢?洪秀全后宫妻妾成群,多得记不清名字,只好以编号来称呼,如“第八十八妾” 。而天国的老百姓是不允许有老婆的,严格实行男女隔离制度,严禁夫妻同居,发现就是死罪。

口号是用来喊的,最要紧的是响亮动听。至于能不能执行,要不要执行,则是另外一码事了,反正文件上只能这么写,会上必须这么讲。能说的往往做不到,能做的往往又不能说,谎言越大越有人相信。宋江深谙此道,于是扯起了“替天行道”这面大旗,受骗的不只是大宋百姓,还有那帮跟随他的生死弟兄。李逵就是典型的受害者,他从未怀疑过梁山事业的正义性,以为砍人就是替天行道,结果不幸沦为杀人机器。
   
要做官杀人放火等招安,这才是宋江造反的真实动机。即使宋江与朝廷对抗,也不过是为了多拿筹码,捞取更大的官职而已。军师吴用一语道破天机:“杀得他人亡马倒,梦里也怕,那时方受招安,才有些气度。”替天行道,只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忽然想起弗里曼说过的话:“世上只有伟大的动机,没有伟大的人。”

 

                                      原载《杂文月刊》2010年第3期(上)

 

袖珍读书笔记七则

                                       曹澍

       120世纪初,美国知识分子女性中一半人终身不嫁。上流社会妇女认为:生第一个孩子属于正常,生第二个孩子是事故,生第三个孩子则是不幸,而生第四个孩子是悲剧。如今发达国家人口大都是负增长——以德国为例,现有人口8200万,预计2050年,将减少百分之十左右,即7200万。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中国传统文化还有什么“多子多福”之说,更加落后。如今有些所谓的学者叫嚷:放开第二胎吧!当年,毛泽东批判马寅初先生,多生了三四亿人,成为发展的包袱,直到今天,全国人民还在为他的错误买(埋)单。难道你看不见吗?美国发展到今天,只消耗了各种资源的百分之二十,而我们呢?

    2、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奈保尔说:狄更斯最优秀的作品出在24--26岁之间。以后的狄更斯就是自己抄袭自己了。中国的许多作家也是这样,尤其是小说家和剧作家。自己没有优秀作品的就去抄袭别人的。

    3、老曹回忆看过爱情小说、电影不外乎两类:一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爱情,二是现实生活根本不可能有的爱情。人们更愿意看的是后者,如《泰坦尼克号》。常见的爱情都多多少少加了点三聚氰胺,大都不十分好看。如若不信,看看自己的婚姻、想想父母的婚姻、放眼旁观亲朋好友的婚姻就知道了。

    4、很多年前,李敖说过这么一句话:神话有三种,第一是盘古开天地。第二是台湾独立。第三是台湾反攻大陆。老曹也学一把李哥哥:今天的神话也有三种......至于哪三种,我不告诉你。你自己想去吧。

    5、托尔斯泰的另一面——托翁的性欲大概是俄罗斯作家中最强烈的,从年轻时直到81岁去世。他经常光顾妓院,除了妓女,他还找吉普赛女郎、高加索姑娘和自己庄园的漂亮的农奴姑娘。还染过好几次性病,他给他哥哥的信中说,“性病是治好了,但是水银的副作用让我遭受了说不出的痛苦。”对他的放荡颓废的生活方式,屠格涅夫是这样描写的,“整个晚上都在喝酒比赛,与吉普赛人打牌,然后像死人一样,一直睡到第二天下午二点。”30年前,我看《复活》时,就怀疑勾引玛丝洛娃那“活”是作者干的,否则,他怎么写得那么好啊。

