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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527万被撤案

时间:2013-12-24 12:05 作者:周芹 点击:
单位行贿 527 万被撤案 2011年6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香港公民)、冀某、徐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守贵、程航、李先明分别担任其辩护律师,在以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三位律师通过仔细了解分析案情,会见当事人,并长期奔走于办案机关
单位行贿527万被撤案
 
2011年6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香港公民)、冀某、徐某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张守贵、程航、李先明分别担任其辩护律师,在以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三位律师通过仔细了解分析案情,会见当事人,并长期奔走于办案机关及当事人所在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出色发挥辩护职能,终于让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等到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和扣押退款单。
案由:
2011年6月,渝东开发区主任洪某因贪污、受贿案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中洪某贪污、受贿金额达到两千三百多万元,这是建国以来万州查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最高的记录。其中,有一笔指控称:2006年至2010年,恒业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直接责任人员黄某、冀某在实施重庆市渝东经济技术某造地项目和购买某土地过程中,涉嫌向当时时任重庆市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洪某行贿“干股”525万元和现金2万元。因涉嫌单位行贿罪,黄某、徐某被依法逮捕,入狱50多天后被取保候审。三嫌疑人分别在侦查阶段交出上百万元的土地违法费。
辩护人观点:
辩护人紧抓“525万元干股”是否存在及其如何定性问题,翻阅了公司档案材料、2006—2010年期间公司的每一次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公司建立初始又几经转手的所有材料,以及因招商引资而进入经开区的相关材料等,总结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洪某在向司法机关交代的材料中称入股了1050万元,但三人所在的公司给予了六张借据,表明了是以借款的的方式给公司的款项;
第二,所谓525万元干股的说法,完全基于各当事人在供述中称要给洪某1:1.5的回报,就形成了要多返回525万元的“红利”,于是将这可能的525万元“红利”形成了法律上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之说;
第三,在公司的账上和所有的公司文件记载中,均无洪某投资拥有525万元“干股”的记载,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成为股东或被认可的股金,怎会产生“红利”或“干股”呢;
第四,最为关键的是,洪某自将1050万元打入公司以来,尚未得到一分钱的回报,亦即没有任何行贿或赠送钱财的行为发生,这525万元只是推断臆想。
辩护人坚定其辩护观点,向办案机关明确提出这525万元不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三嫌疑人均不构成行贿罪。
结果
2013年6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承办律师打来电话,代为通知三嫌疑人领取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扣押款项,三嫌疑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满含热泪紧握住承办律师的手说不出话来。回首涉案的几百个日夜,都是在极度的紧张中度过,在公司最紧要的关头,三位直接负责人及时被取保,使得公司因无法正常运转的损失被降到最小。法律伸张了正义,也让作为招商引资引进的民营企业得到了保护。
回观本案,张守贵、程航、李先明三位律师多方寻找证据,在此基础上,数次向办案机关及承办人员提出黄某、徐某、冀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在洪某的起诉意见书中,侦查机关仍坚持向第二分院移送黄某等人的行贿意见。辩护律师在移送审查阶段,数次向检察人员阐述观点,二分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在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中,就未有黄某等人的犯罪内容。黄某等人涉嫌单位行贿案,几位律师初战告捷,又经历几番波折,最终以撤销此案获得辩护全胜。
结语:
历经两年黄某等人涉嫌单位行贿案最终以检察机关撤销此案告终,这是一件成功的无罪辩护案而且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撤销案件的无罪辩护案。本案能得以获得辩护成功,给我们几点启迪:
首先,律师要始终坚守法律的防线,不论社会舆论如何干预,都应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时案发时舆论已认为是铁案。
其次,要深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才能客观全面地分析把握案情。本案牵涉的诸多内容都涉及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专业知识,由于辩护律师的意见处处以法为据,条分缕析,环环相扣,故其提出的辩护意见终被采纳。
再次,善于处理好与办案人员的关系,有争论、有共识,但在原则问题上据法力争,始终与办案人员处于有理有节的状态。
正是承办律师不厌其烦的多次前往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结合相关证据及专业法律知识阐明自己的观点,并在巨大压力下坚持自己的法律意见,才让耗时两年的案件云开日出,最终得到办案机关及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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