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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国家税款而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3-12-24 12:05 作者:黄景竑 点击:
为逃避国家税款而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是否构成犯罪 黄景竑 【 引例 】 钱某与胡某2010年2月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10月因家庭琐事分手时因胡某要求,钱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以市场半价卖给胡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为逃避房屋交易税款,钱某出钱托人办理了
为逃避国家税款而购买伪造的离婚证是否构成犯罪
 
黄景竑
引例
钱某与胡某2010年2月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10月因家庭琐事分手时因胡某要求,钱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以市场半价卖给胡某,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为逃避房屋交易税款,钱某出钱托人办理了假离婚证书,胡某凭假离婚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并逃税近万元。后来因人举报东窗事发,检察机关遂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钱某、胡某提起公诉。
争议
案件审理中,围绕钱某和胡某为逃避国家税款而购买伪造的离婚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钱某与胡某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在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的“买卖”应同时具备“买”与“卖”两种行为,从立法本意上主要是指为“卖”而“买”的行为,而不是指单纯的“购买”一种行为。本案中,钱某与胡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的目的在于逃避房屋交易税款,而不是为了卖与他人谋利或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对二人的行为应追回其所逃税款并给予治安处罚,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钱某与胡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不论是买与卖,还是单纯的购买或出售,均侵害了相同的法益,即侵害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有效性的合理信赖,本案中二人是为逃避国家税款这一非法目的而购买明知是伪造的离婚证,应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钱某与胡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具体理由:
首先,从我国刑法典针对本罪的规定在用语表述上进行分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之中的买卖是指买和卖,买是指购买,卖是指出售。按照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般认定,这里的买与卖两者具有并列关系,购买与出售以或者相联系,是以买卖为特征的买与卖的复合行为,表明只要具有买与卖二者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笔者认为,本案之所以会出现第一种意见,主要是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由于立法者在立法时对一些选择性罪名所作的规定在用语表述方面存在不确切性,给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留下了自由空间,但这并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其次,从本罪的主客观方面看,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而为,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实施了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否则不构成本罪。针对本案,这里的主观要件就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而故意买卖,且行为人的目的一般在所不问,因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并未对本罪作行使目的的限制。这里的客观要件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的行为,不论是购买还是出售,只要有二者行为之一者即可构成本罪。笔者之所以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主客观方面作出这样的分析,主要是从立法目的角度所作出的认识,正如上述第二种意见一样,笔者认为,行为人不论是购买或出售,还是同时具备买卖两种行为,也不论买卖的是真实的包括已失效的国家机关证件,还是买卖的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妨害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符合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根据刑法规定应依法予以打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乎罪与非罪的意见的关键还在于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在用语方面表述不规范、不确切,特别是对一些选择性罪名所作的规定在表述方面存有歧义。有的规定表述清晰明确,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明确将买与卖两个行为界定开。有的规定表述则具有模糊性,一般很难从字面意思得出确切答案,如本罪将买与卖进行复合表述,而在买卖的组合方式上,刑法学术界存在对合关系与接续关系,所涉理论不仅十分深奥而且本身就存有分歧。对于这些表述,有的明确,有的存在歧义,以致在司法实务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往往给法律适用者造成模棱两可的自由空间,这实属应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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