    6、文革后,聂绀弩的夫人周颖拿到了可以为聂绀弩平反的文件,非常高兴,一面看一面说:“有了这个文件,事情就好办多了,咱们的问题都能解决了。”周颖要聂绀弩看,聂不但不看,还讥讽周颖:“见到几张纸,就欣喜若狂了。等平反的时候,该感激涕零了吧。”看到这,老曹想起歌唱家关牧村的故事。文革中,关牧村的歌已唱得非常好了,被称为华北地区最好的女中音。但因为家庭出身问题,没有一个文艺团体敢招她。毛泽东死后,她被某歌舞团招为歌唱演员,很快就出名了。当记者诱导她该感谢谁感谢谁时,她断然地说:“我谁也不感谢,如果不是文化大革命,我早就出名了。”

    7、读李春雷先生的名篇《夜宿棚花村》,觉得倒数第四自然段起了画龙点睛作用,把整个文章抬起来了——“夜已经静下去了,躺在小村坚实的土地上,拥卧着油菜秸散发的香气氤氲,我反而睡不着了,总感觉有一种声音在耳畔回响着。我知道,那是小村的脉搏,那是小村的脚步声,那么浑厚、有力、齐整。......他们牵着手,正一步步地走出灾难,走向阳光......

 

                                           原载《光明日报》2008628

 

 

随笔

 

散文二题

郑文燮*

在鲁迅先生故居

或许是一种机缘,或许冥冥中的感召,纯属偶然,我在暌隔三十余年后,又回到了北京,时间是二十世纪末端,时令在岁暮。北京城市的变化之大,几乎使我难以辨识,先前熟悉的街衢大都不知所往,连僻野荒郊的阜城门外都鳞次栉比的建起了高楼。我要寻找的旧地是阜城门内西三条胡同的鲁迅故居。拐了几条胡同,周遭都是用红颜料刷写的,加了醒目圆圈的“拆”字,好在鲁迅故居的门匾还在,寻找起来还不甚费事,只是在阴晦的冬日显得突兀而孤独,冷清的小四合院落依然冷清!

鲁迅在北京生活了十余个年头,一共搬了三次家,“家”,这个词语对于鲁迅先生来说或许并不确切,他一生或许都没有过“家”,鲁迅是孤独者。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建立,鲁迅从故乡浙江的绍兴到北京的教育部供职,在教育部做“佥事”,夜晚回到他寄居的绍兴会馆,在冷冰的屋子里百无聊赖,靠研读佛经和抄写古碑打发时日。钱玄同来看望他,希望他给《新青年》写点文字,鲁迅用疑惑的目光看着钱玄同,说:“写文章有什么用处!”这个在推翻满清封建专制王朝的辛亥革命中激进的青年对“革命”感到失望。他说,以前我是奴隶,现在我是奴隶的奴隶,“革命”了,“维新”了,世事依然还是原先的老样子。1926318日,他任教的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刘和珍等在向段祺瑞执政的国务院和平请愿时惨遭枪杀,鲁迅先生满腔激愤,写了《纪念刘和珍君》的文字,说:“三月十八日,是民国以来最黑暗的一天!”青年学生无端的流血,使思想者的鲁迅由《呐喊》到《彷徨》。

鲁迅是周家的长子,对家庭更多一份责任。他到北京以后,把母亲、妻子朱安从故乡绍兴接到了北京,连同从日本留学回国的周作人及他的日籍妻子羽太信子及子女,住进了他在西四八道湾购置的新居、一所宽敞豁亮的三进大四合院。不久,周氏兄弟反目,鲁迅不得不搬出八道湾,另觅居处。他用一本书籍的四百元版税,在阜城门内西三条胡同买了一所小四合院,也就是现在鲁迅博物馆的所在地。

