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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样的事 我们该怎么办?

时间:2012-10-11 00:00 作者: 点击:



引文来源  三峡都市报多媒体报刊
 

遇到这样的事 我们该怎么办?  

2012-10-11 12:03:53|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 订阅

菜贩击伤偷菜人赔偿四万多元
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者在事件中要负70%的责任

  本报记者 冯浪涛

  通讯员 汪奇权

  

  四季豆被人偷了,经制止无效,生气的菜贩子向某急怒交加,便用装有四季豆的袋子甩过去,致偷菜者匡某受伤倒地。唉,万没想到这以暴制暴的发泄一时之气行为,给自己酿下了祸事,经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向某在事件中要负70%的责任,得赔偿匡某4万多元。

  四季豆被偷

  菜贩子击伤小偷

  去年6月2日7时许,匡某在万州区乌龙池市场购买向某蔬菜,因向某发现匡某偷拿四季豆,就将偷拿的四季豆拿回。

  但是,没有想到匡某又偷拿。向某见状心里着急,有些生气,便用装有四季豆的袋子甩到了匡某脖子上,致匡某受伤倒地。

  向某见匡某倒地,立即将她送往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做X片检查,因没有发现骨折等严重后果,便将匡某送至草药医生处治疗。治疗中见伤情没有好转,匡某于6月7日到三峡中心医院作CT检查,诊断意见:环椎前弓右侧骨折,折块有分离。

  次日,匡某在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14日出院,用去医药费9353.54元,被诊断为:环椎骨折,头颈部软组织损伤经诊断。出院医嘱:卧床休息三月,继续颈托外固定制动、活血止痛及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骨科门诊不适随访。

  去年6月15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匡某环椎右侧前弓骨折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但是否为2011年6月2日受伤形成,请办案单位结合案情认定。

  同年9月28日,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匡某环椎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

  其实,匡某之夫杜某跟向某还是同行,都是菜贩子。杜某早从2007年11月,就租用万州某银行位于乌龙池菜市场的门面经营蔬菜生意。

  2011年7月7日,杜某与向某经区公安局交巡警调解,达成一致协议:匡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向某一次性赔偿匡某1.3万元。除去已付的3000元治疗费,一次性补偿匡某1万元,双方结清此款,关系终止。当天,向某支付杜某1万元。

  不认调解协议

  告上法院索赔

  匡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起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向某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6.85万元。

  诉讼中,向某对匡某的伤残等级及医药费的合理性支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云阳司法鉴定所受区法院委托,于今年4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匡某系十级伤残;匡某自费药品与伤情不相符的药品共计1452元。

  向某辩称:"匡某当时先有偷拿四季豆的不当行为,经过我两次警告无效,且是匡某先动手,我才反击打伤匡某,故匡某也有一定责任;事发当天,医院诊断匡某无骨折现象,但匡某于事发一周后到医院诊断为骨折,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匡某因骨折导致的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本人不予承担。"

  同时,向某认为,2011年7月7日,经交巡警通知及调解,匡某的丈夫杜某与他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支付完毕,因而应驳回匡某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上,匡某完全否认了调解协议,称:"我与丈夫夫妻感情很差,曾起诉离婚。向某与我丈夫达成的赔偿协议,我不知情,对该协议不认可。"

  匡某所说的"离婚"一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解决匡某受伤一事后,杜某起诉至区法院,向匡某提出离婚。

  在这次离婚案件中,匡某是这样辩称的:"我与杜某结婚多年,婚后关系一直很好,并生育女儿、儿子。由于近来杜某因故才提出离婚,但我可原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婚后关系一直很好"而不是"我与丈夫夫妻感情很差",2011年10月13日,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杜某要求与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偷菜虽有过错

  伤人更不应该

  区法院认为,匡某在向某处买菜时,有偷拿蔬菜的不当行为,经制止不听而被向某打伤,匡某有一定过错,对其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向某在制止匡某的不当行为无果后,用装有蔬菜的袋子砸向匡某,致其颈部受伤,亦有过错,应当对匡某的损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杜某与匡某虽曾经离婚诉讼,但离婚诉讼中匡某认为其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杜某与向某签订的赔偿协议,匡某以不知情为由不认可该赔偿协议的理由不成立,该赔偿协议对匡某有约束力,故匡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向某已按双方协议确定为1.3万元,予以认定。

  经区法院认定,匡某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近5.6万元,减除向某已赔偿的1.3万元,尚余近4.3万元,由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向某赔偿匡某3.01万元,减除向某已支付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等共3270元,向某还应赔偿匡某2.6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匡某承担。

  这样算下来,向某加上按调解协议赔付的1.3万元,一共要赔4.3万余元。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向某赔偿匡某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6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匡某承担。

  ◆◆律师支招

  遇到这样的事 我们该怎么办?

  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进、陈继才给市民支招应对。

  首先,遇到纠纷,均需要理性克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李进、陈继才律师倡导的是一个"忍"字,"一句话不对头,导致行为失控,产生报复行为,甚至于激情犯罪,伤害了别人又害了自己,不值得。"

  其次,遇到此类纠纷,尽可能的让第三方介入,缓解矛盾。比如本案中,可以通知市场管理人员处理或报警由警察介入协调解决,防止事态的恶化。在没有市场管理人员或无报警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现在居委会、村委会一级多设有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委员会,可以请他们处理纠纷,解决矛盾。

  第三,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掌握一个度。他人侵权,自己可以进行私力救济,而私立救济分为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但均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限度自助自卫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侵权,由受害人变为加害人,从而承担法律责任。

  自助行为是指一个人受到别人的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合理措施的行为。比如一个人的钱包被抢,他可以追赶小偷,夺回钱包,在这个过程中,仅因追赶行为或为抓获小偷而对小偷实施了抓扯行为,一般可认为是自助行为。但如钱包里只有很少的钱,却拼命追赶,导致小偷发生车祸或摔成重伤,或将小偷抓获后又殴打致其受伤,则可能认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进、陈继才律师还提醒市民,即使经过公安机关或者调解部门主持的调解,签订的赔偿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受害方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后,确实存在未赔付的项目,法院仍有权对未赔付的项目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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