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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妨害清算第一案

时间:2013-01-04 00:00 作者: 点击:
  

万州区第一例妨害清算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刑事司法程序,于2012年某月某日终审,现尘埃落定,区法院最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妨害清算罪不成立。

2011年某月某日某公司原股东崔某等人因涉嫌妨害清算罪被万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同年某月某日崔某等人被抓捕归案。在长达半年的侦查、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最终以妨害清算罪、挪用资金罪、销毁会计凭证罪三罪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渝万所主任张兴安律师在接受崔某家人的委托后,仔细研读有关法条,深究立法本意,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后认为:崔某对销毁会计凭证,烧毁“小金库”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其认罪态度较好,在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小,张律师提出了对该罪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崔某挪用资金罪,张律师认为该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但从本案来考察,崔某所在的公司将资金借贷于他人,是经过董事会的决策同意,即使有失误,也是公司经营中存在的固有风险,故张律师认为崔某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检察机关对该罪的指控不成立。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崔某犯妨害清算罪,张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亦被人民法院采纳。妨害清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多发性犯罪,但在万州区本案还是第一例,故本文就律师在办理该案的辩护思路进行赏析。

妨害清算罪的罪名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该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无规定,1986 12 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出追究清算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未对妨害清算罪的处刑标准作出规定,该条规定不具可操作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优胜劣汰,退出市场之时,公司、企业的个别股东采取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或违法分配财产的方式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惩治公司企业的违法清算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于1995228日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单行法,随后在 1997年刑法将企业纳入适用范围,从而建立了妨害清算犯罪惩治体系。

我国刑法规制公司、企业妨害清算行为的立法的时间并不长,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但本案被告崔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妨碍清算罪在万州区尚属首次,对于这样一个新型案件,张兴安律师深入研究《刑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总结公司、企业的清算主体,清算程序以及妨害清算的客观表现,再结合本案,张律师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崔某犯妨害清算罪属定性错误的,原因如下:

1从事实上,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崔某所在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本应按会计工作的准则进行工作,其所列各项目、资产的收支均应按凭据独立进行操作,不应受任何人意志的干扰,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虚列的项目应由会计事务所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2从认定主体上,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由于公司、企业已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已经停止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公司、企业原来的代表人已不能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而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清理财产、处理清算有关的公司、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所以,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企业所实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也就是清算组成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从认定的客体上,既然妨害清算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那么(重发公司)是否属于清算的范畴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企业清算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1)公司、企业的解散,它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

2)公司、企业破产,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由于公司、企业清算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与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

此公司进行的股权转让不是清算的范畴,而是一种对资产的清理评估。所以指控的这个罪名在定性上是错误的,崔某不构成妨碍清算罪。

 

法院在开庭不久后作出宣判,合议庭采纳了张兴安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崔某犯销毁会计凭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挪用资金罪因其犯罪主体不适格,指控的犯罪犯罪不成立的判决。但最引人关注的是检察机关指控崔某犯妨害清算罪,因其定性错误故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判决宣告了万州第一例妨害清算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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