四合院实在太小!院子里种植的两棵白丁香占了差不多三分之一的空间,似乎再也容纳不下几个人物的活动了。周遭的几间小屋,一间做了书房,一间住着一位女佣,另外一间北屋住着鲁迅的母亲和妻子朱安。母亲和妻子的木床相对而立,床上挂着白夏布的蚊帐,都是老家带来的旧物,鲁迅在母亲和妻子的住室连通了一个长条形的小间,戏称“老虎尾巴”。鲁迅在这“老虎尾巴”里写作和住宿,室内仅一床一桌一椅而已。床是单人的板床,两条长凳上横驾着一块木板,褥子是单薄的,被子是陈旧的,有着小点蓝花的布衾,床上用竹竿挂着一副发黄发灰的夏布蚊帐。书桌紧傍的白墙上挂着一个镜框,里面是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照像。“阴冷”、“悲悯”的陀思妥耶夫斯基与孤寂的鲁迅先生相互注视,有话要说,陀思妥耶夫斯基经受过死神的洗礼,是从沙皇的绞刑架上走下来,在执行死刑的最后一刻,才被“赦免”,幸存下来。

那天天气阴霾、沉郁,像要下雪的样子,我在鲁迅故居呆得很久,大约是我太专注、太虔诚的目光吸引了讲解人员、一位和善的中年女性,她打开“游人免进”的门扉,“破了例”,让我进入先前只能隔着玻璃窗看到的内室,这样我就真切的触摸到了“老虎尾巴”,尾巴墙上挂着的那帧陀思妥耶夫斯基阴冷的照像。我在鲁迅先生曾经沉思默想的藤椅上坐了一会儿,望着窗外的景致,一座依然不大的荒芜的园子,园子角落里有一个石头的井栏,据说这井水实在苦涩,不能饮用,只能用来浇灌园中的几颗枣树,也就是鲁迅先生《秋夜》中劈头所说的“在我的后园,可以看见墙外有两株树,一株是枣树,还有一株也是枣树。”在我还是中学生的时候,我就在课文中读到了鲁迅先生的这篇文章,我曾向教课的语文教师请教过这句话的意思,教师支支吾吾,也未说出个所以然来。其后很久,我都未曾明白鲁迅先生写这句话的深意,而现在,身临其境的我感悟到了鲁迅先生孤独、寂寞和无奈的心境,鲁迅先生说过的“希望本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呢?说过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呢?……

走出鲁迅先生故居,天上纷纷扬扬下起了雪,二十世纪末端岁暮、北京的第一场初雪。踏着落了遍白茫茫的土地,我在近傍的一条胡同口,找了一家小店铺,喝了两碗羊杂碎汤,全身顿时燥热起来。

 

书的记忆

 

我对于书的最初记忆,还是少不更事的孩童时候,那时还不认识字,家里有一个精致的木匣子,里面装着两本书,一本绿色封面,没有装饰,书名竖排于中间;一本封面绛红色,右上角有几位似坐似走、似喜似嗔、墨色的人物剪影,有抽象的意味。后来知道那就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从国外传播过来的木刻。有别于中国的传统人物绘画。我曾经翻看过书的内页,没有发现一幅插图,颇有些失望,不同于我曾经见过的绣像《三国》、《水浒》和《三侠五义》、《荒江女侠》之类的武侠书籍。到后来,父亲告诉我那本绿色封面的书是《周作人文集》、绛红色封面的是鲁迅小说集《彷徨》,两书的作者是同胞兄弟,他们都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崭露头角的作家,成为了新文学的符号。郁达夫谈到周氏兄弟时赞不绝口,觉得《五四》以后,文章最好的,还是鲁迅与周作人,胡适也有过类似的看法。

父亲是喜爱读书的,尤其是对于新文化的书刊情有独钟,但这两本书并非由他购置,而是从邻居的金氏人家调换来的。金家先前大约是钟鸣鼎食的书香人家吧,后来衰败了,到我记事的时候,钟鸣鼎食当然不见,只是还散落着一些书籍,然而书已不多,也不是显赫的置放于紫檀、红木类的书橱里面,显得有些萎顿、凄凉。线装的古书我是没有见过,所见到的是《五四》以后的书刊、国内外的小说名著,也没有坊间流行的武侠神怪、稗官野史之类的杂著。那时我刚上中学,金家兄弟与我的年龄相仿佛。我去他们家时,金家老大正捧着俄国作家列夫·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阅读,学校里的同学曾经赐给他一个“托尔斯泰”的雅号,大约与他酷爱托氏作品有关。不过金家老大最后没有成为托尔斯泰,他没有田产分发给农奴,只是与晚年的托尔斯泰一样凄凉地离家出走。大饥饿的年代,他悄然西去,随着盲流的队伍到新疆就食。我也不知道他是否带去了那部他一直珍爱的《战争与和平》没有!

