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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万元明清木椅变烂木 托运司机只赔运费和木箱

时间:2013-01-04 00:00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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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2.6万元的明清楠木旧木椅,从万州托运到福建省长乐市后,成了一堆烂木条,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但是,这对旧木椅到底是托运前损毁,还是托运中损毁,没人拿出证据。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货车司机王师傅只向椅子主人退还托运费900元、赔偿木箱损失500元。

  万州区的余先生诉称,他有一对三人座旧木椅,系楠木做成,明清时期产物,通过网上交易,以2.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福建的黄女士。

  今年3月3日,余先生用木板包装了这对旧木椅,在万州委托王师傅驾驶货车运输,双方还签订了货物托运协议单。协议约定:货物名称木箱,件数2……勿压……托运人对托运货物有包装义务,必须保证货物内外包装完好无损,符合国家道路运输货物包装要求标准,若因托运人包装缺陷产生的货差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等等。

  货物运到目的地,王师傅通知黄女士领取货物。黄女士发现木箱及木椅毁损,拒绝领取。6月15日,余先生起诉至万州区法院,请求判决王师傅赔偿损失2.6万元。

  法庭上,王师傅承认承运了余先生的两个层板木箱,“木箱里的货物不清楚,更不知道货物好坏。托运的只是木箱。余先生现在陈述是一对明清楠木三人椅无依据。如属贵重物品,应声明且可投保运输。”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托运木箱内的货物及价值;举示的11张照片中木椅毁损,不能证明是托运前或托运后的状况;未提交木箱毁损与木椅毁损是同一托运行为所造成。因此,余先生要求按网上交易2.6万元的价值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师傅向余先生退还托运费900元、赔偿木箱损失500元。

  托(承)运物品得注意这些事

  如今,托运物品是很常见的事。在托运物品时如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陈继才、李进律师进行了指点。

  对于托运人来说———

  托运人应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应包装良好。如果是贵重物品,应当声明并且投保。有些货物,比如本案涉及的楠木家具则应交给承运人验视,开列货物清单,提供稳固的包装。

  对于承运人来说———

  运输贵重物品时,应检验货物或要求托运人投保、提供良好的包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了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

  有三种托运方式———

  托运存在三方法律关系。在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也应明确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如果由卖方负责运输,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风险才发生转移;

  如果是买方提货,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风险发生转移;

  如果是代办托运,则由卖方代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自行承担运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发生转移。

 

链接:http://www.cq.xinhuanet.com/2012-10/25/c_113491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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