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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闻学法:为分保险活人找死人签协议

时间:2016-11-11 15:48 作者:席程 点击: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亡,16万理赔金归谁? 本报记者 席程 一场车祸,带走了一家三口的生命。一张保单,带来了16万的赔偿。双方老人认为钱该一边一半,竟然与已经因车祸死亡了的儿女一家签订了一份赔偿金分割协议。之后,由于双方对分割存在争议,还拿着这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身亡,16万理赔金归谁?
 
本报记者 席程
 
一场车祸,带走了一家三口的生命。一张保单,带来了16万的赔偿。双方老人认为钱该一边一半,竟然与已经因车祸死亡了的儿女一家签订了一份赔偿金分割协议。之后,由于双方对分割存在争议,还拿着这份协议对簿公堂。最后法院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了调解。
(小)为平分保险金找死人签协议
2012年10月的一天,万州人陈某和丈夫刘某还有女儿丽丽乘坐一辆轿车行驶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途径韶关附近,前方发生了事故,所有的车辆都停靠在路边。就在此时,一辆失控的货车重重的撞在这些停靠在路边的车上。车毁人亡的悲剧发生了,陈某一家三口当场身亡。
事后,双方的老人在清理子女的遗物时发现,陈某在生前为自己投了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也是自己。经过保险公司的核算,大约有16万元的赔偿金。不过,双方老人并没有急于理赔,他们认为一家人同时死亡,赔偿金就该一边一半,还签订了一个协议。
然而这份协议的内容却让人目瞪口呆。
“甲方”一栏上赫然写着已经死亡了的陈某一家三口的名字。双方的老人则作为“乙方”,对陈某这份保险的赔偿金做了分割约定,双方各分得50%。老人们在“乙方”上签字后,就拿着这份没有“甲方”签名的协议,向保险公司理赔。
(小)拿着协议把亲家告上法院
然而就在双方拿着这纸协议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保险公司告诉陈某的父母老陈夫妻,按照《保险法》,保险赔偿金在没有理赔下来前,是不能这么分的。最后,保险公司将16余万元的赔偿金全部支付给了老陈。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处理,陈某丈夫刘某的母亲胡婆婆很不认同。她与老陈夫妻签订协议,约定好了赔偿金的分割。可为什么保险公司不认,还要先支付给老陈夫妻呢?
而且当她再拿着协议找老陈夫妻兑现8万元的时候,老陈夫妻也拒绝了。多次理论后,都没有拿到赔款,胡婆婆认为老陈夫妻没有遵守协议,于是将对方诉至法院。
(小)合同无效按继承法调解
日前,该案在万州区法院开庭。庭审中,胡婆婆拿着分割协议要求,按照协议与老陈共同继承赔偿金。
老陈夫妻一方则指出,这一纸协议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协议里的“甲方”是已经死亡的的人,没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另外,按协议内容,双方想分割的是陈某的人寿保险。但是按照《保险法》,人寿保险与其它保险不同,它属于人身性的财产,是受益人固有的,受益权本质上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也就是说,在保险理赔办理下来之前,胡婆婆和老陈夫妻都没有对这份赔偿金的处分权。所以他们提前签订协议,对这笔赔偿金进行的分割,是无效的。
这个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其实陈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按照《继承法》来确定由谁来继承这笔保险金。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赔偿金共计159000元,由胡婆婆分得20000元,老陈夫妻分得139000元。
(小)那么这笔保险赔偿究竟该如何划分?
“陈某为自己投的人寿保险,受益人为自己,当她身故后,赔偿金也就成了她个人固有的合法财产。在本案中,就是要看哪些人是陈某遗产的继承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冉茂蒽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关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陈某一家人在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因此推定陈某和丈夫刘某先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女儿丽丽后死亡,拥有继承权。
此保险金首先应当由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的父母和女儿丽丽来均分。也就是159000/3,每人各得53000元。
而由于丽丽也在事故中死亡,并且她的第一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她分得的这53000元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共同继承。也就是53000/3,在这笔保费中,胡婆婆可分得17666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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