中国传统的读书人历来对于书籍是珍爱的。明朝时候,浙江宁波的天一阁藏书家范氏,制订了“代不分书、书不出户”的家规,即使是同族的女性也不能够登楼阅读,比族规还要严厉。衰败的范氏后代子孙似乎也没有将藏书变卖的先例。金家虽然与天一阁的范氏不能相比,但在S镇确是颇有名望的书香人家。

一个萧瑟寒冷的冬日,快要过年的样子,金家在外地教书的金老师拖着疲惫的腿脚、两手抱着一双儿子回到了S镇。在外地教书的金老师似乎并不顺利,到处受到排挤,失业了好一阵子,最后连亲生的两个幼儿都无法养育,只得送回老家。他老家S镇的妻子未生育过,不识字,但识大体,将丈夫带回来的一对由别地妇人生育的儿子视同己出,抚养长大。过年以后,丈夫依旧外出谋生去了,开初的几年还有音讯,也有些钱物的接济,到后来,既无钱物寄回家里,连音讯也杳然不知。

金家在乡下素无田产,镇上又无营商的经验和手段,度日的艰难可想而知,邻居深夜醒来还能听到荒鸡的啼叫中混合着的呜呜的纺车声音。断了接济的金家开始靠变卖衣物、家什度日,到后来家徒四壁、一无可卖的时候只得变卖家里的藏书,或用以调换食物,聊以度日。金氏也知道这些书籍都是丈夫珍爱一再叮嘱保管好的。

金家的遭遇大约对我的父亲很有些激刺。到我后来喜爱文学,珍视书籍,高中毕业后,去北地求学,企求走一条文学的新路,父亲总有些惴惴不安。然而,我对于文学的选择,或许有金家的影响,于我幼时见到的鲁迅、周作人的著作有关。我是父亲的长子,父亲对我失望以后,到他最后的一个儿子、与我的年龄参差颇大的小弟弟上大学时,父亲无论如何要他选择务实的工科,去做造桥铺路的工程技术。在我依稀的记忆中,父亲曾向我讲过鲁迅先生对儿子的遗训(亦有普世价值)“倘无才能,不如寻点小事做做,万勿做空头文学家。”西方的一位哲学家说过:“儿时的激刺,于人的一生影响颇大。”这或许是冥冥中的宿命安排罢。

 

*作者系重庆市作协分会会员。

 

 

 

 

假如我是一只跳蚤

连载之三

陈继才

我们把自己设想为一只跳蚤,把要跳出杯外当成我们的目标,在杯子外面,有很多美景,有很多机会,跳出杯子是我们的追求,是我们的梦想,我们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要跳出这只杯子。当然这只杯子很大,才容得下许多人。我们设想它有一个广场那么大,一个人就是这个杯子中的一只跳蚤,因此要跳出去也并非一件易事……          

 

5

当我们费尽了千辛万苦,终于跳出了杯子之后,我们又要去到哪里呢?我们是不是还要进入另一个杯子呢?有人要说,既然我们费了那么大的努力,花了那么大的代价,就是为了要跳出杯子,现在好容易跳出来了,又进杯子干什么?不进了,不进了!我们要说,那是不成的。因为问题是:我们能去到哪里呢?既然杯子无处不在,你除了去另外一个杯子之外还能去什么地方呢?米兰·昆德拉在《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开头讲了一个故事:一个酷爱自由的捷克人,花了多年的时间,费尽了周折,终于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拿到了出国签证,当移民局的官员指着地球仪问他:你要到哪里去?他把地球仪转动了一周,竟然愣住了,问道:还有没有别的地方……

