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2024年第三期案例研讨会——张宗君律师分享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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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下午,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召开2024年第三期“星火讲堂”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青年律师张宗君担任主讲人,共20名律师参加学习交流。
星火讲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研讨会上,张宗君律师带领大家结合案例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关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计划经济时代用人单位是否享有招工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录用工人,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不受保护,如何认定争议劳动关系?确认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探讨。
与会律师纷纷对案例争议焦点和法律法规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现场讨论氛围热烈。 相关法条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第四、五章不适用矿山、建筑、装卸、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第二款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十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研讨交流共进步,思想碰撞促提升
张宗君律师简介
担任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川渝地区民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专家 专注于合同、保险、公司、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业务,除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外,另取得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专利工程师执业(任职)资格证书,熟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亦对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有一定的关注与研究。 19115209720、02358155612 END
作者/编辑:祝顺欣 图片:俞伟杰 |