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万州女工赵某在湖北省利川市某工地附近一出租屋内死亡。经利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现场勘验确定系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后,赵某的亲属找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沈朝忠和陈继才律师,要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沈朝忠和陈继才律师当天下午即赶到湖北利川市工地现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据有关人员介绍,当地因大雪压断了高压线,停电停水,天气异常寒冷。赵某头天晚上将木炭火盆放在屋内取暖,因窗户未打开,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赵年前就来到该地,在一建筑工地工作。今年春节刚过,工地一开工,赵某就来到工地,负责购买材料、记账等工作。 但在处理这一事故时,工程相关部门却极力否认赵某与工地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赵某未与工程所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也无工资表、记工单、领款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由于工地今年刚开工搞场平,其他工人都还没有到,也难以取得其他工友的证明。但在公安机关清点遗物的过程中,细心的沈朝忠发现了一份租赁合同以及由赵某书写的购买材料的记账本。租赁合同是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房东签订的,赵某即住在租赁的房屋中,因为天太冷,晚上生火取暖发生的事故。沈朝忠和陈继才律师当即提出,赵某与工程方显然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她不会住在项目部租赁的房屋中。工程方称赵某有可能是到这里来耍,住在这里,帮其他人记了几笔账,也完全可能。陈继才律师说,利川是度假胜地不假,但来这里耍的,一般都是盛夏来这里避暑,眼下天寒地冻,而且刚过春节,来这里耍的可能性很小;同时,记账是工程项目中的重要事务,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工程方肯定不会把这样重要的事务交给她来做,所以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工程方又提出,即便赵某和工地存在劳动关系,但她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且对于事故的发生她自己也有过错,所以不应由工程方赔偿。沈朝忠和陈继才律师则指出,从赵某住在项目部租住的房屋以及赵某书写并保管的购买材料的记账本看来,这个租住的房屋也是工作场所的一部分,它既是工作场所,也是生活场所。赵某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住在这里,并在这里完成记账等工作,所以这个房屋兼有办公场所的性质,因此赵某住在这里是因为工作原因。用工方没能提供良好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赵某在工作中因为寒冷而取暖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视为因公死亡。只要是因公死亡,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都不能免除用工方的责任。 在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有关负责人主持的调解下,双方经过长达10多个小时的谈判,最终于2月12日凌晨达成协议,由工程方一次性赔偿给赵某的亲属48万元,该案获得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