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第二个地球可以去了。即使有,我们去到那里之后,又能怎么样呢?是不是真有陶渊明所说的那种世外桃源呢?我们认为不大可能。在人类的蒙昧时代,人们相互之间没有太多的交往,秩序和法律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但当人们的交往愈来愈多,生活愈来愈社会化的时候,秩序和法律(规则)就成为必不可少的了。为了维持一定的秩序,就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事情必须做,不是由个人说了算。这便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某种意义上的杯子,或者说是一个网,将人们笼住了。所以说,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除非是鲁滨逊一个人在孤岛上。当有了第二个人(一个奴隶,名叫星期五)的时候,鲁滨逊便要支配他,以行使自己作为主人的权威。不平等便产生了。有人要说,在世外桃源里,人们之间不存在主仆的关系,大家都是主人,所以没有不平等。我们要说,人们之间不存在主仆之分,但有智力的高下、能力的大小、体格的强弱之分,这个你不会不承认吧,因为人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当强大者与弱小者手里拿的东西完全一样的时候,或者说他们只能获得相同的利益的时候,除非有一个更高的权威来约束他们,否则强大者是会抢夺弱小者手里的东西的。于是,世外桃源里没有争斗、没有约束与被约束、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这个圈子也就成了同我们所有的圈子一样的地方了,所以我们说,“走遍天下一个道理”,毛主席说,“寰球同此凉热”,都是这个意思。即使我们到了另一个星球,也是如此。除非去的是一个人。而一般人是不愿意一个人去某个星球生活的,即便他可以宣称自己是这个星球的主人。也许有人会说,谁说没有人愿意去,我就愿意去。我们要说,在我们的这个地球上还有许多孤岛,你去孤岛好了。因为一个人在一个陌生的星球上,不啻于是在一个孤岛上。反正在孤岛上也没有什么人会来打扰你,你尽可以把其他地方的人当作不存在好了。但人们最终不会选择一个人去孤岛生活,所以还是会选择在某个杯子里生活。这就是我们说某个人一生都在想法跳出杯子,他也确实有几次跳出了杯子,但最终还是在某个杯子里的缘故。

如果有人对这个说法还不大明白,或者说对这个说法还不大满意的话,我们将在以后的时间里继续加以说明。

6

当北美的十三个英属殖民地要宣布独立、脱离英王统治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它看成是殖民地人民要跳出英王所建造的这只殖民大杯呢?英王对殖民地人民进行野蛮的剥削和掠夺早就激起了殖民地跳蚤们的不满。当有一批杰出的跳蚤(华盛顿、杰弗逊、富兰克林等)领头的时候,它们果断地跳出了杯子。但接下来就面临了我们上一节所说的问题。既然杯子是个束缚人的东西,那么还要不要它呢?争论了很久。它们最后决定建立一个不那么钢筋铁骨(高度集中)的、结构较为松散而低矮的杯子(联邦)。说它松散,因为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央并不高度集中;说它低矮,因为联邦依据天赋人权学说赋予人民较多自由,杯子不显得过高。处在这种杯子里的跳蚤们可以自由地跳进跳出,充分发挥它们活蹦乱跳的本性。这种活蹦乱跳可以看成是创造力的表现,也可以看成是放任自流的表现,就象人们可以自由购买和拥有武器枪支,因而增加了不安全感一样。关于这一点是好是坏,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自有他们的参众两院去争论,我们不越俎代庖。

