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金生林保险诈骗案始末
轰动万州五桥移民开发区的万州区金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生林保险诈骗一案终以金生林无罪而结束。 万州区公安局在移送万州区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1999年11月24日下午,重庆市万州区金汇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厂长)金生林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指使该厂的驾驶员谭孝潞将其厂里的“标致”牌轿车开至长新(长岭至新田)公路的喇叭丫口处,两人下车,金生林指挥谭孝潞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壶汽油泼在前排的座位上,然后谭用打火机点燃,致使该车被全部烧毁。之后,金生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万州分公司报称该车自燃,以此骗得保险赔偿金柒万元整。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举报材料、证人证言等。且认定金生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认为金生林在审查过程中不做认罪供述,态度恶劣。 公安机关据此认为金生林涉嫌保险诈骗罪,并于2003年6月25日对其逮捕,同时《万州日报》以此为题进行了两次报道,鉴于金生林作为民营企业家在当地的名望以及舆论的渲染,这个案子一时沸沸扬扬,成为人们关注的案例。 渝万律师事务所张兴安主任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接受金生林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仔细研读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金生林对事实进行详细了解的基础上,认为在涉及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上含混不清,证据不能令人信服,同时征求了本所牟永明、金骅二位律师的意见,据此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针对侦查机关意见书的两点异议。首先,侦查机关在谈及金生林所在的“万州区金汇标准件厂”时没有说明该厂的经济性质,使人搞不清这是金生林现在的个人企业还是其它性质的企业。金生林的现有企业改制才几年,而案发时的企业登记及主管部门情况均显示:“万州区金汇标准件厂”属于典型的集体企业,即原万县的二轻企业,金生林是被主管局任命为厂长的。按照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在计划经济年代集体企业是公有财产的性质,完全参照的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无任何个人的股份等因素在内,企业的财产属劳动群众和国有投资股共有,包括毁损的标致车也应属集体财产性质。这部车从购进到毁损都是该企业的在册资产,不是金生林的个人财产。即使获取的保险费的赔偿金也是如数进入了企业的账上,任何人都没有支配和占有。既如此,如果涉案的话,是企业的财产引发的赔偿,收益又在企业,不能认定是金生林个人的犯罪行为。举例企业的偷税犯罪行为,也是法定代表人做出的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决定,但我们不会认为是某个经理或厂长指使的就是个人的行为,首先还是要认定是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现在以金生林个人作为犯罪主体法律依据何在? 其次,张兴安主任进一步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本案中,金生林犯罪的动机是什么?任何犯罪总有一定的动机,即达到犯罪人追求的目的。诚如以上分析,身为集体企业的厂长,金生林有必要为厂里的利益以身试法吗?从保险费全部入账从未有过获益、分钱的事实来看金生林无任何利益可获取,既如此金生林冒这样大的风险究竟为的是什么?起诉意见书称是为了达到骗保的目的,如果真有这样的事,恐怕为公家的利益而不惜个人去坐牢的事例在刑法上金生林案要史无前例,很明显,金生林没有犯罪的动机。辩护人的结论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金生林有罪。 万州区检察机关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极为重视,经退回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在金生林被关押八月之久,历时一年之后作出对金生林不起诉的决定,金生林重获自由又开始了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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