我们要说的是,杯子毕竟是杯子,它最终是要束缚人的。美国这只杯子也并不真的很美。它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杯子的局限性。它竟然保留了奴隶制度,把那些黑人跳蚤们压在杯底不让翻身。这是违背人性的,所以当有人美化奴隶制度时,一只伟大的跳蚤——林肯总统驳斥说:“尽管有人说它(奴隶制)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东西,但是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一个人心甘情愿使自己成为奴隶以便从中得到好处……”他终于废除了奴隶制,帮助黑人跳蚤们跳了出来。

美国杯子的民族桎梏还体现在对当地土著居民的迫害上。美国白人本是从英国杯子里跳出来的跳蚤,他们本该明白杯子里的苦处,但当他们自己建造了杯子之后,他们很快好了伤疤忘了痛,把有色人种踏在杯底供自己弹跳。据卡尔·桑德堡所著的《林肯传》(云京译中文),美国第七任总统、绰号“老胡桃树”的安德鲁·杰克逊成为屠杀印第安人最多的人,是一只凶恶的跳蚤。

美国当今的跳蚤们跳得更远,它们跳向了世界各地。固然他们的杯子有许多与众不同之处,但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管他们的杯子有多好,有多完美,也不能强加于人,要求别人都建造他们那样的杯子。因为各国人民都有建造自己杯子的权利,至于选择何种材料,何种结构样式,似应以自己的意愿为宜,不宜强迫和包办。

7

在世界舞台上可与美国杯子相媲美的还有法国杯子。后者的历史比美国要长得多,可以上溯到查理曼帝国时代。但我们不说那么远,我们只从波旁王朝的鼻祖亨利四世说起。亨利四世本是比利牛斯山的一个小公国的国王。当时的国王很多,就象我们的扑克牌里一样多(KQJ都是,还有大王小王,我们要说的亨利四世的画像就跟扑克牌里的老K差不多),亨利四世继承了法国王位以后,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统一了法国的政教,结束了欧洲三十年的宗教战争,联合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打败了西班牙无敌舰队,夺取了海上霸权,为以后的海外贸易和殖民统治奠定了基础。所以亨利四世所建造的波旁王朝这只杯子规模是不小的。在他的后代路易十一、路易十四手上又得到了扩张。但到了路易十六手里,封建贵族专制也同我国的明王朝一样,走到了极端。偏在这只杯子里又出了一批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们在对封建专制进行无情批判的同时,为人类的未来描绘了一幅幅宏伟的蓝图。这些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的著作“充当了路易十六断头台底座上的基石”(亨利·特罗亚《风流女皇》)。起来捅破杯子的跳蚤名叫罗伯斯庇尔。从此世界开创了一个新纪元。

一七八九年的法国大革命引起了欧洲各国君主的仇视,他们组成了反法同盟,要把革命政权扼杀在摇篮里。但他们遇到了更强大的对手,法国出了一只巨大的跳蚤——拿破仑,他让欧洲的某些君主几乎陷入灭顶之灾。

在跳蚤与杯子的故事中,拿破仑帝国的这只杯子虽只存在了十几年,但相比波旁王朝两百多年的杯子它更显得熠熠生辉。它撞破了欧洲不少老旧的杯子,为其注入新的内容。在它存在的十多年间,它曾让欧洲各国的老旧杯子感到深深的震颤与不安。拿破仑杯子的世界性影响还体现在它的法律制度上。《法国民法典》是这只杯子中最为壮观的景象之一。直到两百多年后的今天,它所确立的许多原则仍然是大陆系各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性”话题之一:

闭一只眼的婚姻

尹恒

有人说爱情和婚姻是一场 “看不见硝烟的战斗” , 恋爱是斗智斗勇的 “游击战” 。

时间是爱情最大的杀手, 它可以钝化感觉、 磨灭记忆,它还可以使原本心旌摇荡的热恋男女变成后来无动于衷的冷漠路人,曾经的刻骨铭心变成了后来的麻木不仁,连最让人难以忘怀的感觉, 曾经最爱的他才华横溢,婚后却怎么看都觉得他华而不实;曾经最爱的是他风度翩翩, 婚后却越来越觉得他俗不可耐;当初爱他的超凡脱俗, 现在怎么看都不对了……让丈夫最不能忍受的是:有业余爱好, 妻子说你不务正业, 没有业余爱好, 妻子说你缺乏情趣; 下班早回家, 妻子说你不像个男人, 晚回家, 妻子说你有了外遇; 挣不到钱妻子说你笨, 挣了大钱妻子说你肯定会变坏;升职了, 妻子说你与女上司关系好, 迟迟没有晋升, 妻子说你是饭桶外加窝囊废……

生活的琐碎、 鸡毛蒜皮, 让风花雪月的爱情变成了饱经沧桑的婚姻, 于是一些新潮的、 “不甘堕落” 的男女在一声叹息中,互道 “拜拜” , 各奔前程;而另一些被婚姻生活折磨得筋疲力尽的男女, 则“懒得” 离婚, 继续在这样的境况中, 拼命的消费着已经不再是花样的年华……

爱情并不都美好, 婚姻也并不都无奈。失败的爱情各有各的原因, 幸福的婚姻各有各的妙方, 只要是投入地去爱了,这种爱,管结局如何, 过程都值得回味和赞美。

爱一个完美的人并不难,爱一个有缺点的人却很难, 长久的爱一个这样的人更是难上加难。而惟其如此,感情才显得深沉厚重、感天动地。其实, 我们谁敢大言不惭地说自己是 “完美” 的人呢? 自己都不完美, 凭什么以完美要求于自己的爱人呢?爱一个人, 便意味着全身心地、无条件的接受对方的一切,包括他的脆弱、 虚伪、 平庸、 懒惰, 甚至还要忍受婚前不曾发现的对方的种种生活恶习。

随着恋人步入婚姻殿堂, 成为夫妻, 进入平凡琐碎的家庭生活, 裹在男女双方身上的神秘面纱就撩开了, 这时夫妻双方就能比较清楚的看清彼此的本来面目,尤其是对方身上的缺点。所以,这时双方的分歧就无可避免,也无需避免。

夫妻怎么来处理这个分歧呢?—— —— —收敛自己张扬的个性, 宽容配偶, 也宽容自己。其实, 无论人生绚烂与否,夫妻间的信任和支持, 尊重和鼓励, 理解和忠诚都是让婚姻更加幸福、 事业更加辉煌的基石。成功也罢, 平凡也罢, 重要的不是结果, 而是夫妻共同奋斗、 共同打拼的过程。

有时婚姻中的摩擦并不是很大的冲突, 多半是鸡毛蒜皮的事慢慢地累积起来, 而形成导火索的。 夫妻间不妨遵循 “婚前睁大眼,婚后闭上一只眼” 的原则。 婚前看清对方的优点和缺点; 婚后则闭上一只眼, 鸡毛蒜皮的事不要去计较, 无伤大雅的习惯不要强求对方去改变。度量要大, 唯有珍惜,感情才能长久!沐浴在爱河中

的人们, 应该多一些宽容。 不是每个人都会碰到自己所爱的人, 爱情有时候是很奢侈的饰品,错过一次, 或许会错过一生……

宽容,使两颗相爱的心既独立, 又相互补偿、 沟通。宽容,是爱情之树常青的阳光雨露!



[1] 资金来源:重庆三峡学院科研课题:城乡统筹法治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8-sxxyyb-05

[2] 重庆市律师协会三峡库区农民工维权中心:《重庆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调查报告》,20093月。

[3] 周斌:《农民工维权行动的路径分析》,《学术交流》,200901期,第131页。

[4]王维、宫明辉:《辽宁农民工维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理论界》,200905期,第56页。

[5] 柯键:《解农民工维权之困》,《中国劳动保障》,200802期,第44页。

[6] 王宏宇:《云南农民工维权问题探析》,《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02期,第74页。

[7]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法律基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72006重印)。

* 汪演元,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 彭丽云,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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